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ce) 澳門公司條件:
投資者必須首先得到貿促局之批準方可在本澳從(cong) 事離岸服務業(ye) ,在本澳經營離岸服務業(ye) 必須遵守以下之條件,包括: 隻采用非澳門幣為(wei) 交易及結算之貨幣; 隻針對非澳門特區居民為(wei) 銷售對象; 隻針對非澳門特區市場;
2注冊(ce) 澳門公司程序:
遞交申請表及投資計劃書(shu) (附件一)給予澳門貿促局作審批及; 如離岸機構之股東(dong) 是公司所需要呈交之文件(附件二) 如離岸機構之股東(dong) 是個(ge) 人所需要呈交之文件(附件三) 當申請獲得批準以後,投資者必須根據本澳門商業(ye) 法律進行澳門公司注冊(ce) 及辦理其它手續(附件四) 離岸機構完成所有程序(附件五)以後,方可正式提供離岸商業(ye) 或輔助服務。 離岸機構也必須聘請在核數師即會(hui) 計師注冊(ce) 委員會(hui) 注冊(ce) 之核數師或核數公司來審核公司之會(hui) 計賬目,並將年度公司會(hui) 計報告及核數師審核報告呈並呈交貿促局。
3澳門稅務優(you) 惠:
離岸機構將不用繳付下列稅項,包括利得稅、營業(ye) 稅、繼承及贈與(yu) 稅、物業(ye) 轉移稅及印花(附件六)。此外,獲準在本澳定居之離岸機構領導及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非澳門居民),他們(men) 可以豁免繳交在離岸機構工作首三年度之薪俸稅
4澳門公司組成方法:
離岸機構可以由最少一名股東(dong) 及董事所組成。離岸機構股東(dong) 及董事皆可為(wei) 公司或個(ge) 人身份,如離岸機構之董事是一間公司,該公司必須委任一位自然人(個(ge) 人)來代表它履行董事應有之職責。
5澳門公司種類及業(ye) 務:
離岸機構分為(wei) 兩(liang) 種:離岸商業(ye) 服務機構(國際上一般稱為(wei) 國際商業(ye) 公司--IBC)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離岸商業(ye) 服務機構可以對任何單位提供服務,不隻局限於(yu) 其控股公司。相反,作為(wei) 離岸輔助服務機構,它隻可以向其控股公司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