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美國麻塞諸塞州州長簽署通過法案(House No. 4369),使之成為(wei) 法律,使麻塞諸塞州成為(wei) 繼伊利諾斯州(參見Intertek最新消息CN-418)之後美國第二個(ge) 禁止銷售或分銷新奇打火機的州。
挑戰:
根據該法律,任何人不得在麻塞諸塞州生產(chan) 、供銷、銷售、交換、派送、存儲(chu) 或運輸任何新奇打火機,違者將被處於(yu) 5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一年以下監禁,或兩(liang) 者並罰。
“新奇打火機”指設計生產(chan) 目的為(wei) 產(chan) 生火焰點燃香煙、雪茄或煙鬥的機械或電子設備,並且由於(yu) 其除產(chan) 生火焰之外的物理或聲音特性,可以合理預測該打火機可能吸引10歲以下兒(er) 童,包括但不限於(yu) 類似卡通人物、玩具、槍、表、樂(le) 器、車輛、動物、飲料、運動器械,或能發出音樂(le) 聲,或閃亮的打火機。
但是,法規管製的產(chan) 品範圍不包括:
1980年1月1日前生產(chan) ,並且在收藏行業(ye) 被視為(wei) 可收藏品的打火機;
印有或裝飾有標誌、標簽、貼花或藝術作品,或帶有熱收縮套,並且沒有這些裝飾品則不像新奇打火機的一次性打火機和可充燃料打火機;
並非在麻塞諸塞州銷售或使用的新奇打火機的州際運輸,以及州際商業(ye) 貿易中的暫時儲(chu)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