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群島離岸金融業(ye) 務簡介
(Introduction to British Virgin Islands Offshore Industry)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簡稱BVI,英屬維爾京群島,亦翻譯成英屬處女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 本文所指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即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ye) 公司,乃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ye) 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注冊(ce) 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該等公司一般稱為(wei) 離岸公司、海外公司、境外公司或免稅公司。
1、最受歡迎的離岸金融中心
因其雙重稅製條約,英屬維爾京群島早在國際商業(ye) 公司法生效於(yu) 一九八四年之前已經成為(wei) 金融中心。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已製定法例,讓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可以滿足國際商業(ye) 社會(hui) 日益增加的需求。公司法製發展的裏程碑是一九八四年製定的國際商業(ye) 公司法,該法製已證明受到國際商業(ye) 社會(hui) 的歡迎,令英屬維爾京群島現時成為(wei) 全球其中一個(ge) 最為(wei) 顯著的離岸金融中心。
再者,為(wei) 要保持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顯著金融中心地位,當地政府發覺有需要給國際商業(ye) 社會(hui) 製定更為(wei) 廣泛的法製,以方便他們(men) 提供離岸金融服務。結果在完成法製檢討計劃後,便先後在一九九三年修改一九六一年製定的受托人法則,以及在一九九六年製定合夥(huo) 法及互惠基金法等。
2、一九八四年製定的國際商業(ye) 公司法
一九八四年製定的國際商業(ye) 公司法訂明國際商業(ye) 公司注冊(ce) 及管理的細則。在該條法製之下,注冊(ce) 公司均享免繳入息稅的優(you) 惠,包括資產(chan) 增值稅及任何形式的應課稅。此外,該島國亦不設外匯管製。
3、一九六一年製定的信托法則
英屬維爾京群島沿用英國信托的一般準則,但在一九六一年所製定的信托法則卻附加了一些規條。這條法則是根據一九二五年所製定的英國信托人法,除了承認海牙會(hui) 議有關(guan) 信托基金的法例外,該法則直至一九九三年都沒有被修改。在當年通過的信托人修改法則令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信托法更為(wei) 現代化,使其更有效地可與(yu) 其他主要離岸信托國家進行競爭(zheng) 。
4、修改後的法則包括下列特點:
(1)可將計算年期定在不超過一百年的年期。
(2 可保護付款人在進行出售英屬維爾京群島信托基金的物產(chan) 免受付款人所屬國家的繼承法例影響。
(3 增廣受托人的投資權力。
(4 離岸收入及物業(ye) 一律獲稅務豁免。
(5 加入保護人條例可給信托資產(chan) 及受托人所作的決(jue) 定起監視作用。
(6 加入目的信托條例令信托基金可進行任何合法的目的之協定。
(7 加入權力列表可將該些條例以參考形式加入委托書(shu) 內(nei) ,該些權力一般都出現在離岸信托基金內(nei) 。
(8)排除任何注冊(ce) 的需要。
(9)加入付款人可保留有關(guan) 信托基金的權力或受托人亦可以是受益人的這條條例是可以與(yu) 所存在的信托基金互相配合的。
(10)加入容許受托人所附與(yu) 其權力可進行信托基金的修改或取消的條例並清楚寫(xie) 明在委托書(shu) 內(nei) 。
5、一九九零製定的銀行及信托公司法
英屬維爾京群島可辦理銀行牌照,並受以上法例監管。這條法例是規管銀行牌照的申領程式,若要成功申領牌照,申請人必須證明擁有銀行經驗及需符合品格檢查
銀行牌照包括下列三類:
(1)一般銀行牌照可讓持牌人在沒有任何限製下在維爾京群島境內(nei) 或境外進行銀行業(ye) 務,申請公司必須擁有及支付不少於(yu) 二百萬(wan) 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萬(wan) 美元必須按政府的指示進行投資。
(2)一級限製牌照隻容許持牌人與(yu) 另一個(ge) 持牌人進行交易或投資是有關(guan) 購買(mai) 政府發行的債(zhai) 券或其他證券產(chan) 品,或從(cong) 根據一九八四年製定的國際商業(ye) 公司法注冊(ce) 的公司不得替維爾京群島居民進行收取存款或代其投資的活動。申請公司必須擁有及支付一百萬(wan) 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萬(wan) 美元必須按政府的指示進行投資。
二級限製牌照除附有一級限製牌照的禁製外,它更禁止持牌人收售其在申請書(shu) 上沒有注明的基金。申請公司必須擁有及支付一百萬(wan) 元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萬(wan) 元必須按政府的指示進行投資。此一額外禁製使這類牌照更易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