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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投資環境

首先,中國與(yu) 巴拿馬目前尚未建立正常的外交關(guan) 係,因此,兩(liang) 國間沒有任何雙邊協議。也就是說,中國商人如果在巴拿馬發生任何糾紛,尤其是當涉及到司法問題,將得不到中國政府有效的司法協助和保護。

另外,由於(yu) 沒有外交關(guan) 係,中國公民在申請巴拿馬簽證時非常困難,而且,由於(yu) 近幾年被巴拿馬移民局拘留並遣返的中國非法移民有上漲趨勢,所以,即使已經擁有巴拿馬合法入境簽證的中國公民在入境時,也要等待巴拿馬移民局核對護照,時間一般需要1至2個(ge) 小時。另外,已經在巴的中國商人,辦理1年多次往返簽證(以便在巴經商)一般需要通過律師事務所代為(wei) 辦理,律師費用較高(需要幾百到數千美元一次),且有上漲趨勢。因此,簽證費用目前在巴經商的中國商人的經營成本中占有較重比例。

三、由於(yu) 巴拿馬的華人有150多年的曆史,加上台灣“農(nong) 耕隊”多年來對當地人傳(chuan) 授農(nong) 業(ye) 技術,所以,當地有多種適合於(yu) 中國人“口味”的蔬菜和豬肉,各種生活調料(主要是廣東(dong) 人的)在巴拿馬首都巴拿馬城的市場有售,可以說在整個(ge) 拉丁美洲,巴拿馬是僅(jin) 次於(yu) 秘魯的較適合中國人生活的國家。

雖然,巴拿馬華人有150多年的曆史,大多數華商在當地僅(jin) 為(wei) 中小商人,由於(yu) 華人曆史不願當地參政的習(xi) 慣,華人在巴拿馬政界的影響不大,上個(ge) 世紀,巴拿馬曾發生大規模排華事件。

除了上述針對大陸中國人的情況之外,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巴拿馬吸引外資方麵06年排位第一。根據拉美經委會(hui) 今年5月份公布的報告顯示,“2006年拉美和加勒比地區吸收的外國直接投資上升到了724億(yi) 美元,比2005年增長了1.5%。其中,墨西哥吸引外資189.40億(yi) 美元,巴西187.80億(yi) 美元,智利80.50億(yi) 美元。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吸引外資最多的國家主要是:巴拿馬,25.60億(yi) 美元;哥斯達黎加,14億(yi) 美元;多米尼加共和國,11.80億(yi) 美元。”

我們(men) 就巴拿馬投資環境的調研情況綜述如下:

一、巴拿馬吸引外資的優(you) 勢:

1.政局穩定,社會(hui) 治安情況良好。近年來,經濟持續快速增長。

2.地理位置優(you) 越,海陸空交通便利。5條海底光纜交匯地峽,國內(nei) 有航空線連接美洲21個(ge) 國家的31個(ge) 城市。

3.服務業(ye) 便利,擁有運河,科隆自由貿易區,金融體(ti) 係健全,為(wei) 外資發展提供現代化後勤平台。

4.流通美元,無外匯管製,賦稅低(屬地原則)。

5.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無地震、颶風等自然災害

二、投資政策:

1、屬地原則:

所謂“屬地原則”(也叫做“本土標準”或者“國土有效區域概念”):隻有源自巴拿馬的收入是可稅的,而以下形式的收入不被視為(wei) 產(chan) 生在國家區域內(nei) ,因而也就不必納稅:

某種貨品隻流向國外,在此前提下,在巴拿馬設立的辦事處為(wei) 某種貨品開具銷售發票,其數額比巴拿馬公司為(wei) 同種貨品所開發票額高;

在巴拿馬發展,但在海外完成或生效的業(ye) 務;

不在巴拿馬共和國境內(nei) 產(chan) 生的收入的股份和股利分配,包括上麵提到的活動。

換句話說:即隻有依靠本土來源產(chan) 生的收入才予征稅,任何非在本國境內(nei) 開展的活動(非本土來源)所帶來的收入,即便收入轉移的目的地是巴拿馬,也不予征稅。

a). 無論本國或外國存款,利息收入一律免稅。

b). 稅額抵免證書(shu) 。

2、外資政策:

巴拿馬政府第54號法令規定,凡在巴拿馬投資超200萬(wan) 美元用於(yu) 發展旅遊、 工業(ye) 、農(nong) 業(ye) 、出口、電信、建築、采礦等項目,均可享受與(yu) 巴國投資者和企業(ye) 同等的權利和義(yi) 務,並可自由支配其投資產(chan) 生的利潤、紅利、利息;自由撤回投資,自由經銷其產(chan) 品。

3、外匯政策:

自1903年巴拿馬共和國成立以來,美元與(yu) 國家貨幣巴波亞(ya) 並行流通。美元是法定償(chang) 付手段和日常生活的流通貨幣(官方貨幣是與(yu) 美元等值的巴拿馬銀幣,而它隻以硬幣形式存在);沒有關(guan) 於(yu) 貨幣兌(dui) 換的規定,也沒有貨幣出入境的限製,因而巴拿馬的貨幣體(ti) 係具有資金自由流動的特征,主要是美元在巴國與(yu) 外國之間的相互流通。這為(wei) 巴拿馬推行開放政策從(cong) 經濟上提供了有利條件。

4、鼓勵政策

巴拿馬的內(nei) 銷及外銷鼓勵法規定,產(chan) 品全部外銷的企業(ye) 免征所得稅、出口稅、製造稅及進口生產(chan) 所需原材料、零配件的進口稅。產(chan) 品部分外銷企業(ye) 可按外銷比例享受優(you) 惠。

(1)農(nong) 牧業(ye) 出口:

1986年3月20日,第2號法。

這部法律的宗旨是衡量和鼓勵對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出口的建立和扶持,產(chan) 生了促進農(nong) 業(ye) 工業(ye) 化發展的作用。1995年第28號法對這部法律的部分條款作了修改。

這部法律製定了一些措施,鼓勵農(nong) 牧業(ye) 出口,以圖達到農(nong) 業(ye) 工業(ye) 化的目的。

製定了優(you) 惠價(jia) 目,農(nong) 牧業(ye) 用電的價(jia) 格比現行電費價(jia) 格優(you) 惠30%。

巴拿馬農(nong) 牧業(ye) 發展部承諾簡化土地過戶手續,使用區域攝影方法,並且所有50公頃以下的土地首次過戶的生產(chan) 者,不必向公共注冊(ce) 局提供所得稅完稅證明。

投資於(yu) 農(nong) 業(ye) 、牧業(ye) 、養(yang) 殖業(ye) 、工業(ye) 化農(nong) 業(ye) ,可減免30%的財政稅收,所得稅的減免可達40%。作為(wei) 義(yi) 務,以財產(chan) 或引進技術的方式對生產(chan) 進行的投資,最少要保持3年。    

(2)國內(nei) 工業(ye) 和出口的發展:

1986年3月20日,第3號法。

這部法律的宗旨是促進工業(ye) 和出口。從(cong) 事原材料轉形、半製成品和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牧業(ye) 、林業(ye) 、海事生產(chan) ,如裝配工業(ye) ,從(cong) 事經過原料和加工的結合過程製成的成品生產(chan) ,統稱為(wei) 製造工業(ye) ,所有在巴拿馬從(cong) 事製造和裝配工業(ye) 生產(chan) 活動的企業(ye) 其100%的產(chan) 品用於(yu) 出口,就可以受益於(yu) 這部法律。另外,對於(yu) 那些期待某部法律可使其環境得到調整的非傳(chuan) 統高技術能力的企業(ye) ,其全部出口產(chan) 品都受益於(yu) 這部法律。這些企業(ye) 一旦在巴工商部工業(ye) 司國內(nei) 工業(ye) 官方注冊(ce) 處注冊(ce) 後,即可享受一些財政鼓勵:

100%免繳引進稅、賦稅和海關(guan) 稅,以及用於(yu) 生產(chan) 的機器、設備、備件進口的動產(chan) 轉讓稅。

免繳100%的除工業(ye) 提煉和國家自然資源外的收入的所得稅。

免繳100%的出口稅。

免繳100%的銷售稅。

免繳100%的生產(chan) 稅。

免繳100%的公司資本稅或經營稅,除了執照稅和不動產(chan) 稅。

超過純利20%的擴大生產(chan) 能力的或者生產(chan) 新產(chan) 品的再投資的淨收入的所得稅免繳。

對虧(kui) 損的特殊規定,任何一年的虧(kui) 損都可以在以後的3年計算所得稅時衝(chong) 減。

(3)計算資產(chan) 折舊:

其產(chan) 品是針對巴國內(nei) 市場的企業(ye) ,可以進口生產(chan) 需要的機器和設備,另外支付進口貨值3%的增值稅(ITBM)。

對設立在巴拿馬的聖地亞(ya) 哥、奇特雷、布加巴、丘雷拉、羅斯桑托斯、拉斯達布拉斯、甜水埠、那塔、貝諾諾梅和科隆等省份的公司:

10年內(nei) 免征不動產(chan) 稅。

在巴國內(nei) 市場的銷售收入,5年內(nei) 免征所得稅,之後3年征50%。

巴拿馬工業(ye) 政策委員會(hui) 創立了這項法律,確定和修改保護巴拿馬工業(ye) 的關(guan) 稅費率從(cong) 而促進保護國內(nei) 工業(ye) 。通過確定關(guan) 稅費率,使適用於(yu) 這部法律的企業(ye) 享受關(guan) 稅保護來對付外國企業(ye) 的競爭(zheng) 。目前而言,關(guan) 稅不能超過進口產(chan) 品到岸價(jia) 的20%,涉及農(nong) 、林的工業(ye) 產(chan) 品不能超過30%。   

(4)出口加工區:

1992年11月30日第25號法。

通過這項法律,簡化和一體(ti) 化了一套特別體(ti) 係,即創建出口加工區。提供財政、勞工和移民方麵的鼓勵政策。

出口加工區是保稅區。

企業(ye) (第10條),特有定義(yi) 。在巴出口加工區發展所有的基礎、設施、建築、係統和配套服務,以及以高效為(wei) 準則的所需的經營管理組織,以便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企業(ye) 都可以在加工區內(nei) 創辦公司從(cong) 事資產(chan) 和服務的出口。直接的目的是促進形成良好的高效經營條件和競爭(zheng) 優(you) 勢,從(cong) 而保障出口企業(ye) 在國際市場上具備較高的競爭(zheng) 性。

在巴出口加工區,所有對資產(chan) 和服務的生產(chan) 活動,比如製造、組裝、製成品和半成品的加工直至出口服務感興(xing) 趣的巴國和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第20條)都可以參加進來。

出口加工區是免稅區(第27條),因此與(yu) 本項法律有關(guan) 的企業(ye) ,以及所有在加工區進行的活動、經營、交易、手續和資產(chan) 不動產(chan) 的轉讓、建築材料和設備的購買(mai) 、進口,原材料、設備、機器、工具、備件、原料和所有經營所需的資產(chan) 和服務,其直接和間接的各種稅費均免征。設在加工區內(nei) 的加工區的資本和企業(ye) 的資本均免征直接和間接的國稅,包括專(zhuan) 利稅和執照稅。

出口加工區是自由企業(ye) 的自由貿易區(第31條)。因此,服務的收費和產(chan) 品的價(jia) 格由各公司根據報價(jia) 和訂單自由確定,以適應國際市場的競爭(zheng) 需要。

被授權為(wei) 加工區企業(ye) 發起人或經營者,或者在加工區內(nei) 的企業(ye) 裏經核實投資額不少於(yu) 25萬(wan) 美元(第41條)的外國人,有權申請投資長期居留簽證。

(5)旅遊:

1994年6月14日第8號法。

通過這項法律推動巴拿馬共和國的旅遊事業(ye) 。建立了旅遊業(ye) 的鼓勵機製。

法令規定了在發展旅遊的區域的鼓勵政策,從(cong) 而促進在這個(ge) 領域裏的國外投資:

15年內(nei) 免征所得稅。

20年內(nei) 免征不動產(chan) 稅。

在巴拿馬不能足質足量生產(chan) 的建設用材料和動產(chan) ,免征進口稅。

投資成立的公司建設的港口和機場,20年內(nei) 免征使用稅。

在經營旅遊業(ye) 投資中產(chan) 生的利息,免征所得稅。

(6)動產(chan) 金融租賃:

1990年7月10日,第7號法。

巴拿馬的租賃法具有一係列的特殊吸引力。比如,租賃一個(ge) 巴拿馬境外的財產(chan) 是100%免稅,租賃巴拿馬船隻的交易收入是完全免稅的。另外,這部法律也沒有規定租賃的方式。

巴拿馬國家法律規定出租者是出租資產(chan) 的所有者,也允許出租資產(chan) 出於(yu) 經濟目的的過度使用。因此出租者可以使出租物折舊。

出租者可以采用更合適自己的折舊方法。對於(yu) 所有的注冊(ce) 租賃公司,本部法律允許最低折舊年限為(wei) 3年,也可使資產(chan) 每年按固定比例折舊。

租賃公司可以很快成立,除了取得執照和在巴工商部公司局注冊(ce) 外沒有更多的要求。在巴拿馬成立租賃公司應遵照1927年頒布的第32號法。

(7)金融公司:

1927年2月26日第32號法。

對於(yu) 巴拿馬國內(nei) 和國外的投資者,在巴拿馬的金融公司享受一係列的優(you) 惠政策。例如,在巴拿馬境外經營取得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稅。另外,公司的資本不用納稅,公司不被強製要求覆蓋全部授權資本。因此,即便一家公司授權資本達到100萬(wan) ,也可以用100元來經營。

董事或者領導都不必是股東(dong) 或居住在巴拿馬。另外,也不要求公司的領導是董事。股東(dong) 大會(hui) 和董事會(hui) 可以在巴拿馬境外召開,董事和股東(dong) 都可以通過授權人發揮其作用。

(8)非傳(chuan) 統產(chan) 品的出口:

1974年12月30日,第108號法。

1991年3月27日第5號法令修改。

創立了繳稅證明(CAT),由巴拿馬財經部頒發,借以促進巴拿馬非傳(chuan) 統產(chan) 品的出口。在巴拿馬從(cong) 事全部加工或部分加工產(chan) 品出口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請繳稅證明,隻要企業(ye) 的出口產(chan) 品國產(chan) 率大於(yu) 價(jia) 值的20%,國內(nei) 增值大於(yu) 20%,境外公司國產(chan) 率大於(yu) 價(jia) 值的10%。

國內(nei) 增值的計算是根據與(yu) 出口產(chan) 品相關(guan) 的100%的國內(nei) 原材料價(jia) 值,國內(nei) 手工費,國內(nei) 包裝和罐裝,國稅地稅,國內(nei) 公共服務。
隸屬於(yu) 巴工商部的鼓勵出口技術委員會(hui) 的成立,旨在商定國內(nei) 增值(VAN)和谘詢促進出口所需政策措施。

(9)再造林:

1992年11月23日,第24號法。

在巴拿馬境內(nei) 鼓勵投資的政策中包括再造林。鼓勵的對象不僅(jin) 是巴國內(nei) 的投資,還包括來自國外的投資,以及為(wei) 再造林提供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再造林是指在未播種地區種植樹種,不論其動機是出於(yu) 商業(ye) 、旅遊業(ye) 、農(nong) 牧業(ye) 、能源的目的,還是為(wei) 了收獲,或僅(jin) 僅(jin) 為(wei) 了改善環境。

從(cong) 1992年11月27日到2017年11月26日期間的再造林免征所得稅25年。

個(ge) 人或企業(ye) 把來源於(yu) 再造林之外的收入用於(yu) 投資林業(ye) 的改善和增長,可作為(wei) 成本抵稅。

引進機器設備,農(nong) 業(ye) 機械,林業(ye) 機械,工業(ye) 機械和化學儀(yi) 器,農(nong) 業(ye) 儀(yi) 器,林業(ye) 研究材料,種子,林業(ye) 植物和其他一些經營林業(ye) 所需要的材料,免征進口稅。

股息,債(zhai) 券、出售股票和保險的收入,也免征所得稅。

用於(yu) 經營再造林的貸款利息,可作為(wei) 成本抵稅。

用於(yu) 經營再造林的已經支付的優(you) 惠貸款利息,可以抵扣所得稅。

提供上述貸款的金融機構簽署合同後10年內(nei) 每年都可獲得財政信貸。這部分信貸的金額等於(yu) 當今的收入與(yu) 預期收入的差。要使用這個(ge) 信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必須事先到財政部登記。

國外的投資者,如經核實直接或間接投資於(yu) 再造林領域的金額不少於(yu) 4萬(wan) 美元,可以申請投資移民長期居留簽證。

(10)科隆免稅區:

1948年6月17日第18號法令。

這部法律建立了科隆免稅區。所有進入這個(ge) 區的貨物,免征所有的關(guan) 稅。科隆免稅區的立法促進了巴國內(nei) 和國外對商業(ye) 和工業(ye) 的投資。靠近巴拿馬運河大西洋入口的港區,科隆免稅區占據了中美、南美等美洲國家的進出口戰略要地。以下是科隆免稅區的財政優(you) 惠政策:

在營業(ye) 額第一次達到10萬(wan) 美元而利潤不足8%時,將采取優(you) 惠的財政程序。下一年也是8%。

貨物的進口和再出口免稅。

外部資本和股息的返回不計入納稅收入。

設立在科隆免稅區的專(zhuan) 門從(cong) 事出口的公司,產(chan) 生一定數量的直接就業(ye) ,免征賦稅。

(11)投資界定:

巴拿馬工商部是負責促進和保護在巴拿馬投資的管理部門。根據這部法律,“投資”是指,以貨幣或信貸的形式處置資本、資本資產(chan) 或在以下領域裏的用於(yu) 生產(chan) 和服務的資產(chan) 轉讓:旅遊、工業(ye) 、出口農(nong) 業(ye) 、林業(ye) 、礦業(ye) 、出口加工區、貿易和石油自由區、通信、建築、港口和鐵路的發展、發電、灌溉項目和有效利用水力資源。

在巴拿馬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10年期間裏享受穩定的法律,穩定的國家稅收,穩定的市政稅收以及穩定的海關(guan) 規則,穩定的勞工規則。為(wei) 了這個(ge) 目的,在巴工商部內(nei) 設立了由巴拿馬不同企業(ye) 的代表組成的投資法律穩定谘詢處。

在巴拿馬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資額必須不小於(yu) 200萬(wan) 巴爾波亞(ya) (等同於(yu) 美元),方可以享受這些優(you) 惠政策。

有關(guan) 於(yu) 投資的原則和特殊的調整見諸於(yu) 巴拿馬憲法和其他法律。

5、其他:

- 巴拿馬政府對於(yu) 外來投資或資本、財產(chan) 給予保護;

- 對於(yu) 外來資本或所獲利潤的支配給予充分自由,包括隨時存入任何銀行和調出巴拿馬;

- 外商可以自由地在科隆自由貿易區營業(ye) ,沒有最低投資限額;

- 商品可以免稅進入自由貿易區存放或在出口,而且不用辦理許可證

- 對於(yu) 外來投資,僅(jin) 對獲取利潤部分收取較低的稅金(法律規定按累進原則收取2-5%的利潤所得稅,實際執行稍有出入)

三、巴對外資管理法律框架:

巴拿馬目前沒有針對外資管理的專(zhuan) 項法律,現有製度適用於(yu) 巴國公民和外國人。巴憲法保護私有財產(chan) 和知識產(chan) 權,保障企業(ye) 自由經營,外資享受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原則。

巴憲法規定巴國人與(yu) 外國人在法律麵前平等,任何人不因為(wei) 人種、出生地、社會(hui) 階級、性別以至政治思想的原因而享有特權。但法律可以因為(wei) 工作、健康、公共安全、國民經濟等原因限製外國人從(cong) 事特定經濟活動。此外,戰爭(zheng) 期間根據國際法規定,對來自特定國家和地區的人員也可采取特別措施。

原則上外國投資不需預經審批,但申請特定獎勵政策者除外。同樣,在巴開業(ye) 的銀行必須擁有巴財經部下屬的銀行總署頒發的營業(ye) 許可,從(cong) 事保險類業(ye) 務也需要得到相應財政監察機構的許可。巴工商部投資促進司是巴政府主管外資的負責機構。

三、稅收:

2005年開始的巴拿馬財稅改革,在開支方麵製定了多項節約開支、控製經常項目支出和增加公共投資的規定。

關(guan) 於(yu) 稅收,財稅改革引入兩(liang) 項重要創新。首先,對所得稅的征收做出重大修改,設立了選擇性計算稅收辦法,即除了支付最少額的所得稅之外,在巴拿馬境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也需要納稅。

還對資本所得稅做出修改,目的是增加稅收。與(yu) 此同時,取消和減少了稅收優(you) 惠政策。

今年5月份,巴拿馬政府為(wei) 了吸引跨國公司在巴拿馬成立地區中心而設立的特別製度和法律,根據這部法律,一個(ge) 技術委員會(hui) 將負責發放跨國公司總部牌照,辦理該公司總部人員的簽證,對違反規定的公司作出處罰決(jue) 定,解決(jue) 總部的呼籲和意見。

2007年,不僅(jin) 開辦公司、辦理出口許可證、獲得繳稅完畢的證明可以通過互聯網實現,申報所得稅已可以通過網絡實現。納稅人能夠通過登陸網站來申報所得稅,而不必像以前那樣親(qin) 自前往巴財經部收入總司報稅。

四、目前和巴拿馬已經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和地區有智利、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洪都拉斯、美國新加坡和台灣。巴拿馬與(yu) 中美洲經濟發展銀行成員合夥(huo) 人也成功的與(yu) 歐盟簽署了貿易協定。另外,巴拿馬正在與(yu) 尼加拉瓜和危地馬拉商談自由貿易協定,以便聯合整個(ge) 中美洲的自由貿易。

五、勞工:

根據統計,巴拿馬目前人口約324萬(wan) ,其中90%以上成年人具有讀寫(xie) 能力。勞動力人口為(wei) 144萬(wan) ,但是缺少技術工人。其中,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占20.8%、工業(ye) 18%、服務業(ye) 61.2%(1995年統計)。2006年的失業(ye) 率為(wei) 8.8%。

另外,按照巴拿馬中小企業(ye) 工會(hui) 今年7月的說法,中小企業(ye) 目前解決(jue) 了巴拿馬93%的就業(ye) 。

今年7月開始,巴拿馬公共行業(ye) 的人員最低工資為(wei) 300美元。目前,巴拿馬政府正在和私營行業(ye) 的商會(hui) 和工會(hui) 組織協商,準備將私營行業(ye) 的人員最低工資從(cong) 284美元提到300美元。

據悉,和大多數拉美國家一樣,巴拿馬在勞工保護方麵比較嚴(yan) 格,雇傭(yong) 員工需要簽訂合同,解雇員工需按照要求給予一定的補償(chang) 。每月發薪時,需按員工基本工資的18.5%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其中,雇主付11.25%,員工付7.25%。

經了解,在巴拿馬經營的企業(ye) 用工外國人與(yu) 巴拿馬人的比例有嚴(yan) 格的要求,一般情況下,普通工人的比例是1:8.5至9;辦公室的比例為(wei) 1:3至4。

另據巴工商部介紹,巴拿馬為(wei) 了吸引跨國公司將總部設在巴拿馬,準備修改部分相關(guan) 勞工比例的規定。

六、投資管理相關(guan) 部門及其職能:

1、巴工商部():

巴工商部指定外資發展政策,為(wei) 巴創立良好投資環境,吸引外資注入後勤服務業(ye) 、旅遊業(ye) 、高科技及電信業(ye) 、海洋及運輸等行業(ye) 。

2、巴財經部():

巴財經部根據巴拿馬國家公共投資體(ti) 係規程及國家預算部門提供的項目預算報告,負責審核投資項目程序並進行財務監控。

3、巴住房部():

巴住房部下屬的私人投資促進辦公室負責私人投資者與(yu) 為(wei) 其辦理直接補貼的銀行業(ye) 之間的聯係事務。

4、巴外交部():

巴外交部下屬國際經濟關(guan) 係總司負責研究分析雙邊經貿課題,為(wei) 製訂巴對外經濟政策提供理論依據。

5、巴公共注冊(ce) 局(rpinternet@registro-publico.gob.pa):

該局負責企業(ye) 的注冊(ce) 登記並適時、高效、透明地證明其商業(ye) 活動行為(wei) 。

6、巴國家環保局(

該局針對商品與(yu) 服務投資機會(hui) ,負責推動本機構實施與(yu) 環保課題有關(guan) 的調查項目,以確定巴可以提供的資源及引資承諾。

7、巴內(nei) 政司法部():

巴內(nei) 政司法部負責製訂移民政策,監控護照及簽證發放事務。

8、巴拿馬旅遊學院():

該學院負責將巴拿馬打造成為(wei) 世界一流的商業(ye) 服務中心,提升其國際形象,吸引全球旅遊業(ye) 投資。

9、巴勞工部():

巴勞工部負責製訂巴拿馬國家勞工政策並監控其實施過程,分析處理涉及勞工的各類事務,製訂與(yu) 工會(hui) 、就業(ye) 、勞工培訓有關(guan) 的規定準則,促進勞資關(guan) 係的改善,並監控憲法及其他法律條文在上述方麵的正確運行。


10、巴拿馬商會(hui) :

(1)巴拿馬工業(ye) 協會(hui)  

(2)巴拿馬企業(ye) 家協會(hui)

(3)巴拿馬商會(hui)

(4)巴拿馬不動產(chan) 促進協會(hui)

(5)巴拿馬美洲工商協會(hui)  

(6)巴拿馬建築業(ye) 商會(hui)  

(7)科隆自由貿易區管理委員會(hui)  

六、其他:

如同其他拉美國家一樣,巴拿馬的工會(hui) 和其他社會(hui) 團體(ti) 比較活躍,罷工事件時有發生。經常發生封路、罷市等事,影響本就比較湧堵的交通。

除此之外,對外國在巴拿馬投資影響比較重的法規及其他條件如下:

(一)環境保護:

巴拿馬的環境保護法律要求比較嚴(yan) 格。比如:在礦業(ye) 投資方麵,就嚴(yan) 格要求:

1、有自己獨立的水源;

2、要求汙水處理達到零排放。

在環保方麵一個(ge) 比較典型的事例就是:貫穿南北美洲大陸太平洋沿岸的重要交通幹線——泛美公路,據悉,就是因為(wei) 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而在巴拿馬與(yu) 哥倫(lun) 比亞(ya) 接壤的大連省自然保護區被截斷。

(二)原住民保護區

原住民在巴拿馬的自然保護區內(nei) 享有司法獨立的權利,也就是說,巴拿馬政府無權幹涉原住民酋長的決(jue) 策。外人如要在保護區內(nei) 投資建項目,必須事先通過協商爭(zheng) 得酋長的同意。否則,後果自負。

上述兩(liang) 條件所造成的直接結果是,雖然巴拿馬在礦業(ye) 、森林、海灘等自然資源豐(feng) 富,但是至今沒有任何重工業(ye) ;在大西洋沿岸沒有什麽(me) 象樣的旅遊點等。

(三)名目繁多的募捐

不少來自中國的企業(ye) 在拉美被當地不斷的各種募捐搞得無所適從(cong) ,頭痛不已。作為(wei) 拉美國家之一的巴拿馬,這種情況也經常發生,這些募捐可說是名目繁雜:有上至總統夫人辦公室的基金、地方政府各機構、各種工會(hui) 、民間團體(ti) 、下到各種慈善組織、俱樂(le) 部、教會(hui) ……等等。如何妥善處理,眾(zhong) 說紛紜。但是,一個(ge) 處理不當,就可能引來不必要的後果。

總而言之,巴拿馬有其得天獨厚的投資條件。但是,目前防礙中國人到巴投資的最大障礙,就是兩(liang) 國沒有外交關(guan) 係,沒有任何包括投資保護協定等在人身及財產(chan) 方麵的司法保障。因此,奉勸國人審慎行事。

中國-巴拿馬貿易發展辦事處經商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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