並購(M & A)是合並(Merger)與(yu) 收購(Acquisition)的簡稱。並購的最基本形式是股權轉讓(share deal)和資產(chan) 轉讓(asset deal)。跨國並購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全球最重要的外國直接投資方式。由於(yu) 德眾(zhong) 多中小企業(ye) 自有資本占有率低,麵臨(lin) 著對外資金需求增加和企業(ye) 後繼無人的雙重壓力,而德銀行又普遍收縮對企業(ye) 的信貸,因此近年來德日益成為(wei) 世界重要的並購場所。據畢馬威(KPMG)經濟審計與(yu) 企業(ye) 谘詢公司統計,2002年,德國是僅(jin) 次於(yu) 美國和英國的世界第三大國際並購市場,2003年躍至第二位。當年在德國發生的並購案共1089宗,交易總額為(wei) 820億(yi) 美元,每起並購案的平均交易額為(wei) 7600萬(wan) 美元。涉及德國企業(ye) 的跨國並購案629宗,並購總額為(wei) 540億(yi) 美元,其中德收購外國企業(ye) 的交易總額140多億(yi) 美元,被收購的交易總額為(wei) 390多億(yi) 美元。並購涉及的行業(ye) 主要有金融服務、媒體(ti) 、房地產(chan) 、物流及化工等製造業(ye) 。
德國作為(wei) 大陸法係的代表,法律體(ti) 係十分健全,現行的民法和商法為(wei) 並購活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一些投資銀行和專(zhuan) 業(ye) 律師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總結出了在德國並購的基本流程與(yu) 步驟。本文根據德國法合聯合律師事務所(Haarmann, Hemmelrath & Partner)、舒諾貝律師事務所(Schulz Noack Bärwinkel)、貝倫(lun) 貝格銀行和德累斯頓銀行漢堡分行提供的資料,就德國和歐盟的並購法律及其基本內(nei) 容、並購的基本流程與(yu) 步驟、與(yu) 並購相關(guan) 的融資與(yu) 擔保問題及中方企業(ye) 應注意的事項作簡要介紹,供中方企業(ye) 在並購德國公司時借鑒參考。
一、德國和歐盟的主要並購法律及基本內(nei) 容
德國是世界上對外資準入限製較少的國家之一。德國《對外經濟法》第1條第1款規定,與(yu) 國外的商品、服務、資本、支付及其它經濟往來原則上不受限製,外國企業(ye) 並購德國公司時原則上也不需報批。但德國及歐盟對外國投資商並購德國公司也有不同程度的製約和限製,如限製外國公司對本國重要產(chan) 業(ye) 的並購投資;對大型並購項目進行審批;對收購德國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有嚴(yan) 格的規定等。德國迄今還沒有一部專(zhuan) 門的並購法,有關(guan) 並購的法規散見於(yu) 民法和商法、公司法、反限製競爭(zheng) 法、有價(jia) 證券收購法、對外經濟法及各行業(ye) 法規中。主要規定如下:
(一)限製外國公司對軍(jun) 工、銀行、金融服務和保險等重要
行業(ye) 的並購投資
德國對軍(jun) 事和國防工業(ye) 實行嚴(yan) 格的監控。德《戰爭(zheng) 武器控
製法》(KrWaffKontrG)第2條至第4條規定,生產(chan) 、購買(mai) 、出售、進口、出口及運送戰爭(zheng) 武器需經批準。如申請人是非德國居民,一般均被拒絕。而且主管部門可隨時撤銷批準證書(shu) 。因此,外國人並購德軍(jun) 工企業(ye) 時,德政府主管部門可撤銷原批準證書(shu) 。
2003年11月修改通過的德《對外經濟法》規定,外國企業(ye) 收購德軍(jun) 工企業(ye) 25%以上的股份,需向德聯邦政府報批。
德《信貸法》(KWG)第32條規定,收購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或10%以上的投資參股),需發出通告,並報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簡稱BaFin)審批。BaFin可以外國公司未被有效監管或其國內(nei) 監管部門不願合作為(wei) 由拒絕批準。
德《保險法》第5條對收購德保險公司做出了類似的規定。
(二)規定資產(chan) 轉讓時需經政府特批的行業(ye)
除上述行業(ye) 外,德規定能源供應、通訊和交通、自然資源開發、經紀人、建築等行業(ye) 的資產(chan) 轉讓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股權轉讓不需報批)。如德《電力和煤氣供應法》(EnWG)第3條規定,如申請人不具備專(zhuan) 業(ye) 人員、技術設備和經濟實力,來確保能源的長期正常供應,可不予批準。德《電信法》(TKG)第6條第1款規定對電信運營商進行資質鑒定,營業(ye) 執照隻能發給擁有足夠的設備,具有可靠、專(zhuan) 業(ye) 和高效的服務能力及保證不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申請人。營業(ye) 執照持有人的變更需經德國主管部門批準。
(三)規定重大並購項目需申報和審批
德《反限製競爭(zheng) 法》第37條規定,收購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絕大部分資產(chan) ,或取得對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製權的單獨或聯合並購,或獲得另一家公司50%以上股份和25%以上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的並購,以及對其他公司產(chan) 生重大競爭(zheng) 影響的並購行為(wei) ,均有向聯邦卡特爾局申報的義(yi) 務。
《反限製競爭(zheng) 法》第35條規定,如並購涉及的企業(ye) 在全球的銷售總額達到5億(yi) 歐元,其中至少有一家在德國的銷售額超過0.25億(yi) 歐元,則該並購案需經聯邦卡特爾局審批。但如並購隻涉及2家企業(ye) ,其中一家是獨立的企業(ye) (即不是集團的關(guan) 聯公司),且其全球銷售總額低於(yu) 1000萬(wan) 歐元,或進入德國市場至少5年、在德國的銷售額低於(yu) 1500萬(wan) 歐元,則不需報批。聯邦卡特爾局主要審查並購後是否會(hui) 形成市場壟斷。如並購後企業(ye) 的市場占有率低於(yu) 20%或所購買(mai) 的股份不到25%,一般均會(hui) 得到批準。
1989年12月21日通過的歐盟理事會(hui) 第4064/89號關(guan) 於(yu) 《歐盟企業(ye) 並購控製政策》的法令(後經多次補充或修改)規定,如並購涉及的企業(ye) 規模超過歐盟規定的以下標準,“對歐洲共同市場具有影響力”,則需經歐盟委員會(hui) 批準:並購各方的全球營業(ye) 總額超過50億(yi) 歐元,其中至少有兩(liang) 方在歐盟的營業(ye) 額均超過2.5億(yi) 歐元;並購各方的全球營業(ye) 總額超過25億(yi) 歐元,其中在歐盟至少3個(ge) 成員國中的營業(ye) 額均超過1億(yi) 歐元,或至少有兩(liang) 方在歐盟3個(ge) 成員國中的營業(ye) 額均超過0.25億(yi) 歐元,或至少有兩(liang) 方在歐盟的營業(ye) 額均超過1億(yi) 歐元。但如並購各方在歐盟的營業(ye) 總額的三分之二來自歐盟同一成員國,則不需歐盟批準。
歐盟的並購限製政策有“域外效力”,即使一項並購發生在歐盟以外,但隻要該項並購形成了市場支配地位,並對歐洲共同市場產(chan) 生重大影響,也要經歐盟同意。典型案例是1997年歐盟幹預美國波音公司收購麥道公司案和2001年歐盟否決(jue) 美國通用電氣公司與(yu) 霍尼韋爾公司的合並案。
(四)對收購上市公司的規定
2002年1月生效的《有價(jia) 證券收購法》(Wertpapiererwerbs-
und Übernahmegesetz,簡稱WpÜG)對收購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的要約、接受、申報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1.對目標公司30%以上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收購或在2002年1
月1日以後首次獲得目標公司控製權的收購必須公開要約。
2.在公布收購決(jue) 定後,要約方原則上必須在4周內(nei) 向BaFin提交德文本的要約報告書(shu) (Angebotsunterlage),內(nei) 容包括:收購人與(yu) 目標公司的名稱、地址及法律形式;目標公司的有價(jia) 證券代號及預定收購的數額;收購的價(jia) 格、期限和條件;收購所需的資金總額及其保證;收購動機及預期目標等。BaFin在收到要約報告書(shu) 後10個(ge) 工作日之內(nei) 進行審核。
3.目標公司是否接受要約的期限為(wei) 4至10周。如其間出現新的收購人,以後者提出的期限為(wei) 準。到期後可再延長2周。目標公司的董事會(hui) 和監事會(hui) 應盡快對要約正式表態。目標公司董事會(hui) 有保持中立的義(yi) 務,即不能采取推動或阻止收購的措施。
4.收購價(jia) 格不能低於(yu) 最高出價(jia) 或公布要約前3個(ge) 月內(nei) 的最高股價(jia) 。收購結束後應公布收購總額,並向BaFin申報備案。
5.如收購失敗,或BaFin禁止公布要約,收購方在1年之內(nei) 不得提出新的要約。
(五)關(guan) 於(yu) 雇員接收和辭退的規定
德國《民法典》(BGB)第613a條規定,並購方應接收被並購公司的員工。
德《公司法》規定,企業(ye) 因並購、重組及業(ye) 務收縮等原因需要裁員,應由董事會(hui) 報請股東(dong) 大會(hui) 通過。雇主辭退雇員無需征得企業(ye) 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企委會(hui) )同意,但企委會(hui) 有知情權,董事會(hui) 應及時向其通報合並方案,並按規定事先書(shu) 麵通知企委會(hui) 舉(ju) 行聽證會(hui) ,以充分溝通。從(cong) 舉(ju) 行聽證會(hui) 之日起一周後,無論企委會(hui) 是否同意,雇主即可簽發辭退通知書(shu) 。如涉及大規模裁員,雇主需就“利益平衡”(即企業(ye) 內(nei) 部可否轉崗安置)和“社會(hui) 計劃”(即解聘後的補償(chang) 問題)與(yu) 企委會(hui) 進行協商和談判。自2000年5月起,所有解聘決(jue) 定必須書(shu) 麵且在原件(複印件、傳(chuan) 真和電子郵件不具法律效力)上簽字後提前通知當事人。提前多長時間發通知書(shu) ,即辭退期限的長短取決(jue) 於(yu) 當事人在該企業(ye) 的工齡,一般至少在解聘雇員一周前通知;當事人的工齡越長,需提前通知的時間就越長,如解聘一名在同一企業(ye) 工作20年以上的雇員,需提前7個(ge) 月通知。被辭退者如認為(wei) 辭退不合理,可在收到辭退通知書(shu) 後1周內(nei) 通過企委會(hui) 向雇主提出書(shu) 麵申訴;如未達成諒解,雇主有權強製執行辭退方案,但當事人可在收到辭退通知書(shu) 3周內(nei) 上訴當地勞動法院。如企業(ye) 勞資關(guan) 係較融洽,按規定履行了聽證、充分並提前征求意見等程序以及有正當理由,訴諸法律的可能性一般很小。
在德國因企業(ye) 經營變化引起的裁員應給予補償(chang) 。德《辭退保護法》第10條規定:補償(chang) 金額最高可達12個(ge) 月的月薪;但年滿50周歲且在同一公司工作15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為(wei) 15個(ge) 月月薪的補償(chang) 金;年滿55周歲且在同一公司工作20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為(wei) 18個(ge) 月月薪的補償(chang) 金,此條款不適用在勞動法院根據《辭退保護法》第9條第2款判決(jue) 解除勞動關(guan) 係時已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者;月薪指的是正常的工資收入加實物工資。雇員不超過10人的小公司辭退雇員時,原則上不必說明理由,也無需支付補償(chang) 金。但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參照雇員的工齡、年齡及其家庭負擔和企業(ye) 經營狀況決(jue) 定補償(chang) 金額的高低。通常的做法是,工齡越長,得到的補償(chang) 金額越高,如1年工齡者被辭退,一般可得到半個(ge) 月至一個(ge) 月月薪的補償(chang) 金;5年工齡者被辭退,至少可拿到兩(liang) 個(ge) 半月月薪的補償(chang) 金。
(六)並購谘詢費有關(guan) 規定
1.法定的並購費用
法定的並購費用包括公證費和地產(chan) 登記費及地產(chan) 收購稅。
德法律規定,並購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文本必須到公證機關(guan) 公證,並向地方法院地產(chan) 登記處登記,上述兩(liang) 項費用占所購地價(jia) 金額的1.5%。如被並購公司有2500歐元以上的地產(chan) ,並購方還需支付地產(chan) 收購稅,稅率為(wei) 地產(chan) 價(jia) 的3.5%。
2.其它谘詢費用
德法律對律師、稅務顧問等谘詢費用沒有規定,原則上按
實際投入的小時計算。有的律師和稅務顧問同時要求對並購谘詢規定一個(ge) 底價(jia) ,如不能低於(yu) 幾萬(wan) 歐元。
如聘請投資銀行或會(hui) 計谘詢公司擔任投資總顧問,除每月固定的谘詢費外,成交後並購方還要支付交易總額1%至3%的傭(yong) 金。
二、並購的基本流程與(yu) 步驟
並購的基本流程為(wei) :明確並購動機與(yu) 目的→製定並購戰略→成立並購小組→選擇並購顧問→尋找和確定並購目標→聘請法律和稅務顧問→與(yu) 目標公司股東(dong) 接洽→簽訂意向書(shu) →製定並購後對目標公司的業(ye) 務整合計劃→開展盡職調查→談判和起草並購協議→簽約、成交。
並購過程一般可分準備階段、談判階段和簽約、成交階段,其具體(ti) 步驟為(wei) :
(一)準備階段
1.明確並購動機和目的:中方企業(ye) 要明確為(wei) 何要進行並購,通過並購想達到什麽(me) 目的。企業(ye) 並購的動機一般不外乎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zheng) 對手、提高利潤率、分散投資風險、獲得品牌等。對於(yu) 中國企業(ye) 而言,還有獲得現成的銷售渠道和先進技術,規避歐盟反傾(qing) 銷和配額限製等貿易壁壘,學習(xi) 先進的管理模式和經驗等。
2.製定並購戰略:在製定並購戰略時,要選定目標公司的行業(ye) 及其產(chan) 品、目標公司所在的國家及目標公司的規模(銷售額和稅前利潤),並對目標公司產(chan) 品的銷售市場及產(chan) 業(ye) 發展前景進行全麵的分析,在此基礎上初步設定並購成本,策劃一個(ge) 大致的並購方案。
3.成立內(nei) 部並購小組:內(nei) 部並購小組應由公司領導掛帥、各有關(guan) 部門領導組成,以保障快速應變和決(jue) 策及對外聯絡的暢通。
4.選擇並購投資總顧問:一般選擇知名的會(hui) 計谘詢公司或律師事務所擔任並購投資總顧問(lead advisor),如係大型跨國並購,需聘請投資銀行擔任並購總顧問。
(二)談判階段
1.尋找目標公司:一般需與(yu) 並購總顧問簽約,委托其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尋找目標企業(ye) 。
2.與(yu) 並購總顧問討論初選名單,從(cong) 中甄選出3至5家較為(wei) 理想的目標公司。
3.讓並購總顧問出麵了解目標公司的股東(dong) 背景、股權分配和董事會(hui) 意向及心理價(jia) 位等情況,並向股東(dong) 發出正式的接洽邀請。
4.聘請稅務、審計顧問和律師參加與(yu) 目標公司的談判。
5.簽訂並購意向書(shu) (Letter of Intent):意向書(shu) 內(nei) 容包括並購意向、非正式報價(jia) 、保密義(yi) 務和排他性等條款。意向書(shu) 一般不具法律效力,但保密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參與(yu) 談判的人員都要恪守商業(ye) 機密,以保證即使並購不成功,並購方的意圖不會(hui) 過早地被外界知道,目標公司的利益也能得到維護。
6.製定對目標企業(ye) 並購後的業(ye) 務整合計劃(Business Plan):整合計劃包括對目標公司並購後的股權結構、投資規模、經營方針、融資方式、人員安排等內(nei) 容。整合計劃是贏得政府擔保和商業(ye) 銀行貸款的關(guan) 鍵因素。
7.開展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從(cong) 財務、法律、技術和稅務等方麵對目標公司進行資產(chan) 評估與(yu) 財務審查,摸清目標公司的負債(zhai) 結構與(yu) 償(chang) 還能力、盈利來源與(yu) 前景等真實情況,以降低並購風險。在開始做盡職調查前,應準備好給目標公司的問題清單,並協商好進入資料室及實地考察的時間。
8.與(yu) 目標公司股東(dong) 談判,討論盡職調查報告,起草並購協議。
(三)簽約、成交階段
買(mai) 賣雙方就並購合同達成一致後,即可安排合同的簽署時間和地點等細節。並購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文本需經德公證機關(guan) 公證。
並購合同應對資產(chan) 移交手續有明確的規定。並購方一般先將合同款項匯入公證師的帳下,待全部資產(chan) 和文件經清點和核準無誤後,方通知公證師付款,同時將資產(chan) 轉移到並購方名下。按德國法律規定,資產(chan) 隻有經過正式的移交才能變換所有人。至此,並購才算正式結束(Closing)。
三、與(yu) 並購相關(guan) 的融資和擔保問題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與(yu) 並購相關(guan) 的融資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銀行貸款,即以銀行為(wei) 主導的間接融資模式;二是債(zhai) 券融資,即企業(ye) 以自身信用條件通過發行公司債(zhai) 券籌集項目資金;三是股權融資,即企業(ye) 通過出售公司股份籌集項目資金。企業(ye) 債(zhai) 券融資和股權融資均屬直接融資方式。
德國的銀行體(ti) 製與(yu) 英美模式不同。在德國,不僅(jin) 有眾(zhong) 多的具有聯邦或州政府背景的政策性銀行,而且德國銀行大多是集商業(ye) 銀行、投資銀行以及實業(ye) 於(yu) 一體(ti) 的“全能銀行”,既經營傳(chuan) 統的銀行業(ye) 務,同時也從(cong) 事證券投資和實業(ye) 投資。因此,銀行在德國的金融體(ti) 製和企業(ye) 整治過程中扮演著舉(ju) 足輕重的角色。德國銀行與(yu) 企業(ye) 間的特殊關(guan) 係使銀行信貸這一間接融資渠道仍是德企業(ye) 融資的主要方式。統計資料表明,德國中小企業(ye) 的外源融資中,銀行貸款約占57%,股權融資和債(zhai) 券融資隻占16%。在德國的企業(ye) ,隻有在取得一定的經營業(ye) 績後,才有可能通過上市擴充股本,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為(wei) 吸引外來投資,保障並增加就業(ye) 崗位,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德政府製定了一係列投資促進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對投資商提供政府擔保、長期優(you) 惠貸款和投資或工資補貼等。投資促進措施也適用於(yu) 對並購後的企業(ye) 投資,但對並購價(jia) 格本身不提供任何補貼或優(you) 惠。
政府擔保的目的在於(yu) 幫助企業(ye) 獲得商業(ye) 銀行的融資貸款。申請政府擔保有三種可能:一是各州擔保銀行的擔保,擔保限額為(wei) 商業(ye) 銀行提供項目貸款的80%,最高不超過75萬(wan) 歐元;二是德國清算銀行的擔保,主要麵向新成立的或處於(yu) 結構重組和擴張階段的企業(ye) ,擔保金額在75萬(wan) 歐元至1000萬(wan) 歐元之間,最高不超過商業(ye) 銀行貸款的80%;三是聯邦與(yu) 州聯合擔保,擔保金額在1000萬(wan) 歐元以上,但不超過商業(ye) 銀行提供項目貸款的80%,由企業(ye) 開戶銀行向普華永道德國複審公司(PwC Deutsche Revision)申請。
長期優(you) 惠貸款主要麵向中小企業(ye) ,主要由德國複興(xing) 信貸銀行(KfW)負責管理。一般需通過企業(ye) 開戶銀行向KfW提出申請,貸款額可達投資總額的75%,但最高不超過500萬(wan) 歐元。
投資補貼是對購置生產(chan) 設備和廠房的補貼。工資補貼隻適用於(yu) 為(wei) 本地高級技術人員創造5年以上的長期工作崗位。德國和歐盟對各地的投資補貼及工資補貼都有嚴(yan) 格的規定,補貼的高低取決(jue) 於(yu) 投資者主體(ti) 是大型企業(ye) 還是中小企業(ye) 及項目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投資補貼和工資補貼隻能選擇其一,兩(liang) 者不能兼用。
項目融資和擔保是一個(ge) 相互關(guan) 聯的複雜程序。並購方能否得到擔保與(yu) 融資,關(guan) 鍵在於(yu) 其對並購後目標企業(ye) 的業(ye) 務整合計劃是否可信,主要取決(jue) 於(yu) 投資者主體(ti) (自有資本比率、股東(dong) 結構)及被並購對象的性質(破產(chan) 企業(ye) 或科研、環保項目)、能否保障或創造多少個(ge) 就業(ye) 崗位及項目發展前景等。中方投資商應就具體(ti) 投資項目委托德投資銀行製定相應的融資計劃,但不應同時與(yu) 德多家銀行接洽融資業(ye) 務,否則有利用一方與(yu) 另一方競爭(zheng) 從(cong) 中漁利之嫌。
四、中方企業(ye) 需注意的事項
鑒於(yu) 目標公司的行業(ye) 、法人性質、規模、管理模式等方麵不盡相同,並購中常常會(hui) 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超出常規的問題。在並購德國企業(ye) 過程中,中方企業(ye) 特別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發現目標公司後,不僅(jin) 要從(cong) 純經濟的角度考慮並購方案,還應從(cong) 德國的法律和稅收角度,分析能否達到企業(ye) 並購所追求的目標。為(wei) 此,應充分征求投資公司、稅務顧問和專(zhuan) 業(ye) 律師的意見,以避免從(cong) 一開始就犯決(jue) 策錯誤。在選擇並購顧問時,既要權衡其專(zhuan) 業(ye) 知識,更要考慮其是否有中國業(ye) 務經驗,能否充分估計並購雙方因文化差異而可能造成的嚴(yan) 重後果。中方企業(ye) 由於(yu) 缺乏對德國市場、法律體(ti) 係和文化背景及思維方式的了解,容易犯想當然的錯誤,即以中國的思維和理解方式看待德國的問題。在德國,某些政府要員的口頭許諾往往無法兌(dui) 現,具體(ti) 執法人員隻認法律不認高官;遇到一些自以為(wei) 無關(guan) 緊要的小事就會(hui) 有法庭傳(chuan) 訊的可能,而且案子拖延時間冗長;解雇員工應征詢企委會(hui) 的意見後報請股東(dong) 大會(hui) 通過,並需依法給予補償(chang) 。諸如此類的因素,中方決(jue) 策者在製定並購方案時都應充分考慮,以免陷於(yu) 被動或釀成重大後果。
(二)企業(ye) 內(nei) 部的並購班子非常重要,它不僅(jin) 要指導並購的每一個(ge) 步驟,而且要確保對內(nei) 、對外各個(ge) 環節做出最佳抉擇和反應。並購班子不宜過大,參與(yu) 對外談判的成員應能直接用英語交流。在並購過程中應盡量避免並購班子的人員變動。
(三)由於(yu) 談判涉及的內(nei) 容很多,耗費的時間很長,談判雙方最好將談判中的重要內(nei) 容及達成的共識做詳細的談判記錄,以避免談到最後卻忘了各方先前的陳述,從(cong) 而影響談判進程。談判記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可以使不願承認記錄的一方陷於(yu) 被動,為(wei) 另一方爭(zheng) 取主動。德國人辦事一向嚴(yan) 謹有序,他們(men) 在做記錄時十分注意每個(ge) 用詞,將來也會(hui) 按書(shu) 麵記錄認真執行。中方切忌隻圖一時省事,草草地做記錄,或不加斟酌地簽署意向書(shu) ,從(cong) 而給自己留下隱患。如中方反悔,認真的德國人會(hui) 拿出文字記錄據理力爭(zheng) ,使中方措手不及。意向書(shu) 雖也沒有合同那樣的法律效力,但比一般的會(hui) 議記錄要正式得多。
(四)在對目標公司進行資產(chan) 評估時,既要重視目標公司的有形資產(chan) 的真實價(jia) 值,更要權衡其商業(ye) 信譽、技術資源(專(zhuan) 利、品牌)、客戶資源和人力資源等無形資產(chan) 的價(jia) 值及其風險。應充分考慮目標公司是否擁有穩定的客戶群及其整體(ti) 人力資源的結構和質量,並購後能否留住關(guan) 鍵人才或解雇多餘(yu) 的當地員工。
(五)並購合同是並購交易的法律體(ti) 現。中方企業(ye) 在簽訂合同前務必對陳述與(yu) 保證、維持現狀、風險分擔及索賠等條款再三斟酌。
1.陳述與(yu) 保證條款
陳述與(yu) 保證條款是防範並購風險最重要的條款之一。該條款要求並購方和目標公司對其任何與(yu) 並購相關(guan) 的事項做出真實而詳細的陳述,並明確虛假陳述將承擔的法律後果。
2.維持現狀條款
在並購合同簽訂後至資產(chan) 交割期間,企業(ye) 的管理權仍在出售方手中。並購方應要求目標公司維持現狀,所有重要決(jue) 定應事先征求並購方的意見。
3.風險分擔條款
為(wei) 規避目標公司的或有債(zhai) 務風險,中方應在合同中訂立“或有債(zhai) 務在交割時由目標公司自行承擔”和“交割後發現的或有債(zhai) 務,如目標公司未曾如實陳述,無論是否為(wei) 故意或過失,均由目標公司承擔”的條款。
4.索賠條款
為(wei) 防止出現無法落實索賠的情況,中方可要求設置提存條款,即規定一個(ge) 較長的期限,將並購款存放在第三方(一般為(wei) 公證師),以避免中方利益受損。
(六)為(wei) 保護股東(dong) 利益,降低並購企業(ye) 後帶來的風險,特別
是在資產(chan) 轉讓的並購時,可以考慮專(zhuan) 為(wei) 並購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兩(liang) 合公司(GmbH & Co.KG)。在股權轉讓的並購時,也要從(cong) 稅收的角度考慮是否有必要新設一家公司,設在德國還是國外。
(七)並購德國破產(chan) 企業(ye) 時應特別注意的風險:
1.破產(chan) 撤銷權風險
德《破產(chan) 法》規定,如發現破產(chan) 人在申請破產(chan) 至啟動破產(chan) 程序期間(一般不超過3個(ge) 月)有有損於(yu) 債(zhai) 權人整體(ti) 利益的行為(wei) ,破產(chan) 管理人或特定的債(zhai) 權人可行使破產(chan) 撤銷權,即向破產(chan) 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wei) ,索賠由該行為(wei) 產(chan) 生的財產(chan) 利益。因此,並購方並購破產(chan) 公司時應考慮“破產(chan) 撤銷權”可能帶來的風險。
2.補繳應納稅款、承擔債(zhai) 務的風險
德《捐稅法》(AO)第75條規定,並購方如並購破產(chan) 公司,應承擔被並購公司未盡的納稅義(yi) 務。
德《商法典》(HGB)第25條規定,並購方如並購破產(chan) 公司的股權,同時應承擔被並購公司的債(zhai) 務。
3.接管員工的義(yi) 務
德《民法典》第613a條規定,破產(chan) 公司的員工全部由並購
方接管。
4.並購破產(chan) 公司後,原來的合同(如供貨合同、租賃合同、許可證生產(chan) 合同等)因簽約方的變更,並不自動繼續有效,應同有關(guan) 方麵重談或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