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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加強企業監督和透明度法》

上世紀90 年代,德國許多大型企業(ye) 出現嚴(yan) 重危機,甚至倒閉,而同時資本市場日益國際化,股東(dong) 結構全球化趨勢加強,投資者要求建立新的、可靠的管理和監督體(ti) 係的呼聲日益高漲。在此背景下,德國於(yu) 1998年5月出台了《加強企業(ye) 監督和透明度法》(以下簡稱“企業(ye) 監督法”),對德企業(ye) 負責人風險管理和年度決(jue) 算報告的法律規定進行了調整,以改善和加強企業(ye) 的風險管理和監督體(ti) 係。該法對德國的企業(ye) 管理產(chan) 生了深遠的影響。該法對我國企業(ye) 來德投資並對我加強國內(nei) 企業(ye) 風險的監督和管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jia) 值。現將該法的主要內(nei) 容整理如下,供參考。

 

一、    德國《企業(ye) 監督法》的宗旨和適用範圍

德國《企業(ye) 監督法》並非是一個(ge) 全新的、獨立的法律文本,它更多是對各個(ge) 經濟法律法規,特別是德國《商法典》和《股份公司法》進行了一係列修訂和補充,而且由於(yu) 該法的引入是在德國股份公司法、年度決(jue) 算及資本市場等法規麵臨(lin) 適應國際形勢和變革的壓力下進行的,因此,該法主要是針對資本投資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主要宗旨是:改進監事會(hui) 的工作,提高企業(ye) 透明度,加強股東(dong) 大會(hui) 的監督職能,減少投票權差別,引入現代融資和償(chang) 還機製,改善年度決(jue) 算審核質量,加強會(hui) 計師與(yu) 監事會(hui) 的合作,加大信貸機構的審核力度等。

根據立法說明,《企業(ye) 監督法》的適用範圍同時延伸到其他的公司形式,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就此,德國政府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法》中將不再增加相應的條款或做類似的修訂。根據企業(ye) 的規模、複雜程度和結構情況,《企業(ye) 監督法》有關(guan) 規定的延伸在法律上隻適用於(yu) 有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貿易公司和兩(liang) 合公司及所有設有監事會(hui) 的公司。

除《股份公司法》和《商法典》外,《企業(ye) 監督法》觸及的法律法規還包括《合作社法》、《年報公告法》、《證券交易法》、《交易所許可條例》、《會(hui) 計師職業(ye) 條例》、《資本投資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實施條例》等。

 

二、    德國《企業(ye) 監督法》的主要內(nei) 容

由於(yu) 德國已經建立起了非常完整的經濟法規體(ti) 係,因此,《企業(ye) 監督法》隻是對這些獨立的法規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訂,統一了加強企業(ye) 監督和增加透明度方麵的法律尺度。該法通過擴大企業(ye) 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和決(jue) 算會(hui) 計師的法定義(yi) 務,特別突出了各方在增強企業(ye) 的透明度和風險監督管理中的責任,其主要內(nei) 容如下:

1、擴大了董事會(hui) /公司負責人風險管理的責任。修訂後的《股份公司法》第91條第2款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會(hui) 有責任在企業(ye) 內(nei) 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並建立企業(ye) 早期風險診斷體(ti) 係,以便能及早識別危及企業(ye) 生存發展的風險。

《企業(ye) 監督法》強調了風險控製和管理是董事會(hui) 領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是《企業(ye) 監督法》的核心內(nei) 容之一。根據該法的規定,董事會(hui) 必須製定企業(ye) 的風險監督措施,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ti) 係。發生風險危機時,董事會(hui) 須拿出證據證明其事先客觀和主觀上都做出了與(yu) 其義(yi) 務相符的行為(wei) ,即事先采取了風險早期診斷和預防措施。否則,董事會(hui) 須負全部責任並予以賠償(chang) 。

但,德《企業(ye) 監督法》沒有具體(ti) 規定如何建立風險早期診斷體(ti) 係。實踐中,風險早期診斷體(ti) 係/風險管理體(ti) 係須根據企業(ye) 自身的情況建立和實施。無論如何,危及企業(ye) 生存現狀的發展趨勢,如有風險的業(ye) 務、觸犯法律法規、不正確的財務報告等對企業(ye) 和集團公司財產(chan) 、財務及收益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態應能及早發現,以便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2、擴大了風險公開義(yi) 務。根據對《商法典》第289條的修訂,董事會(hui) 應在年度決(jue) 算報告/形勢報告中增加風險報告的內(nei) 容,詳細分析和闡述潛在的風險對企業(ye) 財產(chan) 、財務和收益狀況可能產(chan) 生的不良影響及對企業(ye) 生存可能造成的損害。

3、通過對《股份公司法》第90條的修訂,進一步加強了董事會(hui) 就未來業(ye) 務計劃(特別是財務、投資和人事計劃)向監事會(hui) 匯報的義(yi) 務。

4、加強了監事會(hui) 的監督職能,提高了召開監事會(hui) 頻率,規定監事會(hui) 至少每半年召開兩(liang) 次會(hui) 議。

5、通過修改委托權限要求監事會(hui) 和年度決(jue) 算會(hui) 計師加強合作,應嚴(yan) 格從(cong) 事法定年度財務審查,特別是上市股份公司的監督體(ti) 係審查,擴大了監事會(hui) 的報告義(yi) 務。

《企業(ye) 監督法》規定,與(yu) 會(hui) 計師簽定審核委托不再由董事會(hui) 負責,而改由監事會(hui) 負責;監事會(hui) 的審核職責延伸到集團公司的年度報告和形勢報告,為(wei) 此,監事會(hui) 須就本公司及所屬集團公司年度決(jue) 算及經營形勢報告進行審核並提交報告。

6、選舉(ju) 新監事會(hui) 成員時,應在給股東(dong) 的推薦書(shu) 中注明候選人從(cong) 事的職業(ye) ,如果是上市公司,須同時注明是否在其他公司監事會(hui) 任職及監事會(hui) 中其他成員的情況。

7、擴大了會(hui) 計師的職責。德《企業(ye) 監督法》通過對《商法典》317條第4款的修訂,規定:會(hui) 計師應負有責任,確定企業(ye) 是否建立風險早期診斷體(ti) 係,評估該體(ti) 係的適用性並審核有關(guan) 措施的實施情況。此外,會(hui) 計師須參加監事會(hui) 或決(jue) 算委員會(hui) 的決(jue) 算會(hui) 議。

此前,會(hui) 計師隻被限製在對意義(yi) 不大的形勢報告進行表麵的審核。新法規明顯加強了其審核職責,對年度財務審查的內(nei) 容和範圍進行了擴展,要求會(hui) 計師嚴(yan) 格審核企業(ye) 領導的風險報告,審查其對影響未來發展的風險的描述是否正確並提出評估報告。對於(yu) 上市公司,還須在審核的範圍內(nei) 評估董事會(hui) 是否按照《股份公司法》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以及監督體(ti) 係能否履行其職能等。

此外,《企業(ye) 監督法》對審核意見書(shu) 也進行了全新的修訂,棄用固定格式。按新規定,審核意見書(shu) 須突出核心內(nei) 容,會(hui) 計師須簡明扼要地介紹其工作內(nei) 容,並在審核意見書(shu) 中對審查結果進行簡要評估。

8、加強了對公司債(zhai) 權人利益的保護,方便了其在企業(ye) 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和會(hui) 計師嚴(yan) 重違反職責時依法索賠。該法還擴大了會(hui) 計師失職責任賠償(chang) ,最高賠償(chang) 金額從(cong) 先前的25萬(wan) 歐元擴大到100萬(wan) 歐元(上市公司400萬(wan) 歐元)。

 

三、    《企業(ye) 監督法》的意義(yi)

1、《企業(ye) 監督法》的實施使在企業(ye) 內(nei) 實施風險管理體(ti) 係、及早識別和排除危及企業(ye) 生存和發展的風險成為(wei) 企業(ye) 領導的一項法律義(yi) 務,強化和突出了企業(ye) 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有利於(yu) 加強企業(ye) 領導的風險意識,增加企業(ye) 的透明度和公開度,避免和減少企業(ye) 突發危機的發生,為(wei) 企業(ye) 的良性發展創造了條件。

此外,擴大監事會(hui) 、會(hui) 計師的職責以及擴大企業(ye) 、特別是資本投資公司的財務報告義(yi) 務,有利於(yu) 加強企業(ye) 的監督管理,增加企業(ye) 的透明度。

2、《企業(ye) 監督法》規定實施風險管理的另外一項重要意義(yi) 體(ti) 現在信用審核和貸款監督方麵。根據該法的規定,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會(hui) 計師對企業(ye) 年報中未來風險的評估將成為(wei) 重要依據。同時,信貸機構可依據法律規定,要求借貸企業(ye) 提供更詳細的資產(chan) 、財務和收益狀況甚至公司各項業(ye) 務及主要風險的具體(ti) 說明,以利於(yu) 金融信貸機構對其進行信譽審查和貸款監督。在此意義(yi) 上,《企業(ye) 監督法》使金融信貸機構享有更多的監督權,增加了借貸企業(ye) 的透明度。此外,根據巴塞爾II協議,貸款規模和貸款條件將同借貸企業(ye) 的評級掛鉤,使《企業(ye) 監督法》的實際意義(yi) 更加突出。

3、《企業(ye) 監督法》直接或間接地擴展了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和會(hui) 計師的風險管理責任,有助於(yu) 敦促其認真、主動地履行各自的監督職責,有效加強和改進企業(ye) 的風險管理,同時增加了年度報告和審核報告的可靠性。

4、由於(yu) 《企業(ye) 監督法》可延伸適用於(yu) 其他公司形式,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因此該法除了對資本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監督管理將產(chan) 生積極影響外,也將改變中小企業(ye) 的風險文化,特別是對負有審核義(yi) 務的中小企業(ye) 產(chan) 生直接影響。企業(ye) 年度決(jue) 算及形勢報告不再無足輕重,報告的預測功能也進一步提高,企業(ye) 的透明度加大。

 

總之,德《企業(ye) 監督法》將企業(ye) 風險監督管理納入法律範疇,有助於(yu) 強化企業(ye) 領導的風險控製義(yi) 務、監事會(hui) 的監督責任和會(hui) 計師的審核職責,有效加強各參與(yu) 方的風險意識,使所有危及企業(ye) 生存現狀以及可能對財產(chan) 、收益和財務狀況產(chan) 生嚴(yan) 重後果的風險得到及早發現和排除,切實保護企業(ye) 自身和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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