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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迪拜注冊公司指南

             貿易生意在阿聯酋之迪拜注冊(ce) 公司指南



   在阿聯酋從(cong) 事各種經濟和商務活動,首先應根據有關(guan) 規定,向所在酋長國市政府有關(guan) 當局提出申請並遞交所需文件,以取得所需貿易、工業(ye) 、專(zhuan) 業(ye) 或職業(ye) 執照。另外,需和當地人合夥(huo) 或找當地人作擔保。與(yu) 當地人合夥(huo) ,非當地人在合資企業(ye) 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49%,當地人的投資比例一般為(wei) 51%,雙方根據各自的投資比例來分享利潤和承擔義(yi) 務。擔保人可不必投資,但有權獲取公司純利潤的20%作為(wei) 擔保費(貿易公司)。



 公司注冊(ce) 手續:


1.申請營業(ye) 執照,應向酋長國市政府當局遞交下列有關(guan) 文件:

(1)營業(ye) 執照申請表

(2)經過公證的合夥(huo) 或代理協議

(3)辦公室或展廳的租房合同(效期至少六個(ge) 月)

(4)合夥(huo) 人的護照傳(chuan) 真件或複印件

(5)三張護照像片

2.申請加入該國酋長國工商會(hui) (如阿布紮比工商會(hui) ):

在申請人向市政府有關(guan) 當局遞交了上述文件之後,由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批並轉工商會(hui) ,同時將上述申請文件設立檔案,為(wei) 履行工商會(hui) 所規定的入會(hui) 手續。營業(ye) 執照申請人需向市政府主管部門遞交包括上述文件影印件在內(nei) 的有關(guan) 資料,並在工商會(hui) 填寫(xie) 申請表。如阿布紮比工商會(hui) 的“注冊(ce) 和會(hui) 員委員會(hui) ”每周一舉(ju) 行會(hui) 議,討論入會(hui) 問題。經過批準,同時申請人交納了有關(guan) 入會(hui) 費用後,由工商會(hui) 會(hui) 員部頒發“會(hui) 員證書(shu) ”。

申請人在取得工商會(hui) 頒發的“會(hui) 員證書(shu) ”後,將證書(shu) 連同有關(guan) 文件遞交市政府主管部門。經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申請人頒發有效期為(wei) 一年的營業(ye) 執照(“會(hui) 員證書(shu) ”的有效期同營業(ye) 執照的有效期一致)。

工程建築公司還需向酋長國計劃部遞交資格預審文件,計劃部根據該公司的技術和財務情況排定該公司的等級。該公司隻能依據本公司注冊(ce) 的等級來參加工程項目的投標。



在阿聯酋從(cong) 事各種經貿活動,尚有以下幾種形式的公司:

(1)合夥(huo) 公司

(2)合夥(huo) 有限公司

(3)合資公司

(4)公開合股公司

(5)不公開合股公司

(6)責任有限公司

(7)股份合夥(huo) 有限公司

其中,前兩(liang) 種形式隻能是百分之百的阿聯酋籍資本。現將後幾種形式的公司分別介紹如下:



1.合資公司(JOINT-VENTURE COMPANY)

(1)定義(yi) :

合資公司是指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的合夥(huo) 人共同成立的公司。目的是從(cong) 其中某一合夥(huo) 人以其個(ge) 人名義(yi) 所經營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商業(ye) 活動中分取利潤和承擔損失。這類公司隻限於(yu) 合夥(huo) 人之間的關(guan) 係,不涉及他人。

合資公司的交易是通過其中某一個(ge) 以他本人名義(yi) 簽約的合夥(huo) 人進行的,隻有他本人對與(yu) 之簽約的第三者負責,第三者不得要求除他以外的其他合夥(huo) 人承擔任何責任。

(2)特點:

A.這類公司的合夥(huo) 人隻有在親(qin) 自經營貿易業(ye) 務時才被視為(wei) 商人;

B.這類公司沒有商號或經商地點,也沒有與(yu) 其合夥(huo) 人的債(zhai) 務相分離的任何債(zhai) 務。因此,其中每一個(ge) 合夥(huo) 人隻被視為(wei) 是其本人所提供的(資本)份額的擁有者;

C.這類公司是“隱藏”式的,不是公開出現的。隻有當其合夥(huo) 人有所表示,使他人知道公司存在的情況下,才變成實際的公司,合夥(huo) 人才共同對第三者承擔責任。

(3)成立手續和管理方法:

A.這類公司的成立契約必須有四個(ge) 因素:即自願、合乎必備的條件、經營地點、成立的理由,但不要求契約一定是書(shu) 麵形式的,可以用各種證明方式來證明契約的存在;

B.應確定合夥(huo) 人的權力、義(yi) 務以及他們(men) 之間的分配利潤和承擔損失的方式;

C.這類契約不必履行商業(ye) 注冊(ce) 登記手續,也不得以任何傳(chuan) 播媒介公布;

D.在沒有就其他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這類公司的決(jue) 議應經合夥(huo) 人一致通過;

E.隻有在合夥(huo) 人同意的情況下,有修改公司契約的決(jue) 定才能被視為(wei) 是正確的;

F.合夥(huo) 人有權親(qin) 自檢查公司的發票和其他文件或通過代理人來檢查,但不得給公司帶來損失。



2. 公開合股公司(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1)定義(yi) :

公開合股公司是指該公司的資本被分為(wei) 若幹份價(jia) 值相等的、可轉讓的股份。合夥(huo) 人隻需提供他本人的份額。合夥(huo) 人對公司債(zhai) 務和義(yi) 務所承擔的責任按他本人在公司資本中的份額而定。

(2)特點:

A.公司的資本應當是以實現它為(wei) 成立的目的,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yu) 一千萬(wan) 迪拉姆(約合274 萬(wan) 美元);

B.公司的名稱應體(ti) 現出它的宗旨。一般不得采用某一自然人的姓名作為(wei) 公司的名稱。公司的名稱之中必須有"公開合股公司"的字樣。

(3)成立手續:

A.公司創建者的人數不得少於(yu) 10人,而且這10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yu) 公司資本的20%,也不得多於(yu) 公司資本的45%;

B.公司的創建契約和總綱應符合1989年第64號部(指阿聯酋經貿部)令所發布的格式的規定。公司的創建契約應包含“公司法”中第73條所列內(nei) 容:公司名稱和本部地址;預定期限、宗旨、合夥(huo) 人姓名、住址、職業(ye) 、國籍、公司資本數額、共分多少股、每股的價(jia) 值和種類、對每一份非現金股的說明、股東(dong) 姓名和提供股份的條件以及這類股份的抵押權和特權;公司創建必須支付的各種費用、工資和成本估計;創建人對履行公司創辦手續而立的保證書(shu) 等;

C.創建人在他們(men) 中間選擇3-5 組成一個(ge) 委員會(hui) ,負責有關(guan) 方麵辦理創建手續;

D.將按照固定格式填寫(xie) 好的創建公司的申請遞交給酋長國有關(guan) 部門,並附上“公司法”第48條和1989年第74號部長決(jue) 定第3條中所列的有關(guan) 成立股份公司和股份合夥(huo) 公司應具備的各種文件。



3. 不公開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

(1)定義(yi) :

是指股票不上市的公司。這類公司應至少由三人組成,他們(men) 應認購完畢公司的全部資本,該資本不得少於(yu) 二百萬(wan) 迪拉姆(約合54.8萬(wan) 美元)不公開合股公司在具備“公司法”第 217條規定時,可以轉成公開合股公司。

(2)成立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規定,除了有關(guan) 公開認購(股票)的規定之外,一切適用於(yu) 不公開合股公司。



4. 責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1)定義(yi) :

指由2-50位合夥(huo) 人組成的公司,他們(men) 對公司所承擔的義(yi) 務取決(jue) 於(yu) 其各自在公司資本中的份額。合夥(huo) 人的份額不得為(wei) 可流通的票據。

(2)特點:

A. 公司資本不得少於(yu) 15萬(wan) 迪拉姆(約合4.1萬(wan) 美元);(注:迪拜酋長國規定不得少於(yu) 30萬(wan) 迪拉姆,約合 8.2萬(wan) 美元)

B.公司資本應由價(jia) 值相等的份額組成,每股價(jia) 值不得少於(yu) 1千迪拉姆(約合 274 美元);

C.公司資本的股份是不可分割的;

D.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公司的宗旨或者取自合夥(huo) 人的姓名,同時應加上“責任有限”的字樣,並說明資本的數額;

E.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經營除保險、銀行、為(wei) 第三者投資等業(ye) 務以外的任何合法業(ye) 務;

F.責任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認購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本或增加資本或為(wei) 公司獲得貸款,也不得發行可流通的股票和證券;

G.在公司契約中應說明合夥(huo) 人的現金股和實物股的分配情況。在公司成立時,每一股的價(jia) 值均應全部支付完畢。

H.公司股份中51%的股份應由阿聯酋籍公民持有。

(3)成立手續:

A.公司契約應包括以下內(nei) 容:

公司名稱、宗旨和本部地址;

合夥(huo) 人姓名、國籍、住址;

公司的資本數額、每個(ge) 合夥(huo) 人的股份、對實物的價(jia) 值和提供者的說明;

公司經理的姓名、國籍、監督委員會(hui) 成員的姓名(在法律要求成立該委員會(hui) 的情況下);

公司的合資期限;

利潤的分配和虧(kui) 損的分擔方式;

公司向合夥(huo) 人通報有關(guan) 情況的方式;

B.公司成立的契約經有關(guan) 方麵公證之後,公司創建者應將其遞交給有關(guan) 部門,以便申請辦理商業(ye) 注冊(ce) 手續。



  5. 股份合夥(huo) 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1)定義(yi) :

股份合夥(huo) 有限公司由兩(liang) 部分組成: 一是合夥(huo) 人,集體(ti) 以其資金對公司承擔責任;二是參股人(股東(dong) ),他們(men) 對公司的責任取決(jue) 於(yu) 其本身在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這類公司對於(yu) 第一部分人即合夥(huo) 人來講是合夥(huo) 公司,合夥(huo) 人被視為(wei) 商人。

(2)特點:

A.公司的所有合夥(huo) 人必須是阿聯酋公民,他們(men) 在公司資本中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yu) 51%;

B.公司資本不得少於(yu) 50萬(wan) 迪拉姆(約合13.7萬(wan) 美元),資本分為(wei) 價(jia) 值相等的、可流通的股份;

C. 公司的名稱應由一個(ge) 或多個(ge) 合夥(huo) 人的姓名組成,也可有別的字樣或是取自於(yu) 公司的宗旨,公司名稱中必須有"股份合夥(huo) 公司"的字樣;

D. 公司應由一個(ge) 或多個(ge) 合夥(huo) 人負責管理,在創建契約中應寫(xie) 明管理人員的姓名和權限;

E.參股人隻能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nei) ,參加公司內(nei) 部的管理工作,不得幹預與(yu) 第三者有關(guan) 的管理工作。

(3)成立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260條規定,對於(yu) 股份公司的一切規定均適用於(yu) 股份有限合夥(huo) 公司。

通過具體(ti) 實踐,在上述公司形式中,“責任有限公司”這一形式最容易被外籍投資者所接受。雖然外籍人在公司的投資比例上限為(wei) 49%,但利潤的分配比例卻可另議,這主要是考慮到外籍合夥(huo) 人在技術、管理等方麵的優(you) 勢和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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