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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

歐盟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06/66/EC將於(yu) 2008年9月26日生效,適用範圍包括電池組、便攜電池、汽車電池和工業(ye) 電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內(nei) 容:

1. 更改了對電池中汞和鎘使用限製的規定;
2. 新電池的標簽要求,對消費者的選購和回收提供幫助;
3. 更改了鉛、汞和鎘含量的標簽要求;
4. 廢棄便攜電池的回收率目標;
5. 禁止對工業(ye) 用和汽車用廢棄電池進行掩埋或焚化;
6. 增加"生產(chan) 商責任"的規定;
7. 電池必須可以從(cong) 產(chan) 品上取除(由於(yu) 安全、性能、醫療或資料完整性原因必須永久連接電池的除外);
8. 從(cong) 2009年9月26日起,便攜和汽車電池應在標簽上注明容量。歐盟委員會(hui) 正在製定有關(guan) 容量標簽體(ti) 係的規定;
9. 生產(chan) 商(包括銷售帶電池和蓄電池的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商)需要在每個(ge) 成員國家進行注冊(ce) 。

對有害物質的限製要求:

1. 禁止生產(chan) 和銷售汞含量超過重量0.0005%的電池或蓄電池(豁免產(chan) 品:鈕扣電池的汞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2%);
2. 禁止生產(chan) 和銷售鎘含量超過重量0.002%的便攜電池或蓄電池(豁免產(chan) 品:無線電動工具、醫療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和報警係統)。

標簽要求:

所有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誌。

如果產(chan) 品中汞含量超過0.0005%,或者鎘含量超過0.002%,或者鉛含量超過0.004%,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誌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並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麵積至少為(wei) 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誌的四分之一。

如果電池或蓄電池含有超過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則需要分別附加相應的化學符號。例如,一種電池含有超過0.004%的鉛(Pb)和超過0.0005%的汞(Hg),則應該附加Pb和Hg兩(liang) 種符號。

符號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一側(ce) 麵積的3%,但不得大於(yu) 5厘米 x 5厘米;

  • 如果電池為(wei) 圓柱型,則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麵麵積的1.5%,並且不大於(yu) 5厘米 x 5厘米;

  • 如果因麵積所限,符號的尺寸可能小於(yu) 0.5厘米x 0.5厘米,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但包裝上應印刷麵積不小於(yu) 1 x 1厘米的相關(guan) 符號;

  • 符號應清晰可見、無法擦除。

備注:

1. 汞和鎘的標注限值與(yu) 法規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號實際上隻適用於(yu) 鈕扣電池,Cd符號隻適用於(yu) 受到豁免的電池和蓄電池,而汞和/或鎘含量超過限值的其他類型的電池和蓄電池是禁止生產(chan) 和銷售的。
2. 2008年9月26日前投放市場的電池可以繼續銷售,沒有時間限製。該日期後在市場上銷售的電池應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 根據新的鎘限值,鎳-鎘電池不能再使用(豁免產(chan) 品除外),所以隻能用鎳氫(NiMH)電池或鋰離子(Li-ion)電池作為(wei) 替代。
4. 消費者還應被告知這些物質的潛在影響,正確的處置方法,回收和回圈利用計畫的詳細內(nei) 容,以及符號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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