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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中國加強出口木製品及木製家俱的質量監管

2007年中國家俱產(chan) 品出口貿易再創曆史新高,出口金額達到232.68億(yi) 美元,已成為(wei) 世界家俱生產(chan) 大國。但隨著全球消費趨向安全性和環保性,中國的木製品和家俱企業(ye) 應注意到,買(mai) 家除關(guan) 注產(chan) 品的價(jia) 格和款式外,更將焦點集中在 "家俱汙染"的問題上,因為(wei) 甲醛和苯等有害物質的超標可能給健康和環境帶來巨大危害。

為(wei) 確保中國出口木製品及木製家俱產(chan) 品質量安全,去年12月中國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發布通知(國質檢檢函[2007]1011號), 要求加強對出口木製品及木製家俱的檢驗監管,主要內(nei) 容有:

1. 從(cong) 通知下發之日起,對《實施出口木製品及木製家俱檢驗監管的目錄》所列的出口木製品及木製家俱產(chan) 品,除實施檢疫監管外,還同時實施檢驗監管。

2. 出口木製品及木製家俱必須符合輸入國(地區)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要求,輸入國(地區)沒有要求的,必須符合中國國家強製性標準的要求(詳見國家和地區木製品、家俱產(chan) 品甲醛、重金屬、阻燃等專(zhuan) 案的技術法規和標準)。

3. 對出口木製品和木製家俱生產(chan) 企業(ye) 實施出口質量許可準入製度。

4. 地方檢驗檢疫局應要求企業(ye) 對涉及安全、衛生、環保要求的油漆、膠黏劑、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輔材料開展重金屬、甲醛、阻燃性等相關(guan) 專(zhuan) 案的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測報告必須來自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hui) (CNAS)認可的實驗室。檢驗檢疫機構應對企業(ye) 原輔材料進行符合性抽測驗證。

輸入國(地區)技術法規和標準對木製家俱機械安全項目有要求的,出口木製家俱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提供相關(guan) 檢測報告。

5. 企業(ye) 報檢時,除提供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所需單證外,還應提供其產(chan) 品符合輸入國家或地區的技術法規、標準或國家強製性標準質量的符合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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