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伊利諾斯州州長簽署通過了法案SB 2860,使其成為(wei) 公共法095-1019。該法對《鉛毒害防預法》和《禁止含汞產(chan) 品法》進行了修改。
伊利諾斯州《鉛毒害防預法》(LPPA) (410 ILCS 45/6):
從(cong) 201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為(wei) 銷售供貨或轉讓任何部件總鉛含量占總重量大於(yu) 0.004% (40ppm)但少於(yu) 0.06% (600ppm)或美國聯邦、州法律法規設定的更低含鉛量限值的兒(er) 童產(chan) 品(參見備注),除非該產(chan) 品帶有警告聲明,表明該產(chan) 品中至少一個(ge) 零部件鉛含量超標。
警告聲明應至少包含以下內(nei) 容:
警告:含鉛。
如果吞咽或咀嚼可能危害健康。
可能產(chan) 生含鉛灰塵。
關(guan) 於(yu) 警告聲明的其他要求:
放置在產(chan) 品或包裝的顯著位置(如主顯示板),使消費者在購買(mai) 中查看商品時很容易看到;
不能被其他印刷內(nei) 容遮擋;
清晰易讀;並且
與(yu) 其他印刷內(nei) 容在排印、版式和顏色上形成鮮明對比。
警告聲明需符合《聯邦有害物質法》16 CFR 1500.121條款的要求。
豁免:
LPPA不適用於(yu) 以下消費電子產(chan) 品中兒(er) 童接觸不到的部件,包括但不限於(yu) 個(ge) 人電腦、音像設備、計算器、無繩電話、遊戲機、用於(yu) 接入互動軟體(ti) 的帶視屏的掌上設備及其相關(guan) 周邊設備。
備注:
“塗有油漆的玩具” - 設計或意圖為(wei) 12歲以下兒(er) 童在玩耍中使用的塗有油漆的玩具。
“兒(er) 童珠寶” - 為(wei) 12歲以下兒(er) 童生產(chan) ,及以該年齡段兒(er) 童為(wei) 推銷目標消費群的珠寶產(chan) 品。
“兒(er) 童護理品” – 製造商設計或意圖為(wei) 輔助6歲以下兒(er) 童睡眠、放鬆或喂食,或有助促進其吮吸或出牙的產(chan) 品。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更為(wei) 嚴(yan) 厲的鉛含量限值從(cong) 2009年8月14日生效
根據去年8月份開始實施的美國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公共法編號:110-314),兒(er) 童產(chan) 品需要符合更加嚴(yan) 厲的鉛含量要求。從(cong) 2009年8月14日起,基材和表麵塗層的總鉛含量限值從(cong) 0.06% (600ppm)分別降至0.03% (300ppm)和0.009% (90ppm)。
上述規定對LPPA也有影響,即警告聲明對應的鉛含量要求降至表麵塗層為(wei) 0.004-0.009% (40-90ppm),底材為(wei) 0.004-0.03% (40-300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