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阿聯酋主要公司類型及特點
注冊(ce) 阿聯酋公司類型:合夥(huo) 公司、合夥(huo) 有限公司、合資公司、公開合股公司、不公開合股公司、責任有限公司和股份合夥(huo) 有限公司。
其中,前兩(liang) 種形式隻能是百分之百的阿聯酋籍資本。
合資公司(JOINT-VENTURE COMPANY)
(1)定義(yi) :
合資公司是指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的合夥(huo) 人共同成立的公司。目的是從(cong) 其中某一合夥(huo) 人 以其個(ge) 人名義(yi) 所經營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商業(ye) 活動中分取利潤和承擔損失。這類公司隻限於(yu) 合夥(huo) 人之間的關(guan) 係,不涉及他人。
合資公司的交易是通過其中某一個(ge) 以他本人名義(yi) 簽約的合夥(huo) 人進行的,隻有他本人對與(yu) 之簽約的第三者負責,第三者不得要求除他以外的其他合夥(huo) 人承擔任何責任。
(2)特點:
這類公司的合夥(huo) 人隻有在親(qin) 自經營貿易業(ye) 務時才被視為(wei) 商人;
這類公司沒有商號或經商地點,也沒有與(yu) 其合夥(huo) 人的債(zhai) 務相分離的任何債(zhai) 務。因此,其中每一個(ge) 合夥(huo) 人隻被視為(wei) 是其本人所提供的(資本)份額的擁有者;
這類公司是“隱藏”式的,不是公開出現的。隻有當其合夥(huo) 人有所表示,使他人知道公司存在的情況下,才變成實際的公司,合夥(huo) 人才共同對第三者承擔責任。
(3)成立手續和管理方法:
這類公司的成立契約必須有四個(ge) 因素:即自願、合乎必備的條件、經營地點、成立的理由,但不要求契約一定是書(shu) 麵形式的,可以用各種證明方式來證明契約的存在;
應確定合夥(huo) 人的權力、義(yi) 務以及他們(men) 之間的分配利潤和承擔損失的方式;
這類契約不必履行商業(ye) 注冊(ce) 登記手續,也不得以任何傳(chuan) 播媒介公布;
在沒有就其他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這類公司的決(jue) 議應經合夥(huo) 人一致通過;
隻有在合夥(huo) 人同意的情況下,有修改公司契約的決(jue) 定才能被視為(wei) 是正確的;
合夥(huo) 人有權親(qin) 自檢查公司的發票和其他文件或通過
公開合股公司(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1) 定義(yi) :
公開合股公司是指該公司的資本被分為(wei) 若幹份價(jia) 值相等的、可轉讓的股份。合夥(huo) 人隻需提供他本人的份額。合夥(huo) 人對公司債(zhai) 務和義(yi) 務所承擔的責任按他本人在公司資本中的份額而定。
(2)特點:
公司的資本應當是以實現它為(wei) 成立的目的,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yu) 一千萬(wan) 迪拉姆(約合274 萬(wan) 美元);
公司的名稱應體(ti) 現出它的宗旨。一般不得采用某一自然人的姓名作為(wei) 公司的名稱。公司的名稱之中必須有"公開合股公司"的字樣。
(3)成立手續:
公司創建者的人數不得少於(yu) 10人,而且這10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yu) 公司資本的20%,也不得多於(yu) 公司資本的45%;
公司的創建契約和總綱應符合1989年第64號部(指阿聯酋經貿部)令所發布的格式的規定。公司的創建契約應包含“公司法”中第73條所列內(nei) 容:公司名稱和本部地址;預定期限、宗旨、合夥(huo) 人姓名、住址、職業(ye) 、國籍、公司資本數額、共分多少股、每股的價(jia) 值和種類、對每一份非現金股的說明、股東(dong) 姓名和提供股份的條件以及這類股份的抵押權和特權;公司創建必須支付的各種費用、工資和成本估計;創建人對履行公司創辦手續而立的保證書(shu) 等;
創建人在他們(men) 中間選擇3-5 組成一個(ge) 委員會(hui) ,負責有關(guan) 方麵辦理創建手續;
將按照固定格式填寫(xie) 好的創建公司的申請遞交給酋長國有關(guan) 部門,並附上“公司法”第48條和1989年第74號部長
不公開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
(1)定義(yi) :
是指股票不上市的公司。這類公司應至少由三人組成,他們(men) 應認購完畢公司的全部資本,該資本不得少於(yu) 二百萬(wan) 迪拉姆(約合54.8萬(wan) 美元)不公開合股公司在具備“公司法”第 217條規定時,可以轉成公開合股公司。
(2)成立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規定,除了有關(guan) 公開認購(股票)的規定之
責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1)定義(yi) :
指由2-50位合夥(huo) 人組成的公司,他們(men) 對公司所承擔的義(yi) 務取決(jue) 於(yu) 其各自在公司資本中的份額。合夥(huo) 人的份額不得為(wei) 可流通的票據。
(2)特點:
公司資本不得少於(yu) 15萬(wan) 迪拉姆(約合4.1萬(wan) 美元);(注:迪拜酋長國規定不得少於(yu) 30萬(wan) 迪拉姆,約合 8.2萬(wan) 美元)
公司資本應由價(jia) 值相等的份額組成,每股價(jia) 值不得少於(yu) 1千迪拉姆(約合 274 美元);
公司資本的股份是不可分割的;
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公司的宗旨或者取自合夥(huo) 人的姓名,同時應加上“責任有限”的字樣,並說明資本的數額;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經營除保險、銀行、為(wei) 第三者投資等業(ye) 務以外的任何合法業(ye) 務;
責任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認購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本或增加資本或為(wei) 公司獲得貸款,也不得發行可流通的股票和證券;
在公司契約中應說明合夥(huo) 人的現金股和實物股的分配情況。在公司成立時,每一股的價(jia) 值均應全部支付完畢。
公司股份中51%的股份應由阿聯酋籍公民持有。
(3)成立手續:
A.公司契約應包括以下內(nei) 容:
公司名稱、宗旨和本部地址;
合夥(huo) 人姓名、國籍、住址;
公司的資本數額、每個(ge) 合夥(huo) 人的股份、對實物的價(jia) 值和提供者的說明;
公司經理的姓名、國籍、監督委員會(hui) 成員的姓名(在法律要求成立該委員會(hui) 的情況下);
公司的合資期限;
公司利潤的分配和虧(kui) 損的分擔方式;
股份合夥(huo) 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1)定義(yi) :
股份合夥(huo) 有限公司由兩(liang) 部分組成: 一是合夥(huo) 人,集體(ti) 以其資金對公司承擔責任;二是參股人(股東(dong) ),他們(men) 對公司的責任取決(jue) 於(yu) 其本身在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關(guan) 部門,以便申請辦理商業(ye) 注冊(ce) 手續。
股份合夥(huo) 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1)定義(yi) :
股份合夥(huo) 有限公司由兩(liang) 部分組成: 一是合夥(huo) 人,集體(ti) 以其資金對公司承擔責任;二是參股人(股東(dong) ),他們(men) 對公司的責任取決(jue) 於(yu) 其本身在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這類公司對於(yu) 第一部分人即合夥(huo) 人來講是合夥(huo) 公司,合夥(huo) 人被視為(wei) 商人。
(2)特點:
A.公司的所有合夥(huo) 人必須是阿聯酋公民,他們(men) 在公司資本中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yu) 51%;
B.公司資本不得少於(yu) 50萬(wan) 迪拉姆(約合13.7萬(wan) 美元),資本分為(wei) 價(jia) 值相等的、可流通的股份;
C. 公司的名稱應由一個(ge) 或多個(ge) 合夥(huo) 人的姓名組成,也可有別的字樣或是取自於(yu) 公司的宗旨,公司名稱中必須有"股份合夥(huo) 公司"的字樣;
D. 公司應由一個(ge) 或多個(ge) 合夥(huo) 人負責管理,在創建契約中應寫(xie) 明管理人員的姓名和權限;
E.參股人隻能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nei) ,參加公司內(nei) 部的管理工作,不得幹預與(yu) 第三者有關(guan) 的管理工作。
(2)
通過具體(ti) 實踐,在上述公司形式中,“責任有限公司”這一形式最容易被外籍投資者所接受。雖然外籍人在公司的投資比例上限為(wei) 49%,但利潤的分配比例卻可另議,這主要是考慮到外籍合夥(huo) 人在技術、管理等方麵的優(you) 勢和貢獻。
如何(怎麽(me) )注冊(ce) 阿聯酋公司
1、提供公司名稱進行核名;
2、提供董事/股東(dong) 的護照影印件及住所證明(水電費等公用事業(ye) 單據);
3、董事/股東(dong) 的銀行資信證明;
4、公司注冊(ce) 費用:注冊(ce) 前預付70%,注冊(ce) 完畢領取公司資料時支付餘(yu) 款;
注冊(ce) 阿聯酋公司需要準備的資料
(1)營業(ye) 執照申請表
(2)經過公證的合夥(huo) 或代理協議
(3)辦公室或展廳的租房合同(效期至少六個(ge) 月)
(4)股東(dong)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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