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注冊(ce) 公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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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注冊(ce) 公司條件
澳門簡介
澳門位於(yu) 珠江三角洲的南端,總麵積達二十八點七五平方公裏,人口約四十五萬(wan) ,官方語言為(wei) 中文及葡語,英語亦通用;氣候為(wei) 亞(ya) 熱帶海洋性氣候,平均氣溫攝氏二十二度左右;澳門用的貨幣是澳門幣,港幣亦通用。此外,澳門毗連廣東(dong) 省珠海市,與(yu) 香港相距四十二海裏,水陸交通便利早已成為(wei) 歐洲、非洲、南亞(ya) 、西亞(ya) 、東(dong) 南亞(ya) 至遠東(dong) 航路的必經之地,地理位置優(you) 越,自古以來就是海上交通的前哨,中外貿易的橋梁。
在澳門經營工商業(ye) 務者,必須要做商業(ye) 登記。按照澳門現行的商法典,公司形式分為(wei)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一般兩(liang) 合公司、一個(ge) 人有限公司、股份兩(liang) 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ce) 澳門公司條件:
投資者必須首先得到貿促局的批準才可以在澳門從(cong) 事離岸服務業(ye) ,在澳門經營離岸服務業(ye) 必須遵守以下條件,包括:隻采用非澳門幣作為(wei) 交易及結算之貨幣;隻針對非澳門特區居民為(wei) 銷售對象;隻針對非澳門特區市場。
注冊(ce) 澳門公司要求
(1)、公司名稱隻要不重複就可以使用,但必須以“XXXX離岸公司”結尾;
(2)、不能經營貿易;
(3)、必須在澳門當地設立辦公室,並且至少聘用2名澳門本地員工. 澳門稅收優(you) 惠:離岸機構可以不用繳付下列稅項,包括利得稅、營業(ye) 稅、繼承及贈與(yu) 稅、物業(ye) 轉移稅及印花稅。此外,獲準在本澳定居之離岸機構領導及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非澳門居民),他們(men) 可以豁免繳交在離岸機構工作首三年之薪俸稅。
澳門公司秘書(shu) 的任職條件和職能
澳門商法典中規定的公司秘書(shu) 擁有諸多實際“授權權利”和“法定權利”,是與(yu) 公司權力機關(guan) 、執行機關(guan) 和監督機關(guan) 相並列的、獨立的、法定的公司機關(guan) 。而我國公司法修訂實施後大大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中小企業(ye) 數量迅猛增加。然而中小公司結構治理狀況卻令人擔憂,股東(dong) 人格與(yu) 公司“人格混同”和“三會(hui) 合一”現象嚴(yan) 重威脅著公司的安全運行。澳門商法典中也有許多關(guan) 於(yu) 公司的製度性規定,其中確立的公司秘書(shu) 製度尤其值得研究和思考。
普遍適用的法定機構
二十世紀前,澳門公司法製照搬葡萄牙公司法,既沒有考慮到澳門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也沒有兼顧到澳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區域環境,也不能滿足澳門社會(hui) 發展的需要。
《澳門公司法典》(草案)借鑒了《香港公司法條例》,包括公司秘書(shu) 製度,體(ti) 現了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的完美結合。隨著《澳門商法典》的生效,《澳門公司法典》(草案)並入了《澳門商法典》。
澳門公司秘書(shu) 是獨立的法定公司機關(guan)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214條第1款規定,公司機關(guan) 由股東(dong) 會(hui) 、行政管理機關(guan) 、公司秘書(shu) 、監事會(hui) 或獨任監事組成。公司秘書(shu) 成為(wei) 與(yu) 股東(dong) 會(hui) 、行政管理機關(guan) 、監事會(hui) 或獨任監事相並列的、獨立的法定公司機關(guan) 。
通常情況下,澳門公司除了應具有傳(chuan) 統公司三大機關(guan) ,即權力機關(guan) 、執行機關(guan) 和監督機關(guan) 以外,還要有第四機關(guan) 即公司秘書(shu) 。
澳門公司秘書(shu) 普遍存在於(yu) 四大類公司。根據《澳門商法典》第214條第2款規定,有四大類公司必須設立公司秘書(shu) ,他們(men) 分別是有10名或10名以上的股東(dong) 的公司、發行債(zhai) 券的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公司和公司資本額、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金額或收入逾總督以訓令確定的限額的公司。2009年《澳門商法典》修訂時,將最後一類公司改為(wei) “公司資本、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金額或收入總額超過補充法規訂定的限額的公司”。
澳門公司秘書(shu) 製度普遍適用於(yu) 各類公司。根據《澳門商法典》第237條規定,公司可以指定一名公司秘書(shu) ,即使根據214第2款規定無須指定公司秘書(shu) 。應該說,該條規定大大擴大了澳門公司秘書(shu) 適用範圍,不僅(jin) 四大類型的公司應當依法設立或規範公司秘書(shu) ,而且一般的公司也可以設立該等公司機關(guan) 。
任職資格法律要求嚴(yan) 格
澳門公司秘書(shu) 的任職資格有嚴(yan) 格的法律規定。根據《澳門商法典》第179條第3款和第237條第2款規定,公司秘書(shu) 任職資格和選聘範圍有著明確的界限,即公司首名秘書(shu) 必須由股東(dong) 在公司設立時即時指定,後任公司秘書(shu) 由行政管理機關(guan) 從(cong) 其成員或公司雇員中選聘,也可以由公司聘用的律師擔任。澳門公司秘書(shu) 任職資格的嚴(yan) 格性和身份的特殊性為(wei) 公司秘書(shu) 發揮其職能提供了保障。
澳門公司秘書(shu) 的產(chan) 生方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澳門商法典》第237條第2款規定,澳門公司秘書(shu) 產(chan) 生方式主要有三種,即首名公司秘書(shu) 由股東(dong) 指定;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秘書(shu) 由行政管理機關(guan) 從(cong) 其成員或公司雇員中選聘;在特殊情況下,公司秘書(shu) 也可由公司聘用的律師出任。不同階段的公司秘書(shu) 產(chan) 生方式不同,主要是滿足公司在不同運行階段的實際需要,既保證公司經營的安全性,又兼顧到公司運行的經濟性。
秘書(shu) 權利職責廣泛明確
澳門公司秘書(shu) 作為(wei) 一個(ge) 獨立的公司機關(guan) 有著廣泛的權利和明確的職責,其權利可分為(wei) “授權權利”和“法定權利”,前者源於(yu) 法律和公司章程授權,後者源於(yu) 法律的直接規定。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238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或公司章程所授予權利和職責外,公司秘書(shu) 尚有十項重要權利。從(cong) 條文內(nei) 容來看,這十項權利既是權利也是職責。
澳門公司秘書(shu) 法定權利包括證明權、審核權和簽字權等公證權。例如,證實根據法律要求所作的譯本是忠於(yu) 原文的聲明;證實摘自公司簿冊(ce) 之副本或轉錄本為(wei) 真實、完整及適時;簽署有關(guan) 會(hui) 議事錄等。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澳門公司秘書(shu) 作出的證明,具有對外的法律效力,可以替代商業(ye) 登記證明。
澳門公司秘書(shu) 負有簽署、公布、認證、送交議事錄、公司章程、登記簿冊(ce) 和相關(guan) 決(jue) 議的職責。
例如,負責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及行政管理機關(guan) 會(hui) 議的秘書(shu) 工作,簽署有關(guan) 會(hui) 議事錄;申請認證及負責公司簿冊(ce) 的保管、編列,並使之適時;確保簿冊(ce) 在辦公時間及登記所指的存放地點,供股東(dong) 或第三人公開查閱,該查閱時間在每一工作日不得少於(yu) 兩(liang) 個(ge) 小時等。澳門公司秘書(shu) 廣泛的權利和職責,可以確保公司文件和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有效地製止公司內(nei) 部虛假和違法行為(wei) ,有效地監督公司經營和管理活動。
澳門公司秘書(shu) 不是行政助理或董事長助理,也不是可有可無的擺設,而是擁有諸多實際權利的法定公司機關(guan) ,這對於(yu) 保證中小公司文件和記錄真實性,提高中小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完善中小公司結構治理起到了相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