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加強對標準尺寸及非標準尺寸嬰兒(er) 床的安全立法,2010年7月23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CPSC)公布了一項新的消費品安全條例提案,該標準將在最終條例頒布日起6個(ge) 月後生效。
新的嬰兒(er) 床標準適用於(yu) 嬰兒(er) 床的生產(chan) 商、分銷商或合約銷售商,兒(er) 童護理以及應了解嬰兒(er) 床用法的其他人,租借、轉租或將嬰兒(er) 床投入商業(ye) 流通的人員,以及公共住宿地的擁有者和經營者。
挑戰
有關(guan) 標準尺寸嬰兒(er) 床的標準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提出一項對ASTM F 1169-10的修改建議,即在嬰兒(er) 床的測試過程中, 無需將螺絲(si) 重新擰緊,以便測試能夠反映嬰兒(er) 床的真實使用狀況。
有關(guan) 非標準尺寸嬰兒(er) 床的標準
委員會(hui) 提出對ASTM F 406–10的六項修改:
1. 床墊支撐係統衝(chong) 擊測試
采用ASTM F1169-10標準中引用的加拿大標準測試要求替換ASTM F 406–10中的床墊支撐係統的測試要求。這一修改是為(wei) 解決(jue) 床墊支撐硬體(ti) 和相關(guan) 結構風險的問題。
2. 嬰兒(er) 床側(ce) 欄測試
提案對非標準尺寸嬰兒(er) 床標準中的側(ce) 麵衝(chong) 擊測試進行了修改,使其與(yu) ASTM F 1169–10取得一致,包括增加了衝(chong) 擊測試的重量和次數,以及增加了欄杆/板條扭矩測試,這一測試是在側(ce) 麵圍欄衝(chong) 擊測試後扭曲每一根板條,以檢查側(ce) 麵圍欄衝(chong) 擊測試是否削弱了欄杆/板條與(yu) 圍欄接合的牢固性,如果欄杆/板條與(yu) 圍欄的接合不牢固,可能會(hui) 導致嬰兒(er) 床產(chan) 生使兒(er) 童陷入間隙而窒息的危險。
3. 可移動側(ce) 欄的鎖定機構測試
修改了可移動側(ce) 欄的鎖定機構測試要求
4. 結構測試的順序
規定了非標準尺寸嬰兒(er) 床的測試順序
5. 新標準僅(jin) 涉及非標準尺寸嬰兒(er) 床
對涉及的產(chan) 品範圍進行了修改,新標準僅(jin) 限於(yu) 非標準尺寸嬰兒(er) 床不包含有關(guan) 遊戲床和帶網孔/織物側(ce) 麵的產(chan) 品。
6. 基本要求當中增加了對保存記錄的規定
將ASTM F 406–10非強製性要求附錄中有關(guan) 保存記錄的規定移至標準的基本要求部分。
上述標準中詞語解釋:
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和ASTM標準中,嬰兒(er) 床的定義(yi) 是為(wei) 嬰兒(er) 提供睡眠處所而設計的床。標準尺寸嬰兒(er) 床的內(nei) 部尺寸規定為(wei) :長52-3/8 ± 5/8英寸(133 ± 1.6厘米),寬28 ± 5/8英寸(71 ± 1.6厘米);而非標準尺寸嬰兒(er) 床是指大於(yu) 或小於(yu) 標準尺寸嬰兒(er) 床的嬰兒(er) 床。非標準尺寸嬰兒(er) 床包括超大、特殊、小型以及可擕式嬰兒(er) 床,但不包括帶有網孔/滑移式側(ce) 邊、軟質結構的嬰兒(er) 床、搖籃、汽車床、嬰兒(er) 提籃或嬰兒(er) 睡籃。
美國國會(hui) 提案禁止帶有下拉式側(ce) 欄的嬰兒(er) 床
除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提出的標準外,美國國會(hui) 也提出兩(liang) 項議案,即HR 5386和S.3400,要求禁止在美國生產(chan) 、銷售、分銷,或在公共設施中使用帶有升降側(ce) 邊的嬰兒(er) 床。受該提案管製的產(chan) 品,依據消費品安全法第8部分的規定,從(cong) 該法生效日起將被視為(wei) 受禁的危險產(chan) 品。
上述法案中詞語解釋:
“受管製的產(chan) 品”指消費品安全法生效日期或其後在商業(ye) 流通領域中銷售、為(wei) 銷售供商、為(wei) 銷售生產(chan) 及分銷的,或在酒店或日間看護中心等公共設施中使用的,或進口入美國的帶有升降側(ce) 邊的嬰兒(er) 床。
“帶有升降側(ce) 邊的嬰兒(er) 床”指至少有一側(ce) 可以上下移動的嬰兒(er) 床,但不包括帶的升降側(ce) 門的嬰兒(er) 床,以及側(ce) 邊整體(ti) 固定但其部分可下折的嬰兒(er) 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