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hui) 於(yu) 2008年12月3日發布了《電子電氣設備中特定有害物質限用指令修正草案》以及《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修正草案》,旨在修訂現行的歐盟RoHS(2002/95/EC)和WEEE(2002/96/EC)兩(liang) 大指令。
RoHS修正草案重點內(nei) 容:
將原先WEEE指令的附錄I和IA新增為(wei) RoHS的兩(liang) 個(ge) 附錄;
自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逐步將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納入RoHS的管製範圍;
製造商需在產(chan) 品上市銷售之前製訂EC符合性聲明並加貼CE標誌,且在電子電氣產(chan) 品上市之後,必須保留相關(guan) 技術檔和EC符合性聲明至少十年;
如果附錄III中列舉(ju) 的物質(如HBCDD、DEHP、BBP和DBP等)因使用對人體(ti) 健康或環境造成無法承受的危害,則將依據REACH法規第69至72條的規定進行評估,進一步將此物質列入附錄IV的限用物質。
WEEE修正草案的重點內(nei) 容:
刪除2002/96/EC 指令中的附錄IA和IB;
新增廢棄電子電氣設備裝運的最低監控要求;
廢棄電子電氣產(chan) 品需達到前兩(liang) 年市場銷售總量65%的回收率(collection rate);
更改廢物利用率(recovery)與(yu) 再回圈率(recycle)的目標(與(yu) 原目標相比,修訂後重量增加5%),增加醫療設備的利用率(recovery)和再使用率(re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