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加入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議(GPA)的首批成員國之一,其政府采購的法律製度比較健全,管理體(ti) 製相對完善,《反限製競爭(zheng) 法》是德國執行政府采購的主要法律依據。作為(wei) 世界出口冠軍(jun) ,德國無疑是WTO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受益方。因此,德政府和經濟界一直要求我盡快加入GPA,以便德國企業(ye) 從(cong) 我公共采購市場獲得參與(yu) 公平競爭(zheng) 的機會(hui) 。
一、德國關(guan) 於(yu) 政府采購的法律製度
德國關(guan) 於(yu) 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聯邦預算法》、《建築
發包和合同法》、《公共采購條例》、《公共定價(jia) 條例》和《反限製競爭(zheng) 法》,後者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購法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新招標投標法》(即修訂後的政府采購法)被納入《反限製競爭(zheng) 法》。該法對公共采購的主體(ti) 、采購方式、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審核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是德國執行政府采購的主要法律依據。
(一)基本原則
《反限製競爭(zheng) 法》第97條規定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是:
1.保持競爭(zheng) 和透明原則,公共采購人必須根據招投標法的程序和規則,通過競爭(zheng) 以及透明的招標投標程序進行包括商品、服務和建築工程在內(nei) 的公共采購。
2.禁止歧視原則,明確規定:“招標投標程序的參與(yu) 人應受到一視同仁,除非根據本法明確規定,區別對待參與(yu) 人是合適的或合法的。”
3.照顧中小企業(ye) 利益原則,給中小企業(ye) 以適當照顧,主要方法是將公共采購按照一定標準予以分解,給中小企業(ye) 的投標人保留一定的份額。
4.專(zhuan) 業(ye) 技能原則,規定公共采購人應向具有良好的專(zhuan) 業(ye) 技能、經濟效益和商業(ye) 信譽的企業(ye) 招標;隻有在聯邦法和各級地方政府法規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向投標人提出其他或進一步的要求。
5.最經濟的投標應中標的原則,指出報價(jia) 最低的不一定就是最經濟的投標。考察一項投標是不是“最經濟的”,除要看報價(jia) 高低外,還要對諸如供貨期限、產(chan) 品質量、項目執行時間以及是否會(hui) 產(chan) 生後續成本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6.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遵守有關(guan) 法律規定的原則,規定“企業(ye) 有權要求招標人遵守有關(guan) 招標投標程序的規定。”
(二)采購主體(ti)
《反限製競爭(zheng) 法》第98條規定政府采購的主體(ti) 包括各級政府(如聯邦、各州、地方政府等)及其特別財產(chan) (包括政府設立的各類基金組織)、由政府出資設立並受政府支配的各類非營利性法人以及由各級政府或各類法人組成的聯合會(hui) 和在供水、能源供應、交通運輸或通訊等公用事業(ye) 領域從(cong) 事經營活動的公共企業(ye) 。目前,德國共有約35000個(ge) 執行公共采購的單位。
(三)適用範圍
根據《反限製競爭(zheng) 法》第100條,招標投標程序及其規則僅(jin) 僅(jin) 適用於(yu) 達到一定金額標準的公共采購合同,具體(ti) 的數額標準則由聯邦政府依第127條製定法規加以規定。目前,聯邦政府機構采購合同金額在13.3萬(wan) 歐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在歐盟範圍內(nei) 公開招標;其他公共采購合同金額在20.6萬(wan) 歐元以上和515萬(wan) 歐元以上的建築工程必須在歐盟範圍內(nei) 公開招標。
(四)招標方式
《反限製競爭(zheng) 法》第101條規定,貨物采購、建築工程采購和服務的招標方式可根據采購項目的金額、技術特點和供貨廠家情況采用公開招標、有限招標和競爭(zheng) 性談判(議標)三種方式中的一種。其中,公開招標是優(you) 先選擇的方式,其次為(wei) 有限招標,隻有受邀請的供應商才能參加,競爭(zheng) 性談判是最後選擇。鑒於(yu) 競爭(zheng) 性談判方式的非公開性,為(wei) 確保采購的公正、公平,避免發生人為(wei) 幹預等不規範行為(wei) ,德政府明確規定,至少應有3個(ge) 以上的供應商參加。
(五)審核程序
審核程序分為(wei) 二級,即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行政審查機關(guan) 是招標投標審核處(Vergabekammer)。聯邦和各州分別設立一定數量的招標投標審核處,對屬於(yu) 各自範圍的公共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審核。在聯邦方麵,招標投標審核處設在聯邦卡特爾局。審核處在業(ye) 務上受聯邦卡特局局長領導,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nei) 開展獨立的、自負責任的工作。審核處由一名主席和兩(liang) 名委員組成。兩(liang) 名委員中,一名是榮譽職位委員。主席和專(zhuan) 職委員必須是終身任期的、具有擔任高級行政職務或相應專(zhuan) 業(ye) 職務的能力的公務員。主席或專(zhuan) 職委員必須具有擔任法官職務的能力;通常情況下主席應當具有擔任法官職務的能力。委員應當具備紮實的招標投標知識,榮譽職位的委員還應當在招標投標領域具有多年的實踐經驗。審核處成員的任期為(wei) 5年。德《反限製競爭(zheng) 法》對審核程序、禁止濫用權利及其賠償(chang) 均做了明確規定。
二、德國政府采購概況
(一)采購規模
德國於(yu) 1996年1月與(yu) 當時的歐盟15國一起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係與(yu) 美國、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挪威、瑞士等國同時成為(wei) 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第一批參與(yu) 方。德聯邦經濟與(yu) 技術部應詢告,德國每年政府采購金額在2500億(yi) 歐元左右,約占德GDP的11%。
(二)主要產(chan) 品
近年來,德政府采購的主要產(chan) 品包括信息通信技術、電子產(chan) 品、武器彈藥、藥品、醫療器械、服裝、辦公用品、機動車輛、飛機、救援設備等。聯邦采購中心(內(nei) 政部采購局)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至2006年,德政府采購中心每年采購的金額分別為(wei) 2.6億(yi) 、4.23億(yi) 、5.07億(yi) 、6億(yi) 、6.11億(yi) 、4.29億(yi) 歐元。2007年該局為(wei) 26個(ge) 聯邦政府機構與(yu) 695個(ge) 供貨商簽訂了1256個(ge) 政府采購合同,合同總額5.46億(yi) 歐元。其中主要包括為(wei) 12個(ge) 機場采購的旅客安檢服務設備(1.93億(yi) 歐元)、通信與(yu) 電信設備(1.38億(yi) 歐元)和車輛及配件(8050萬(wan) 歐元)。其他主要產(chan) 品有信息技術產(chan) 品(6650歐元)、紡織品(1730萬(wan) 歐元)、安保與(yu) 導航設備(1580萬(wan) 歐元)、辦公家具與(yu) 辦公器材(1520萬(wan) 歐元)等。從(cong) 供貨商所在的國家或區域來看,1218個(ge) 合同是與(yu) 德供貨商簽訂的,占97%;與(yu) 歐盟供貨商簽訂的合同30個(ge) ,占2.4%;與(yu) 歐盟外第三國供貨商簽訂的合同隻有8個(ge) ,占0.6%。從(cong) 合同金額來看,本國供貨商占97.2%,歐盟供貨商占2.6%,第三國供貨商隻占0.2%。在這1256個(ge) 合同中,有219個(ge) 是在歐盟範圍內(nei) 招標的,1037個(ge) 是在德國境內(nei) 招標的。2008年德國防預算294.5億(yi) 歐元,其中軍(jun) 備采購預算47.6億(yi) 歐元。
(三)管理體(ti) 製
德國實行聯邦製,政府由聯邦、州和地方(鄉(xiang) 鎮)三級政府組成。在政府采購中,德國嚴(yan) 格實行“管理與(yu) 采購分離”和聯邦層麵“集中采購”的政策,即由聯邦經濟與(yu) 技術部負責擬定采購政策,聯邦財政部負責采購預算編製和資金管理,聯邦國防部軍(jun) 事技術與(yu) 采購局負責軍(jun) 事采購,聯邦海關(guan) 管理采購局主管財政和海關(guan) 係統的政府采購,聯邦內(nei) 政部采購局負責國防和財政係統以外的政府采購。聯邦審計署則負責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由於(yu) 德國實行聯邦製,聯邦政府的采購規模相對較小,而州與(yu) 地方政府以及使用財政資金進行采購的部門是德公共采購的主力。
(四)采購程序
1.公布政府采購招標信息的渠道
采購主體(ti) 根據所采購產(chan) 品的複雜程度,可自行或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編製標書(shu) ,並通過以下渠道發布政府采購招標信息:
(1)政府采購電子平台;或
(2)聯邦招標信息網站
(3)20萬(wan) 歐元以上的產(chan) 品及服務、500萬(wan) 歐元以上建築項目必須在歐盟官方網站上以多種語言公布或以官方文件形式發表。
公布的信息包括招標產(chan) 品的基本情況,如購買(mai) 產(chan) 品內(nei) 容,基本要求,招標方式,開標時間,投標企業(ye) 資質要求,聯係電話,聯係人等。標書(shu) 上還需注明,今後如發生爭(zheng) 議,執行仲裁的具體(ti) 法院名稱等。感興(xing) 趣企業(ye) 可向招標方進一步谘詢。
2.采購流程
為(wei) 簡化招標程序,同時又要保證采購產(chan) 品和服務的質量,德政府委托各州工商會(hui) 設立公共采購谘詢中心向企業(ye) 提供谘詢,並對企業(ye) 資質進行鑒定。隻有具備各州工商會(hui) 頒發的資質鑒定證書(shu) ,才有資格參加公共采購。
德國政府采購的基本流程如下:在公開招標情況下是發布招標公告和標書(shu) →供貨商投標(報價(jia) )→投票確認→評標簽約,評標結束後,評標結果要在網站上公布,並通知每一個(ge) 投標企業(ye) ,投標企業(ye) 如發現評標不公正可投訴;在有限招標和競爭(zheng) 性談判情況下是發布采購公告→邀請供貨商參與(yu) 競爭(zheng) →供貨商報價(jia) →報價(jia) 確認→簽訂采購合同。
三、例外原因及其背景
WTO《政府采購協議》第8條重申了關(guan) 貿總協定第20條和第21條原則,即本協議不妨礙任何締約方為(wei) 保護國家安全、公共道德、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與(yu) 健康、保護知識產(chan) 權需采取的例外措施。各參與(yu) 方均利用GPA中的例外條款,保護本國的特殊行業(ye) 及中小企業(ye) 利益、落後或少數民族地區等。因此,各締約方從(cong) 保護國家利益和進入其他締約方市場的需要出發,對加入GPA做出不同的承諾。
歐盟加入GPA時在附錄1的總注釋中列出了歐盟成員國采購主體(ti) 不適用GPA的12種例外情況,主要包括供水、電子設備、機場、港口、城市交通等領域涉及的特殊工業(ye) 機械、通信電子、軟件、數據處理設備等產(chan) 品不向有關(guan) GPA參與(yu) 方開放的例外條款。歐盟列出這些例外的背景主要是按對等原則,即針對不同參與(yu) 方對其采取的例外,歐盟也采取不向其開放的措施。
有關(guan) 歐盟的例外條款詳見世貿組織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