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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納閩基金信托,數字銀行再保險、虛擬幣、數字資產金融牌照條件流程

納閩基金管理是提供等價(jia) 有償(chang) 管理服務的人員,服務範圍包括投資建議,或針對投資證券提供行政服務,包括證券交易。無需本地馬來西亞(ya) 人參與(yu) ,100%外籍人士擁有。納閩基金管理人如從(cong) 事伊斯蘭(lan) 基金管理業(ye) 務,其運營還應當遵從(cong) 伊斯蘭(lan) 教法。 

納閩島公司旗下的納閩基金管理持照可執行以下活動:

A.管理服務

代表客戶代理或提出代理其投資組合,證券投資組合包括國內(nei) 基金,以及任何來自國際證監會(hui) ( iosesCO)成員國家並已取得其所在國監管部門批準的基金。

管理收購或處理包括基金在內(nei) 的證券投資組合(包括任何來自囯際證監會(hui) ( iosesCO)成員囯家並已取得其所在國監管部門批準的基金)

管理客戶的委托賬戶,包括納閩公司共同基金。 


B.投資谘詢

※ 基於(yu) 客戶的投資目標及財務狀況,分析證券並作出投資推薦;

※ 提供證券相關(guan) 建議,如發行或公布研究報告和分析等;

※ 為(wei) 企業(ye) 客戶提供公司理財和財務計劃方麵的谘詢和建議服務。 


C.行政服務

代表客戶向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 Labuan FSA)提交證券相關(guan) 文件,包括發行等同於(yu) 招股書(shu) 文件在內(nei) 的任何必需的報告。 



D.證券交易

※ 雙向報價(jia) 和證券交易;

※ 安排證券買(mai) 賣,包括未在股票交易市場上公開交易、而由客戶發行、屬於(yu) 客戶或代表客戶的證券;

※ 認購證券,以及在認購以外增發與(yu) 其財政資源相稱的證券;

※ 其他由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授權的證券交易。

所有認證的納閩基金管理人從(cong) 事的業(ye) 務都被視作交易業(ye) 務,因此其所得稅為(wei) 每個(ge) 審計賬戶的3%。對於(yu) 所受損失不予收稅。每年需提交審計報告,年報告日期止於(yu) 123日。稅務歸檔時間為(wei) 每年的531號。如果公司麵臨(lin) 損失則不需要交稅。馬來西亞(ya) 納納閩與(yu) 70多個(ge) 國家簽署了雙重征稅協議,有利於(yu) 國際資金管理。 


納閩基金管理申請資格:

1.  相關(guan) 學曆與(yu) 證書(shu) ;

2.  3年資本市場工作經驗;

3.  被批準的資金管理牌照或囯際證監會(hui) ( iosesCO)成員;

4.  商業(ye) 計劃書(shu) ;

5.  資信人員推薦信;

6.  公司財務報表;

7.  基金經理業(ye) 務行為(wei) 準則副本。 



納閩基金管理申請需要

1.  麵試;

2.  牌照獲批後,在當地銀行開戶並存入一定金額的實收資本;

3.  在納閩設立實體(ti) 辦公室。 


另外,申請者還必須提供

1.涵蓋商業(ye) 目的、欲提供的服務類型、目標市場、三年營收預測、人力資源的商業(ye) 計劃書(shu) ,包括針對持股比例的公司股權結構;

2.所有主要員工的簡曆以及學曆證書(shu) ;

3.資信人員的推薦信,以及能夠證明其為(wei) 適當人選的相關(guan) 文件;

4.能夠體(ti) 現公司具備足夠財政資源以及持續資金支持的個(ge) 人財務報表;

5.公司必須至少有兩(liang) 名董事。

根據每次申請,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可能要求提供額外信息及文件,以加快申請流程。 



納閩基金管理公司運營要求如下

1.需保持實收資本在整個(ge) 運營期間不因30萬(wan) 令吉以上(或等值的任何外幣)的損失而受損。如納閩基金管理人擁有超過1.5億(yi) 令吉的資產(chan) 管理規模(AUM),則必須保持相當於(yu) 1.5億(yi) 令吉以上資產(chan) 管理規模0.2%的額外資本。

2.在整個(ge) 運營期間需保持專(zhuan) 業(ye) 賠償(chang) 保險政策覆蓋不低於(yu) 100萬(wan) 令吉或等值的任何外幣;

3.需維持在納閩島注冊(ce) 的辦事處,並確保業(ye) 務必須位於(yu) 、來自或通過納閩島。

4.需確保納閩基金管理人符合職責規定,包括隔離客戶資產(chan) ;

5.需為(wei) 其運營、合規、內(nei) 部控製、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建立起適當的內(nei) 部政策和程序,包括業(ye) 務連續性計劃。這些必須定期接受審查,以確保其持續恰當、相關(guan) 和謹慎。

6.確保落實恰當的政策和程序,以保證良好的合規框架,保障客戶的利益;

7.委任經批準的審計師開展對賬目的年度審計,並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ge) 月內(nei) 提交審計結果;

8.以除馬來西亞(ya) 令吉以外的任何外幣開展業(ye) 務,令吉僅(jin) 能支付開銷;

9.根據與(yu) 基金管理策略相關(guan) 的風險偏好或承受能力,確保其風險管理計劃還明確規定了以維持其運營業(ye) 務的金融要求。這一點需至少要每年進行審查,確保與(yu) 其商業(ye) 計劃一致;

10.在身份、業(ye) 務地點或辦事處位於(yu) 納間島以內(nei) 或以外、基金管理人所有權以及控股發生變化時,需獲得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的事先批準;

11.在任何架構文件或商業(ye) 計劃發生任何修改或變更時,需以書(shu) 麵形式於(yu) 30天內(nei) 通知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

12.合理謹慎地組織、負責有效地控製其事務,有足夠的風險管理和監控體(ti) 係;

13.建立適當的合規機製,以確保其業(ye) 務符合閩金融服務管理局不時發出的相關(guan) 指令、指南和報告要求;

14.確保遵守與(yu) 納閩國際商業(ye) 與(yu) 金融中心( Labuan ibach相關(guan) 的《2001年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yi) 融資法》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yi) 融資指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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