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基金基本上是根據基金發行公司注冊(ce) 地以及計價(jia) 幣種,由離岸基金公司發行、募集,再由國內(nei) 投資者進行申購。基金注冊(ce) 地在海外,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都柏林、盧森堡、巴哈馬、百慕大、馬恩島等法區。
由於(yu) 離岸基金隻要不在當地公眾(zhong) 開展業(ye) 務,當地政府就會(hui) 豁免該基金來自於(yu) 非當地收入的稅收,基金成立後可向全球公開發售,其投資對象和範圍無法律限製,因此離岸基金可以在更廣的範圍內(nei) 設計投資組合策略,操作空間相對較大。在私募行業(ye) 中,離岸基金也是結構規劃中的重要環節。
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基金的好處是:基金累計資本收益、股利、分紅大多為(wei) 最低或零稅率。這使得基金跑贏同業(ye) 的機會(hui) 得到提高,且放大了基金經理、顧問和管理員獲取的利潤空間,而監管條件的寬鬆使得基金容易成立,由於(yu) 有大量外部供應商提供配套服務,後台運行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這種靈活性與(yu) 積極性為(wei) 基金有效運行提供了基礎如同信托一樣,離岸基金不能簡單用名稱一概而論,在每個(ge) 法區設立的基金有不同的設立及監管規定,因此需要確定客戶的需求後,方能向客戶提供最佳選擇方案。因此筆者希望透過本文,介紹幾個(ge) 市場較為(wei) 人知的法區基金的情況。
英屬維爾京群島基金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自1998年開放離岸基金市場以來‖已注冊(ce) 的受監管的基金數量達到3400多隻。而此並不包括大量依照當地法律可以享受監管豁免的基金數量。由此可見在BVI注冊(ce) 基金已經成為(wei) 主要選擇之一。
除了稅率以外,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基金的特殊優(you) 點是:美元為(wei)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官方貨幣,沒有外匯管製或資金轉移的限製。同時基金在選擇和投資組合的構建以及本身的內(nei) 部結構,都有更大的操作靈活性。
BVI投資基金可依照《英屬維京群島2004 年商業(ye) 公司法》設立為(wei) 有限公司,或依照1996 年《合夥(huo) 法》(Partnership Act,1996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設立為(wei) 國際有限合夥(huo) 模式,或者以最常使用的單位信托,作為(wei) 開放式基金或者封閉式投資基金的載體(ti) 。因此基金可根據客戶需求的不同而采取公司、合夥(huo) 、單位信托作為(wei) 結構選擇的考量。
公司結構的選擇
封閉式基金因為(wei) 資本額固定,價(jia) 格取決(jue) 於(yu) 供給需求麵,因此大部分客戶設立時都會(hui) 選開放式基金。在《證券與(yu) 投資業(ye) 務法2010》(SIBA,2010)的規定下,將BVI的開放基金粗分為(wei) 四種: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基金。這是目前最受歡迎的結構,約有70%的BVI 注冊(ce) 基金采取這種設立模式。屬於(yu) 開放式基金,其特色為(wei) :基金收益隻能由專(zhuan) 業(ye) 投資者所有;除豁免投資者外,起始投資門檻為(wei) 10 萬(wan) 美金,所謂豁免投資者係指該基金經理、管理人、承銷人、基金經理及發起人的雇員或基金本身職員;專(zhuan) 業(ye) 投資者的門檻並不高,定義(yi) 上係指投資者在平常淪為(wei) 其自身賬戶或他人賬戶,收購或處置基金的財產(chan) 或與(yu) 基金財產(chan) 有相同種類的資產(chan) ,亦或簽署聲明表示其單獨或與(yu) 配偶共同的淨資產(chan) 超過100萬(wan) 美元(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 的人士,即可被視為(wei)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也是開放式基金,是指投資者不超過50人且通過私募方式進行募集的共同基金。
公共基金。與(yu)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基金及私募基金相比‖公共基金的監管最為(wei) 嚴(yan) 格,其對投資者資格雖然沒有嚴(yan) 格規定,但需按照通行的會(hui) 計準則製作會(hui) 計報表,並經BVI當局認可的審計師審計,同時對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內(nei) 容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共基金在海外進行運作,每年應由基金主要運作地的有權監管部門出具“合規證明”,以表明其在當地的運作遵守相關(guan) 法律和規定。
受承認之外國基金。如同字麵意義(yi) ,指經過FSC承認可以在BVI 銷售的外國基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經成立並開始運營的共同基金可申請成為(wei) 獲認可外國基金。外國基金申請的原因是希望向位於(yu) BVI 的投資者發售股份或有意在BVI經營業(ye) 務。
這種認可有幾項必要條件:該外國基金在其成立地所在司法管轄區已經受到監管與(yu) 授權性質的法律規管,且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hui) (FSC)認為(wei) 該規管可為(wei) BVI 的投資者提供至少等同於(yu) 開放基金投資者獲得的保護,該司法管轄區與(yu) BVI 雙方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充分的合作安排。
對有意在BVI設立公司型結構基金的客戶,有運作上的細節需要提及:
首先‖以公司或有限合夥(huo) 形式設立的基金,必須在BVI 設有注冊(ce) 辦事處和一個(ge) 注冊(ce) 代理。共同基金須在BVI 聘請一名授權代表。每個(ge) 專(zhuan) 業(ye) 和私人基金都需擁有至少兩(liang) 位董事,其中至少一位是個(ge) 人,公共基金不可設有公司董事。若基金在BVI沒有設置主要的管理機構,則須聘請一名BVI本地的“授權代表”。
其次,專(zhuan) 業(ye) 和私人基金須設有一位基金經理、一位基金行政管理人和一位托管人,公共基金亦同且人員須在職能上獨立於(yu) 基金中的其他人員。符合規定的基金也可向FSC申請豁免聘任托管人的要求。SIBA 並沒有對經理、投資建議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其他工作人員所處的地點設置特別要求。BVI 基金無須召開年度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董事會(hui) 會(hui) 議,即使召開會(hui) 議,地點也無須在BVI境內(nei) 。
另外,專(zhuan) 業(ye) 和私募基金都須任命一位審計師,其應符合SIBA條件和《BVI規管準則》。這可向FSC 申請豁免該項要求。專(zhuan) 業(ye) 和私人基金須在財務年度終結後六個(ge) 月內(nei) 向FSC 提供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副本。公共基金則需要任命一位獲FSC具體(ti) 批準的審計師。
國際有限合夥(huo) 結構
國際有限合夥(huo) 可同時應用在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而用在封閉式基金的機構較多,或者是當成開放式結構主連接基金的母基金結構。其要求至少兩(liang) 位合夥(huo) 人(一個(ge) 普通合夥(huo) 人GP,一個(ge) 有限合夥(huo) 人LP),GP不需在BVI有住所也不需為(wei) BVI 居民,但GP和LP資訊及損益費用皆完全對公眾(zhong) 公開,合夥(huo) 協議可以規定在基金首次交割後1年內(nei) 可接納其他的有限合夥(huo) 人,期限一般為(wei) 6個(ge) 月至2年,基金均會(hui) 設置一個(ge) 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大約10年,但到期後經合夥(huo) 人同意亦可適當延長1~2年。 而有限合夥(huo) 人、普通合夥(huo) 人、管理費分配等其他結構和國內(nei) 有限合夥(huo) 類似,在此不贅述。
單位信托結構
所有基金資產(chan) 依照信托契約之受益人區分受益權(稱為(wei) 單位)且可自由轉讓贖回,受托人和單位持有人的權利義(yi) 務、贖回、估值等規則條款都規定在信托契約內(nei) 。單位信托的受托人需要是依照BVI《銀行信托公司法》(Banksand Trust Companies Act,1990) 許可的持照信托公司。信托契約明確投資經理之權限及授予的日常投資策略。一般單一型且考量到資產(chan) 傳(chuan) 承的客戶會(hui) 考慮這種結構。
BVI基金在設立上沒有最低資本要求,在名稱、數量、類別和股份上都可以創建權限指定,也可發出多種類別的股份以區分不同類別的資產(chan) 、投資甚至貨幣。如果客戶有更複雜的布局需求,則可通過普通表決(jue) 權股份及無投票權的優(you) 先股等設計,達到客戶需求。而該基金的發起人和管理人,可通過內(nei) 部文件,規定基金本身投資政策、投資工具和借貸權等內(nei) 容。
談到時效,以商業(ye) 公司形式架構的BVI基金為(wei) 例,需要向公司事務注冊(ce) 處存檔章程大綱與(yu) 細則。通常章程大綱與(yu) 細則一旦定稿,基金可在24小時內(nei) 成立。但發售股份前需留有額外的時間,以供定稿、簽署招股書(shu) 及獲得必要的政府批準。整體(ti) 時間大約四到八周。
關(guan) 於(yu) 費用,BVI的基金管理服務可以集成專(zhuan) 業(ye) 顧問來提供服務,基金管理費最低每年約為(wei) 1.8萬(wan) 美元。實際費用取決(jue) 於(yu) 諸多因素,比如基金的股東(dong) 、股份類別和係列、資產(chan) 涉及的價(jia) 值計算報告、號碼類型和基金報表頻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