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和周邊地區
- 歐盟 - REACH RIP3.8:內容有較小更改
REACH RIP3.8指南的過渡期版本有幾處較小的更改,使其內容的編號和參考索引與REACH法規文本對應一致。
- 歐盟 - RoHS指令內容評估:諮詢文件
歐盟委員會公布了一份有關RoHS指令內容評估的諮詢過程和相關政策的檔。當前該檔正在征詢公眾意見,征詢期於2007年2月13日結束。
- 挪威 - WEEE執行
在WEEE執行方麵,挪威汙染控製管理局SFT已向19家電子電氣產品進口商發出警告,提示如果他們不向有關機構進行注冊、加入回收體係,並有效履行廢棄電子電氣產品回收和處理責任,則將麵臨強製性罰款的處罰。
- 挪威 - PoHS
PoHS(禁止使用有害物質)法規沒有按計劃獲得通過。從業界和相關方收集到大量回饋後,當前仍在內部討論之中。
- 英國 - RoHS執行:NWML首年報告
英國國家重量和測量實驗室(NWML)經委托負責RoHS指令在英國的執行,現針對首個全年的運作情況公布了一份報告。
- 英國 - BERR WEEE指南備注
英國商業企業和法規改革部(BERR)於2007年12月公布WEEE指導檔的最新內容。在第5章中有對生產商責任的細微更改,並且強調了加入生產商符合性體係(PCS)的必要性,同時對報告中需要使用的產品重量的一些表述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說明。
亞(ya) 太
- 韓國 - "RoHS/ WEEE/ ELV"的實施
韓國於2007年12月公布了類似於歐盟RoHS、WEEE和ELV指令的法規(第20480號總統令和第267號環境部令)。對於受限的產品,法令要求從2008年7月1日須達到以下要求:1) 對有害物質使用的限製;2) 年度回收率;3) 提供回收信息。
- 中國 - WEEE起草最新進展
中國國家環境保護局(SEPA)的網站連續登載了廢棄電子產品管理辦法草案的內容,並表示該辦法將於2008年2月1日公布。
- 日本 - REACH認知度調查
日本環境部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公布了一份對日本製造商REACH要求認知度的調查。這項調查日期為2007年2-3月份,有將近400家企業參與了活動,包括製造商和銷售商,其中約半數為大型企業,其餘為中小型企業。根據調查,四分之一的企業對REACH有比較全麵的了解,將近一半了解一些,其他三分之一知之甚少或根本不了解。在回饋的企業當中,將近一半還沒有REACH注冊的計畫,而相對於中小企業,大企業對REACH有更多的認知和符合性計畫。
美洲
- 美國 - FTC重新評估環保推廣指南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宣布,將計畫於2009年進行的"綠色指引"行動提前至2008年,對當前的環保推廣指南進行正式評估。上次評估的時間是1998年。該行動將向公眾和相關利益方征詢一些綠色環保類用語的使用方法,如"可降解"、"可堆肥"、"可持續"、"可再生"等。
- 美國 - 玩具中鉛含量的管理措施獲得眾議院通過407-0
《消費品安全現代化法案》(HR4040)於2007年12月19日在眾議院獲得通過。該法案將兒童產品中鉛含量的限值降低到非常低的限度,在正式成為法律前還須獲得參議院和總統的批準。
- 美國各州 - 法規最新消息:電子廢棄物、有害物質
伊利諾斯州 - 有毒化學品和電子廢棄物回收辦法
州長布拉格耶維奇最近正式批準了幾項有關(guan) 有害物質和電子產(chan) 品回收措施的法案。這些法案沒有規定製造商需要承擔的正式法律責任,但或許預示了未來的立法方向。
加利福尼亞(ya) 州 - AB48被州長否決(jue)
加州議會(hui) 第AB48號法案的製定目的是使《電子廢棄物回收法案》(2003年)與(yu) 歐盟RoHS指令取得一致。但該法案被州長施瓦辛格否決(jue) ,已退還州政府。
緬因州 - SB629對相關(guan) 法規中電子廢棄物回收的定義(yi) 進行更改
2007年初,緬因州立法對MRSA第38項第1610部分(電子廢棄物管理)中"製造商"、"並裝商"和"並裝設施"的定義(yi) 進行了明確,其中製造商的範圍得到擴展。根據該法案,緬因環境保護部於(yu) 2007年12月18日公布了一份沒有注冊(ce) 的"禁止銷售產(chan) 品"的計算機和電視製造商的列表。零售商不得銷售這些製造商的產(chan) 品,直至這些製造商進行了有效注冊(ce) ,並加入經核準的回收體(ti) 係。
緬因州 - 手機回收體(ti) 係開始實施
從(cong) 2008年1月1日起,報廢的手機不得棄置在傳(chuan) 統的固體(ti) 廢物設施中,必須歸還至經核準的回收點,包括零售商的店鋪。零售商現在必須開始免費回收手機,並在醒目位置張貼通告。以上要求詳見2007年6月通過的LD1717/HB1200法案第343章第1. 38 MRSA §2143部分。
新澤西州 - 延伸的供應商責任和有害物質控製
新澤西立法機構製定了一項綜合性的電子產(chan) 品法案,內(nei) 容包括限製使用有害物質,以及延伸的生產(chan) 商責任,其中並沒有明確要求符合歐盟RoHS和WEEE指令的語句。該法案當前正在接受參議院審議。
華盛頓州 - 責任規定開始生效
從(cong) 2008年1月1日起,華盛頓州對某些消費電子產(chan) 品中溴化二苯醚的使用限令開始生效。
從(cong) 2008年1月1日起,在該州銷售受管製的電子產(chan) 品的製造商必須加入一家回收體(ti) 係。受管製的產(chan) 品包括視頻監視器和計算機(台式或可攜式)。同時製造商還需履行一些其他相關(guan) 責任。
威斯康辛州 - 提議製定電子廢棄物回收法
威斯康辛州參議院環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hui) 主席參議員馬克·米勒宣布計畫製定全州範圍內(nei) 的電子廢棄物回收體(ti) 係,主要內(nei) 容為(wei) :
- 涉及產品包括家用計算機、電視、手機和其他電子設備;
- 要求製造商承擔回收費用;
- 為製造商設置了回收目標,體係開始運作後第一年的回收率為60%,第二年為80%;
- 垃圾掩埋場不得掩埋電子設備;
- 回收經營免受反壟斷法的管製,以加強合作。
未來對有害物質的限製
2007年,美國有些州,包括加利福尼亞(ya) 、夏威夷、伊利諾斯、緬因、馬裏蘭(lan) 、密歇根、明尼蘇達、紐約、俄勒岡(gang) 、羅德島和華盛頓,已經開始,有些已經完成了有關(guan) 鄰苯二甲酸鹽、雙酚A和/或多溴二苯醚的法規製定。
- 加拿大 - 更加嚴厲的產品安全法
保守派少數黨政府已宣布將在2008年初製定一項新的消費品安全法,稱為"食品和消費品安全法案計畫"。該措施主要內容有:
- 如果企業沒有對合理合法的安全異議采取必要措施,則產品有可以被強製召回;
- 進口商應對其進口入加拿大的產品的安全性負有責任;
- 將《食品及藥品法》規定的罰金的最高金額5,000元提高至現行的國際標準;
為消費者提供更全麵的安全信息,為業界提供相關指導,幫助他們在整個供應鏈中建立有效的安全體係。
- 巴西 - 玩具中的鄰苯二甲酸鹽
巴西已經立法設置玩具產品中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值。受限的六種化合物與加利福尼亞州和歐盟的六種受限化合物相同,即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和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有關責任的履行從2008年3月29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