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閩證券執照人是提供等價(jia) 有償(chang) 管理服務的人員,服務範圍包括投資建議,或針對投資證券提供行政服務,以及證券交易。納閩伊斯蘭(lan) 證券持照人還應當遵從(cong) 伊斯蘭(lan) 教法。
納閩島公司旗下的納閩證券持照人可執行以下活動:
1. 投資谘詢;
2. 行政服務;
3. 證券交易;
4. 特別批準下的其他服務。
A. 投資谘詢
基於(yu) 客戶的投資目標及財務狀況,分析證券並作出投資推薦,提供證券相關(guan) 建議,如發行或公布研究報告和分析等,為(wei) 企業(ye) 客戶提供公司理財和財務計劃方麵的谘詢和建議服務。
B. 行政服務
代表客戶向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LFSA)提交證券相關(guan) 文件,包括發行等同於(yu) 招股書(shu) 文件在內(nei) 的任何必須的報告。
C.證券交易
雙向報價(jia) 和證券交易。
※ 安排證券買(mai) 賣,包括未在股票交易市場上公開交易、而由客戶發行、屬於(yu) 客戶或代表客戶的證券;
※ 認購證券,以及在認購以外增發與(yu) 其財政資源相稱的證券;
※ 其他由授權的證券交易。
D.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可能不時批準其他活動。
申請要求:
1. 董事要求有金融相關(guan) 學曆;
2. 來自國際證監會(hui) 成員國;
3. 商業(ye) 計劃書(shu) ;
4. 公司所有員工簡曆與(yu) 學曆證書(shu) ;
5. 推薦信;
6. 資金財務證明。
申請流程
注冊(ce) 公司 → 提交證券執照申請 → 審批與(yu) 操作。
納閩證券持照公司所得稅
所有認證的納間基金管理人從(cong) 事的業(ye) 務部被視作交易業(ye) 務,因此其所得稅為(wei) 每個(ge) 審計賬戶的3%。對於(yu) 所受損失不予收稅。
納閩證券持照公司申請標準
1.擁有基金管理業(ye) 務相關(guan) 學位或者專(zhuan) 業(ye) 資曆者。納間全融服務管理局亦將考慮符合最低學曆要求、並擁有3年資本市場相關(guan) 經驗或直接基金管理業(ye) 務經驗者;
2.來自國際證監會(hui) (iosesCO)成員國家或轄區、經核準的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基金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或者不滿足上述(1)和(2)項要求的人士,如有人員具備適當資格或經驗運營和管理基金管理業(ye) 務,也可納入考慮範圍。
另外,申請還必須提供
1.涵蓋商業(ye) 目的、欲提供的服務類型、目標市場、三年營收預測、人力資源的商業(ye) 計劃書(shu) 、包括針對持股比例的公司股權結構;
2.所有主要員工的簡曆以及學曆證書(shu) ;
3.資信人員的推薦信,以及能夠證明其為(wei) 適當人選的相關(guan) 文件;
4.能夠體(ti) 現公司具備足夠財政資源以及持續資金支持的個(ge) 人財務報表;
5.公司必須至少有兩(liang) 名董事。
根據每次申請,納間金融服務管理局可能要求提供額外信息及文件,以加快申請流程。
納間證券持照公司運營要求如下
1.在整個(ge) 運營期間需保持實收資本在15萬(wan) 令吉以上(或等值的任何外幣)。此外,根據證券持照人的風險管理估測、以及業(ye) 務的性質和複雜程度,可能需要注入與(yu) 其風臉資料相當的額外資本;
2.在整個(ge) 運營期間需保持專(zhuan) 業(ye) 賠償(chang) 保險政策覆蓋不低於(yu) 100萬(wan) 令吉或等值的任何外幣;
3.需維持在納用島注冊(ce) 的辦事處,並確保業(ye) 務必須位於(yu) 、來自或通過納圍島;
4.需確保納基全管理人符合職責規定,包括隔離客戶資產(chan) ;
5.需為(wei) 其運營、合規、內(nei) 部控製、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建立適當的內(nei) 部政策和程序,包括業(ye) 務連續性計劃。這些必須定期接受審查,以確保其持續恰當、相關(guan) 和謹慎;
6.確保落實恰當的政策和程序,以保證良好的合規框架,保障客戶的利益;
7.委任經批準的審計師開展對賬目的年度審計,並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ge) 月內(nei) 提交審計結果;
8.以除馬來西亞(ya) 令吉以外的任何外幣開展業(ye) 務,令吉僅(jin) 能支付開銷;
9.根據與(yu) 基金管理策略相關(guan) 的風險偏好或者承受能力,確保其風險管理計劃還明確規定了以維持其業(ye) 務的金融要求。需每年進行審查,確保與(yu) 其商業(ye) 計劃一致;
10.在身份、業(ye) 務地點或辦事處位於(yu) 納閩島以內(nei) 或以外,基金管理人所有權以及控股發生變化時,需獲得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的事先批準;
11.在任何架構文件或者商業(ye) 計劃發生修改或變更時,需以書(shu) 麵形式於(yu) 30天內(nei) 通知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
12.合理謹慎地組織、負責有效地控製其事務,有足夠的風險管理和監控體(ti) 係;
13.建立適當的合規機製,以確保其業(ye) 務符合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發出的相關(guan) 指令、指南和報告要求;
14.確保遵守與(yu) 納閩國際商業(ye) 與(yu) 金融中心(LIBFC)相關(guan) 的《2001年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yi) 融資法》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yi) 融資指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