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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

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


1. 引言

在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是以擔任一個(ge) 特定信托或一組相關(guan) 信托的受托人為(wei) 唯一目的公司。若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僅(jin) 向其章程大綱中確定的信托提供受托人服務,就將免於(yu) 遵守《2001 年信托(信托業(ye) 監管)法》下的持牌要求。這項豁免是由《2002 年信托(信托業(ye) 監管)豁免法令》作出的。


2. 在百慕大設立私人信托公司的理由

控製權

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產(chan) 授予人)有時不願意放棄對信托財產(chan) 的完全控製和參與(yu) 。在稅收及其他考慮因素允許的情況下,若遵循正確的形式恰當地管理私人信托公司,委托人及其家人可在不影響信托結構法律效力的同時對信托財產(chan) 擁有一定程度的控製和參與(yu) 。若作為(wei) 委托人的客戶因經驗不足而對信托結構感到不安,私人信托公司的公司形式則對其而言更為(wei) 熟悉,也更易解釋(“就像擁有一間屬於(yu) 自己的、具有董事的公司”)。


熟悉性與(yu) 持續性

委托人期望受托人能知悉其家庭狀況並對這方麵的信息具有敏感性,且能據此對信托進行相應的管理。通過將家庭成員及/或親(qin) 近的家庭顧問納入董事會(hui) ,私人信托公司將比機構受托人更加了解委托人的家庭。此外,私人信托公司因人員流動造成混亂(luan) 的可能性較低,而機構受托人則常因雇員的升遷而出現混亂(luan) 。


私密性

當董事會(hui) 是由家庭成員及/或親(qin) 密的私人顧問組成時,傳(chuan) 布和披露有關(guan) 信托和家庭事務的信息就更有限製,也更加安全靈活性私人信托公司可為(wei) 委托人“量身設計”以更好地符合其意圖。私人信托公司作為(wei) 受托人的職責和權力的範圍能被相應調整。特別是,對私人信托公司的運用將與(yu) 家庭獨立投資顧問和家族帳房的管理相協調;使得管理更加簡化,更有效率。


費用

機構受托人的年費通常是根據信托財產(chan) 的價(jia) 值來計算的,若具有重大價(jia) 值的資產(chan) 被置入信托內(nei) ,機構受托人的年費則會(hui) 相當高。比較而言,成立和運營一間私人信托公司的費用可受客戶控製,對大型信托來說會(hui) 低很多。

家庭教育和治理

作為(wei) 一間家庭所有的公司,私人信托公司為(wei) 繼承大量財富的受益人提供了一個(ge) 對其加強教育的結構性平台。這些受益人明白如何管理家庭資產(chan) 並適時參與(yu) 受托人的決(jue) 策至關(guan) 重要。


專(zhuan) 業(ye) 責任

機構受托人日益關(guan) 注其潛在的責任和被訴的風險,可能不願意接受具有較高風險的資產(chan) (例如,高風險的資本投資,營運資產(chan) 為(wei) 船舶或航空器和商用房地產(chan) 的公司)的所有權。在上述情形下,專(zhuan) 業(ye) 受托人或銀行受托人通常更願意提供董事來管理一間私人信托公司,而不是擔任受托人本身。


個(ge) 人責任

麵對直接擔任受托人或擔任私人信托公司的一位董事的選擇時,對個(ge) 人而言,明智的選擇是後者。因為(wei) 這可使其避免由個(ge) 人信托關(guan) 係而帶來的個(ge) 人無限責任的風險。


3. 設立一間私人信托公司

在百慕大,根據《1981 年公司法》私人信托公司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百慕大法律將公司區分為(wei) “本地”公司(主要由百慕大人擁有)與(yu) “豁免”公司(主要由非百慕大人擁有)。一般說來,除例外情況外,豁免公司僅(jin) 能從(cong) 百慕大境內(nei) 開展與(yu) 百慕大境外的交易和活動相關(guan) 的營業(ye) 。若委托人在設立相關(guan) 信托時並非通常居住於(yu) 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則被允許完全在百慕大境內(nei) 開展營業(ye) 。


所有百慕大豁免公司的成立均須經百慕大金融管理局(下稱“BMA”)批準。百慕大法律要求必須披露最終實益權益人的身份,所有持有擬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不少於(yu) 百分之五(5%)股份

的最終實益權益人均須簽署一份個(ge) 人聲明,證實其是聲譽良好之人士且在其他百慕大業(ye) 務中亦良好聲譽。若公司是由一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持有(這種情形很常見),則該信托的委托人須作出上述聲明。


私人信托公司可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信托”或“受托人”的字眼。私人信托公司須在成立之日起3 個(ge) 月內(nei) 向BMA 存檔一份函件,證實其具有受豁免的資格,且詳細說明其信托業(ye) 務的性質和範圍。


4. 設立私人信托公司的時間表

一間私人豁免公司通常可在向 BMA 遞交完整申請和最終實益權益人的相關(guan) 信息以及必要

的個(ge) 人聲明後,5 日內(nei) 成立。


5. 股本及融資

對私人信托公司無最低法定股本和已發行股本的要求。百慕大豁免公司須至少有一位股

東(dong) 。股份可以登記在代理人的名下。不允許發行無麵額股以及不記名股。


6. 董事、職員和代理人

百慕大豁免公司須至少具有兩(liang) 位自然人董事(目前尚不允許法人董事),且必須滿足一定

的百慕大居住要求。換言之,百慕大豁免公司董事必須屬於(yu) 下列情形之一:

(a) 兩(liang) 位百慕大居民董事,或

(b) 一位百慕大居民秘書(shu) 和一位百慕大居民董事,或

(c) 一位百慕大居民秘書(shu) 和一位百慕大居民代表,均須為(wei) 自然人。

可任命候補董事,賦予其在某位董事缺席時擔任董事的權力。在任何時候,若被候補的董事缺席,候補董事有權行使被候補董事的全部權力。通常至少會(hui) 為(wei) 百慕大董事規定其候補董事。董事或候補董事無須為(wei) 行使職權而持有公司股份。


百慕大豁免公司須具有一位總裁和一位副總裁(或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須由公司董事擔任。可進一步設立其他的職位,就任該等職位的人,無須是董事。


所有百慕大豁免公司均須具有一位秘書(shu) ,按照公司章程細則就職並保管公司記錄。百慕大法律不要求豁免公司具有注冊(ce) 代理人。


7. 百慕大注冊(ce) 辦事處

百慕大豁免公司須在百慕大有一個(ge) 注冊(ce) 辦事處,且須向公司注冊(ce) 處申報。郵政信箱不能作為(wei) 注冊(ce) 辦事處。


8. 會(hui) 議

百慕大豁免公司須在每一日曆年度召開一次年度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或持有不少於(yu) 百分之十(10%)已發行股份的股東(dong) ,均可在發出通知五日後召開特別股東(dong) 大會(hui) 。對於(yu) 董事會(hui) 會(hui) 議並無法定要求,根據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董事可按其認為(wei) 適當的方式規製董事會(hui) 會(hui) 議的進程。董事或股東(dong) 在董事會(hui) 會(hui) 議或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上可以采取的行動,亦可以由董事或股東(dong) 以書(shu) 麵決(jue) 議一致通過的方式來進行。


9. 公司記錄和隱私

信托文件和內(nei) 部通訊往來和記錄具有私密性,不向公眾(zhong) 或任何第三方公開。

百慕大豁免公司的下列記錄可在百慕大公司注冊(ce) 處供公眾(zhong) 查閱:

(a) 章程大綱;

(b) 成立證書(shu) ;

(c) 說明公司注冊(ce) 地址的通知;以及

(d) 公司押記登記冊(ce) 。

此外,可在指定的辦公時間內(nei) 於(yu) 公司的注冊(ce) 辦事處查閱公司的董事和高級職員名冊(ce) 以及股

東(dong) 名冊(ce) ,查閱股東(dong) 名冊(ce) 須支付少量費用。章程細則不向公眾(zhong) 公開。

通常,百慕大豁免公司無須將帳簿向百慕大公司注冊(ce) 處存檔備案。


10. 公司責任和董事責任

公司的責任

與(yu) 其他任何的受托人相同,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對受益人負有忠實義(yi) 務和誠信義(yi) 務,須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出發點(以遵守信托文書(shu) 中的任何排他規定為(wei) 前提)。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須為(wei) 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作為(wei) ,且須遵守特定的法定義(yi) 務以及普通法上的忠實義(yi) 務和誠信義(yi) 務。


董事和高級職員的責任

董事的義(yi) 務和責任源於(yu) 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的規定,普通法以及成文法。董事的義(yi) 務主要有兩(liang) 類:

(a) 普通法所要求的忠實義(yi) 務,包括為(wei) 公司的最大利益誠實及誠信地作為(wei) ;以及

(b) 注意義(yi) 務,確保董事以一定程度的注意來履行董事的職責,該一定程度的注意是指對一個(ge) 具有類似知識和資曆的人能合理預期的注意程度。董事義(yi) 務是每位董事所負的義(yi) 務,亦是全體(ti) 董事對於(yu) 公司所負的義(yi) 務。董事並不是對個(ge) 別股東(dong) 或信托的受益人負有義(yi) 務。實踐中存在不遵守修訂後的《1981 年公司法》要求的違法行為(wei) 。


11. 稅收

在百慕大,百慕大豁免公司本身及其股東(dong) (除通常居住於(yu) 百慕大的股東(dong) 外)無須繳付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資本轉讓稅、遺產(chan) 稅或繼承稅。


百慕大豁免公司可依據《1966 年受豁免稅負保護法案》(Exempted Undertakings TaxProtection Act 1966)向財政部申請一份承諾函(取得該承諾函的可能性高),該承諾函保證若百慕大日後通過相關(guan) 立法,對利潤或所得進行征稅,或對資本資產(chan) 、收益或增值進行征稅,或征收遺產(chan) 稅或繼承稅性質的稅項,上述稅項至少於(yu) 2016 年3 月前不適用於(yu) 公司。百慕大豁免公司無須就簽署的任何文書(shu) 繳付印花稅,亦無須就與(yu) 百慕大豁免公司的權益有關(guan) 的文書(shu) 繳付印花稅。但涉及百慕大財產(chan) 的交易有可能須繳付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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