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於(yu) 開曼群島根據開曼公司條例(“公司條例” 2002 修訂版,)注冊(ce) 成立的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是一家隻可以於(yu) 開曼群島境外開展業(ye) 務的公司,也就是說,該等公司隻可以在開曼群島境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營業(ye) 。開曼群島的法律賦予豁免公司(相對非居民公司而言)的好處/利益包括:
1.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可以獲得保證豁免於(yu) 注冊(ce) 成立後二十年不必繳納任何稅項 ( 雖然現在開曼群島沒有任何稅項)。
2.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股東(dong) 資料不必提交予開曼群島的公司注冊(ce) 處,而且,豁免公司隻需要最少一個(ge) 股東(dong) 。
3.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年度申報要求很低。基本上,年度申報隻包含提交一份經由公司秘書(shu) 或董事簽署,說明公司的該豁免公司的業(ye) 務隻發生於(yu) 開曼群島境外,而且公司已經完全遵從(cong) 公司條例的第 193 和 194 節。 ( 第 193 節規定豁免公司不可以在開曼群島經營任何業(ye) 務,除非該等業(ye) 務對其發展海外業(ye) 務有直接幫助;第 194 節規定每家豁免公司的董事會(hui) 必須每年在開曼群島舉(ju) 行一次董事會(hui) 會(hui) 議。本公司通常可以安排本公司的職員出任代替董事,或者安排董事簽署授權書(shu) ,以便舉(ju) 行董事會(hui) 會(hui) 議。以便董事不必親(qin) 自到開曼群島舉(ju) 行會(hui) 議)。
4. 開曼群島的公司條例允許豁免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BEARER SHARES)。此等不記名股票可以交換記名股票 ( 記名股票隻可以通過公司的股東(dong) 名冊(ce) 轉讓) 和。反之,記名股票也可以轉換成不記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規定如果一家豁免公司如發行或有權發行不記名股票,則不可以的持有位於(yu) 開曼群島境內(nei) 的土地。 因此, 如果客戶希望其豁免公司在開曼群島持有土地,那麽(me) 該公司必須修改公司章程細則,然後向開曼群島財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申請批核。同樣地,在開曼群島操作的許多銀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阻止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方會(hui) 接受該等公司的開戶申請。
5. 法律規定豁免公司不可發行“沒有麵值股票”
6.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公司名稱可以使用任何語言,並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縮寫(xie) "LTD "。
7.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不必於(yu) 開曼群島舉(ju) 行周年股東(dong) 大會(hui) ,但是仍然必須遵從(cong) 公司條例第19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