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06年提出向歐盟RoHS指令看齊的法規議案後,加州議會(hui) 最近再次提出類似議案。2006年的議案去年被州長施瓦辛格否決(jue) ,原因是範圍過廣、可執行性差,最新提案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更改。
新提案涵蓋了歐洲第2002/96/EC號指令第2條和RoHS指令第2.1條中規定的電子設備,但不包括某些視頻顯示設備、電器設備、電子設備、2010年1月1日前生產(chan) 的設備的更換/零部件,以及電氣或電子照明設備。不過,本法案針對某些家用或商用設備的限製,如洗衣機、烘幹機、熱水器、減濕器、傳(chuan) 統烤箱、微波爐、電爐、冰箱、製冷器、空調、垃圾搗碎機和住宅用暖氣爐等,將會(hui) 延期到2011年1月1日。
提案要求,如果一種電子設備在2009年1月1日前屬於(yu) 歐盟RoHS指令豁免之列,而其後需要符合RoHS要求,則相關(guan) 部門應製定法規,要求該類產(chan) 品的製造商須在歐盟限令生效後24個(ge) 月內(nei) 達到相關(guan) 限製的要求。另外,該法案的實施還應與(yu) 歐盟指令2002/95/EC的統一執行指導原則保持一致。但是,如果指令2002/95/EC在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執行不一致,則應遵循於(yu) 2006年7月1日生效的英國2005年No. 2748法令。
備注:
在本法案中,"RoHS指令"是指歐盟第2002/95/EC號指令(限製某些有害物質在電子電氣設備中的使用)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