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開曼、百慕大、維爾京,這些本不知名的小島走進中國人的視野源於(yu) 中國企業(ye) 的海外上市之路,但是在這些島嶼上注冊(ce) 的1萬(wan) 多家與(yu) 中國內(nei) 地相關(guan) 的企業(ye) ,實際上隻有一小部分與(yu) 這個(ge) 目的有關(guan) 。一位中介機構的資訊顧問認為(wei) ,目前國內(nei) 許多接受海外風險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ye) 才是真正的離岸注冊(ce) 兵團的生力軍(jun) 。
與(yu) 那些產(chan) 生到海外上市想法後才著手注冊(ce) 離岸公司的企業(ye) 相比,許多成功吸引到外資創投的高新技術企業(ye) 似乎更有先見之明,公司初創時的注冊(ce) 地一般就在開曼、百慕大、維爾京。一位中關(guan) 村高新技術企業(ye) 的經理指出,為(wei) 了繞開國內(nei) 政策的限製,一般國外風險投資都采取間接投資於(yu) 海外離岸公司的形式介入中國創投市場,以便於(yu) 在投資實現增值後順利退出。作為(wei) 創業(ye) 企業(ye) ,當然要配合投資方以達到雙贏的目的。所以,一般會(hui) 選擇開曼、百慕大、維爾京等離岸法區注冊(ce) 公司,以離岸公司作為(wei) 投資方投入資金的中轉站。麵對經濟、法律均處於(yu) 過渡時期的中國,通過間接投資離岸公司的形式,海外風險投資為(wei) 自己披上了一件刀槍難入的"軟猥寶甲"。
創業(ye) 企業(ye) 上市是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佳形式。由於(yu) 中國資本市場不完善,國內(nei) 此路不通,那隻能通過海外上市以保證風險投資全身而退,由此,問題回到了文章的最初--風險投資企業(ye) 和被投資企業(ye) 也意識到了開曼、百慕大、維爾京這些小島的魅力所在。以1992年首先進入中國創投市場的國際數據集團IDG為(wei) 例,其投資的搜狐、金蝶相繼於(yu) 美國納斯達克成功上市,而這兩(liang) 家均是通過注冊(ce) 離岸公司實現海外曲線上市的典型。
將所投資企業(ye) 的股權協議轉讓是風險投資退出的另一種重要手段。如果創業(ye) 企業(ye) 是海外注冊(ce) 的離岸公司,那麽(me) ,在股東(dong) 轉讓股份或風險投資退出而改變股權結構時,繞開了國內(nei) 的審批程序,使轉讓手續和過程得到了簡化。但如果直接被投資企業(ye) 在中國注冊(ce) ,根據有關(guan) 規定,其股權轉讓必須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批準還需征得科技部同意),然後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guan) 手續。複雜的手續、漫長的等待,可能導致審批後企業(ye) 早已錯失市場良機。加之在開曼等地可以避免對投資者的雙重稅收,這使創投企業(ye) 在海外注冊(ce) 的運作成本低於(yu) 國內(nei) 注冊(ce) 。
事實上,為(wei) 改變外資繞道介入國內(nei) 風險投資業(ye) 的情況,我國政府做出了積極的努力。日前,由外經貿部、科技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的《關(guan) 於(yu) 設立外商投資創業(ye) 投資企業(ye) 的暫行規定》,容許"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yu) 中國的公司、企業(ye) 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以創業(ye) 投資為(wei) 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ye) 。"但是客觀地看,目前國內(nei) 風險投資的環境仍不容樂(le) 觀。IDG副總王樹先生指出,目前中國的《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ye) 法》、《稅法》等相關(guan) 法規不健全,比如《公司法》仍存在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產(chan) 50%的限製;有限合夥(huo) 製創投企業(ye) 麵臨(lin) 的雙重征稅問題,《稅法》沒有解決(jue) ;《外商投資企業(ye) 法》中對無形資產(chan) 投資的限製;這些都將阻礙外資到中國發展風險投資業(ye) 。
看來,外資風險投資身上的這件“軟猥寶甲”一時半會(hui) 兒(er) 還脫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