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可供注冊(ce) 的公司主要有五種,既:
1、本土公司
2、非本土公司和豁免公司
3、有期限公司和海外公司。
以下是上述五種公司的簡單介紹。
非本土公司(ORDINARY NON-RESIDENT COMPANY)
除了必須向開曼群島財政司申請一份證明其為(wei) 非本土公司的證書(shu) ,非本土公司的注冊(ce) 和管理和本土公司一樣受到相同的法律的管理的。財政司在下列情況下會(hui) 簽發該證書(shu) :
1. 申請公司沒有於(yu) 開曼群島開展業(ye) 務
2. 申請公司沒有打算於(yu) 開曼群島開展業(ye) 務。
非本土公司可以經申請轉成豁免公司(CAYMAN ISLANDS EXEMPTED COMPANY)。
有限期公司(LIMITED DURATION COMPANIES)
開曼群島的有限期公司 (" LDC") 在廣義上和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相似。LDC 結合了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和LLC易於管理的好處。公司條例中管理豁免公司的條款同樣適用於有限期公司,除了以下幾點:海外公司
1、海外公司的定義(yi)
外國公司是指一家於(yu) 開曼群島境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注冊(ce) ,但同時於(yu) 開曼群島境內(nei) 設有營業(ye) 地址或經營業(ye) 務的公司。如果公司打算於(yu) 開曼群島境內(nei) 持有土地,那它必須根據公司條例第11部登記成為(wei) 一家海外公司(外國公司)。
海外公司必須於(yu) 其所有官方文件清楚著明其外國公司的名稱和注冊(ce) 地名稱。而且,它必須於(yu) 營業(ye) 地點清楚顯示該外國公司的名稱和注冊(ce) 地名稱。如果該外國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它必須於(yu) 所有官方文件說明此點。
2、在開曼群島登記海外公司的程序
於(yu) 開曼群島申請登記成立海外公司是,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1) 經由該申請公司注冊(ce) 地政府或公證律師公證的公司章程大綱和細則副本。如果該公司章程大綱和細則文件不是以英英文編寫(xie) ,則需提供經核證的翻譯版本。
(2) 經由公司申請公司主要管理人員核證的董事名單。董事名單需包含董事的名稱,地址和職業(ye) 。
(3) 一名或多名開曼群島居民作為(wei) 授權代表人。需提供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
如果上述文件有任何變更,則該海外公司必須於(yu) 21日內(nei) 通知公司注冊(ce)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