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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2009年2月25日,中國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廢棄電器電子產(chan) 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製造商、進口商、零售商、售後服務商 和回收公司對廢棄電器電子產(chan) 品應負的責任。

根據條例,從(cong) 2011年1月1日起,製造商和進口商應遵守電器電子產(chan) 品汙染控製管理措施的要求,產(chan) 品應采用無毒或低毒的材料。產(chan) 品和/或客戶手冊(ce) 中應注明有害物質的含量,以及相關(guan) 的回收標誌。不標注這些信息的製造商和進口商將被處以人民幣5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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