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公司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德國規範零售商促銷行為的相關規定及做法

前 言

德國規範零售商促銷行為(wei) 的法律是2004年7月3日重新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Gesetz geg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UWG)。該法律和德國工商大會(hui) 出版的相關(guan) 手冊(ce) 《正確地做廣告-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有哪些改革》(Richtig Werben-Was ändert sich durch die UWG-Reform)對零售商可能采用的所有促銷措施(如:折扣、清場甩賣、周年促銷、比較廣告、有獎遊戲、傳(chuan) 銷等等)都做出了規定和實用、詳細的解釋。雖然德國政府沒有特定部門負責監督零售商的促銷行為(wei) ,但如果零售商違反德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利益受損的競爭(zheng) 商家、行業(ye) 協會(hui) 、消費者協會(hui) 和德國地方工商會(hui) 、手工業(ye) 者協會(hui) 等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起訴。下麵本文就從(cong) 《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的介紹、對具體(ti) 促銷措施的規定以及對不正當競爭(zheng) (促銷)的處理等三個(ge) 方麵進行闡述。

 

正 文

一、        規範零售商促銷行為(wei) 的法律——德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

1.《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的地位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始定於(yu) 1909年6月7日,2004年7月3日重新修訂後頒布。修改後的法律更加清晰透明,且自從(cong) 其它兩(liang) 部和零售商促銷行為(wei) 有關(guan) 的法律法規—《折扣法》(Rabattgesetz)和《贈品規定》(Zugabeverordnung)於(yu) 2001年7月13日失效以後,《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成為(wei) 規範零售商促銷行為(wei) 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另外,本來計劃適用於(yu) 歐盟範圍的“歐盟促銷規定”草案,由於(yu) 在成員國內(nei) 沒能取得一致意見而撤回。未來的歐盟促銷規定預計至少還要若幹年的運作才能出台。因此,德國的法律製定者自認為(wei) 他們(men) 的《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在整個(ge) 歐盟的同類法律中處於(yu) 最先進地位。

2. 《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框架和內(nei) 容

該法總計五章22條,與(yu) 本調研題目有關(guan) 的是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法律後果、第三章程序規章、第四章處罰規章等四章內(nei) 容;以及條款1本法目的,條款2相關(guan) 定義(yi) ,條款3禁止不正當競爭(zheng) ,條款4不正當競爭(zheng) 舉(ju) 例,條款5誤導性廣告,條款6比較性廣告,條款7(廣告對受眾(zhong) 的)騷擾負擔,條款8清除和停止,條款9賠償(chang) 損失,條款10交出利潤,條款11權力失效,條款12權益落實、公布許可、爭(zheng) 議物價(jia) 值從(cong) 低計算等,條款13有關(guan) 法院,條款14有關(guan) 地方單位,條款15協調單位,條款16受(牢獄或罰款)處罰的廣告等16條條款。

  老版德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的詳細內(nei) 容,參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研究》(邵建東(dong) 著, 人民幣25.0元)。德國2004年修改的新版《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與(yu) 老版的區別在於(yu) :

1)取消了禁止“特別活動”(Sonderveranstaltungen)條款(老版第7條),目前允許特別活動-在不過分宣傳(chuan) 、不誤導消費者的前提下-作為(wei) 合法的促銷手段。

2)廢除了關(guan) 於(yu) “清倉(cang) 大甩賣”(Räumungsverkäufe)的條款(老版第8條),取消了原有的限製,零售商不再需要向當地工商會(hui) 遞交甩賣通知。

3)新版的《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是綱領式的法律,雖然第4到7條款列舉(ju) 了不正當競爭(zheng) 的幾種情況,但第3條“禁止不正當競爭(zheng) ”是唯一的一個(ge) 概括性條款,凡是對競爭(zheng) 對手、消費者及其它市場參與(yu) 者產(chan) 生嚴(yan) 重不利影響的促銷手段都是不允許的。

4)新增條款7“(廣告對受眾(zhong) 的)騷擾負擔”。規定隻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電話、傳(chuan) 真、電子郵件進行廣告宣傳(chuan) ,禁止對大眾(zhong) 造成負擔的騷擾廣告。

5)新增條款10“交出利潤”。對使大量買(mai) 主受騙而每個(ge) 買(mai) 主損失金額微小的不正當促銷,如:虛假包裝(大包裝小含量)等,強迫零售商交出不良促銷所獲的利潤,這部分收入將上交聯邦財政。

 

一、        對各種促銷行為(wei) 的具體(ti) 規定

德國工商大會(hui) 列舉(ju) 了30餘(yu) 種促銷行為(wei) ,是對德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中所提到的條款3-條款7的具體(ti) 解釋。

1.涉及《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條款3“禁止不正當競爭(zheng) ”的促銷行為(wei) 有:

1)使用最高級別形容詞的廣告(如:最大、最好、第一、最古老等)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而且這種領先地位不是一時而是持久的。

2)禁止強拉顧客到某地購物;禁止直接或間接威脅顧客(如:不買(mai) 東(dong) 西就不負責回程交通等)。

3)禁止傳(chuan) 銷。情節嚴(yan) 重者將入獄兩(liang) 年或交納罰金。

4)折扣促銷。允許個(ge) 體(ti) 消費者向零售商討價(jia) 還價(jia) 得到折扣;允許針對特定客戶群(學生、老年人、公司內(nei) 部職員等)進行折扣;大宗客戶折扣;使用優(you) 惠券;整體(ti) 折扣(如:所有貨物一率8折等)。

5)廣告禮品原則上是合法的,但是禁止將廣告禮品和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或是其它額外的要求掛鉤。

6)禁止向企業(ye) 或個(ge) 人郵寄未定購過的商品,除非是消耗量大價(jia) 格低廉的日用品,明確告知收件人不需要支付費用、不需要回寄商品,同時他們(men) 可以自由選擇如何處理這個(ge) 商品。

2. 涉及《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條款4“不正當競爭(zheng) 舉(ju) 例”的促銷行為(wei) 有:

1)在法定休息日營業(ye) 。德國聯邦各州規定具體(ti) 哪天是休息日,在這些休息日裏,隻有公園、電影院、博物館和跳蚤市場可以營業(ye) ,零售商不得營業(ye) 。

2)抽獎遊戲、有獎競猜。禁止零售商組織六合彩式的博彩活動。抽獎遊戲不能和購買(mai) 商品結合起來。抽獎遊戲不能給顧客“為(wei) 了獲得參與(yu) 遊戲的資格而被迫購物”的心理壓迫,一般來說,商店越小,顧客和零售商的直接接觸越多,這樣的心理壓迫越明顯。不能誤導顧客不真實的中獎率和中獎金額。

3)商店營業(ye) 時間。德國規定零售店在周日和各聯邦州規定的假日必須關(guan) 門;周一到周五的6點前和20點以後不能營業(ye) ;12月24日(聖誕前夜)如果不是周末的話,6點前和14點以後不能營業(ye) 。

4)仿製/偽(wei) 造。禁止防造或偽(wei) 造競爭(zheng) 對手的產(chan) 品,欺騙顧客購買(mai) 。

5)必須清楚地標出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最終價(jia) 格。如家具店銷售家具要標明:此家具未組裝時零售價(jia) 多少、商店組裝服務費多少、運費多少等。

6)邀請顧客參加促銷會(hui) 基本上是允許的,但禁止事先不向顧客聲明該活動是廣告促銷活動。客人有不購買(mai) 商品自由來去的權利。不能以購買(mai) 產(chan) 品作為(wei) 參加活動中的抽獎遊戲的前提。

3. 涉及《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條款5“誤導性廣告”的促銷行為(wei) 有:

1).強調曆史性的廣告(如:75年啤酒釀造史……)必須真實,禁止提供虛假的公司創立年份或與(yu) 宣傳(chuan) 的產(chan) 品無關(guan) 的年份。

2)匿名廣告/廣告單位使用代號。如果企業(ye) 在報紙或互聯網上做廣告,必須清楚表明自己公司的全稱及性質,不可以隻寫(xie) 一個(ge) 縮寫(xie) 、一個(ge) 電話號碼或一個(ge) 郵寄地址,誤導消費者認為(wei) 這個(ge) 產(chan) 品是由私人而不是企業(ye) 在銷售。

3)開張促銷。這種促銷行為(wei) 合法的唯一前提是:必須是真的為(wei) 慶祝新開張開展的促銷。如果商店歇業(ye) 了一段時間再開張促銷,必須標明是“再次開張”。

4)工廠直銷、廠價(jia) 直銷。除了藥品外,其它商品可以采用這種促銷方式,前提是銷售方必須是產(chan) 品的真實生產(chan) 方而非零售商或批發商,而且消費者必須真的可以得到明顯的價(jia) 格優(you) 惠(按德國法院的處理經驗,這個(ge) 價(jia) 格要求比一般的零售價(jia) 格低25%)。

5)強調感情色彩的廣告。比如不能宣傳(chuan) 購買(mai) 某種商品是為(wei) 什麽(me) 事業(ye) 做貢獻,例如為(wei) 了慈善項目,為(wei) 了宗教等。

6)宣傳(chuan) 健康性的廣告。宣傳(chuan) 自己的食品、美容品、醫療用品和一般產(chan) 品不同,必須拿出科學的證據證明此產(chan) 品的健康作用。禁止類似一個(ge) 病人在廣告裏說“我的膽固醇明顯降低了”或一個(ge) 穿白大褂的教授說“測試顯示…”這樣的促銷方法。

7)誤導性廣告。廣告內(nei) 容必須清楚真實。禁止以下行為(wei) :明明是過時的產(chan) 品卻不事先聲明;某些產(chan) 品法定規定就是兩(liang) 年保修,卻在廣告中強調“我們(men) 這裏對產(chan) 品提供兩(liang) 年保修!”;又或者抽獎遊戲用粗黑字體(ti) 宣傳(chuan) 豐(feng) 厚的回報,對條件和限製卻用特別縮小的文字或是將文字旋轉90度。

8)周年慶促銷。允許零售商每年開展一次周年慶促銷,但周年慶的日期必須符合事實,否則就是誤導消費者。另外商店老板生日促銷、老板母親(qin) 生日促銷和商店開張100天慶也是允許的。

9)捆綁式促銷。指將兩(liang) 種商品或服務捆綁在一起銷售。此時必須清楚地告知消費者:兩(liang) 種商品一起買(mai) ,比分開買(mai) 的好處在哪裏。禁止以下現象:出售一台高檔電視機標價(jia) 1歐元,但是用難以看見的小字寫(xie) 著:“需簽兩(liang) 年供電合同”。

10)名牌商品倉(cang) 庫直銷。前提必須是商品的確是庫存貨,而且價(jia) 格正如消費者預期的那樣有明顯的優(you) 惠。如果商品有瑕疵,必須注明。

11)“誘鳥式”廣告。指一件商品以極其誘人的價(jia) 格出售,消費者紛紛趕來購買(mai) ,卻發現沒有這種優(you) 惠的價(jia) 格了,或者價(jia) 格優(you) 惠的商品數量不像廣告說得那樣多。零售商必須標明如:優(you) 惠出售褲子,總計200條;或是優(you) 惠期從(cong) 哪天到哪天。

12)限製數量的廣告促銷。允許表明庫存數量或是指明隻有第一件商品有優(you) 惠的促銷。但是不允許數量很少而過度宣傳(chuan) 的廣告,如:用大廣告牌在臨(lin) 街櫥窗上寫(xie) 著極具誘惑性的價(jia) 格,而用小字標注:“隻有5件”。

13)禁止先抬價(jia) 後降價(jia) 的促銷。

14)最低價(jia) 保證促銷。允許如:“如果您發現有比這裏更便宜的價(jia) 格,可以在5天之內(nei) 退貨”。禁止對明明知道隻有自己商店才銷售的商品做如此促銷宣傳(chuan) 。

15)隨貨贈品是允許的。但不可誇大或誤導贈品的價(jia) 值;對購買(mai) 某種商品可獲得的贈品必須詳細清楚地描述,如:禁止說“贈送土耳其旅遊”,而應該說“贈送赴土耳其(某地)2人1周4星級酒店旅遊”;贈品的價(jia) 值不能超過出售商品的價(jia) 值;一買(mai) 一贈和兩(liang) 個(ge) 商品捆綁銷售要區別開來。

4. 涉及《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條款6“比較性廣告”的促銷行為(wei) 有:

1)價(jia) 格對比的促銷。允許對自己商店的商品價(jia) 格變化進行對比。禁止直接說出競爭(zheng) 對手的確切價(jia) 格。

2)比較廣告原則上是允許的,其前提條件是:不能引起誤會(hui) ;兩(liang) 個(ge) 對象要有可比性(如不能拿蘋果和梨比);比較必須客觀真實,並且必須反映商品或服務之本質的、重要的、可核實的和典型的特征。

5. 涉及《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條款7“(廣告對受眾(zhong) 的)騷擾負擔”的促銷行為(wei) 有:

1)明知道受眾(zhong) (客戶)不願意接到廣告(如:用戶的信箱外貼著“請勿投廣告”),還是使用電話、傳(chuan) 真、電子郵件和手機短信宣傳(chuan) 廣告,或是登門拜訪、往信箱裏投放廣告資料,這些行為(wei) 屬於(yu) 騷擾性的促銷行為(wei) 。除非客人聲明同意自己的聯係方式被廠家用於(yu) 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推廣,而且客人隨時可以免費取消這種聲明。

2)街頭促銷。禁止站在自家店外或是站在競爭(zheng) 對手的店外對過路人進行口頭交談式廣告推銷。但是允許給過路人派發廣告傳(chuan) 單。

一、    對零售商不正當促銷行為(wei) 的監督和處理

1. 德國沒有具體(ti) 政府部門監督零售商的不正當促銷行為(wei) ,而是由民間機構進行監督,並在出現不正當促銷行為(wei) 時,這些機構可以作為(wei) 起訴方(利益受損方)向地方法院提出維權要求,並懲罰被起訴方。

2.發揮監督作用,並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的民間機構包括: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零售商企業(ye) 及協會(hui) 、地方工商會(hui) 、地方商會(hui) 和有資格的消費者保護協會(hui) 。

3.處理程序。

首先,由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零售商企業(ye) 或協會(hui) 向進行不正當促銷活動的零售商發出警告信(電話、傳(chuan) 真、Email形式不拘),信中說明該零售商的哪些促銷行為(wei) 違反了哪項國家法律條款,同時要求該零售商簽署信裏附帶的“放棄聲明”:將不再繼續這種不正當的促銷行為(wei) ,如果再犯就要支付違約罰款若幹(對普通的違規行為(wei) 及小型零售商一般為(wei) 3000-5000歐元)和警告信費用(由協會(hui) 起草費用一般為(wei) 150-250歐元,律師起草需500-1000歐元)。警告信的作用是為(wei) 了盡可能避免法庭相見。

其次,如果違規的零售商拒不簽署“放棄聲明”,權益受損方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德國地方法院有一個(ge) 非常迅速的“臨(lin) 時假處分程序”,接到投訴後1-2天即可執行,以便及時製止違反競爭(zheng) 法的促銷行為(wei) ;執行了臨(lin) 時假處分程序之後,再花時間取證考察,最後做出正式的法院判決(jue) 。

    另外,零售商企業(ye) 之間對促銷行為(wei) 發生爭(zheng) 端時,涉及方還可以請當地的工商會(hui) 作為(wei) 協調單位進行協調,工商會(hui) 接到調解申請後3天內(nei) 會(hui) 邀請雙方代表(或其委托律師)進行不公開麵談。總的說來,工商會(hui) 協調的方式比法院方式更為(wei) 簡便經濟。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