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歐盟REACH法規受到了高度的重視。實際上,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正在積極製定和執行其化學品法規,如加拿大、美國、日本、台灣、中國、土耳其和瑞士等。那麽(me) 他們(men) 與(yu) REACH法規有何區別呢?下麵就對其中幾個(ge) 國家和地區的法規進行簡單介紹。
歐盟
REACH法規取代了大約40個(ge) 化學品監管法案於(yu) 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規從(cong) 本質上變革了化學品法規,它要求工業(ye) 領域通報其化學品生產(chan) 及使用的安全性。生產(chan) 商和進口商需在規定期限內(nei) 完成注冊(ce) 。注冊(ce) 過程中所有注冊(ce) 者都可通過SIEF論壇來共用物質資訊。
台灣
2009年4月,台灣頒布了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ye) 指引(ECN)和新化學物質通報作業(ye) 指引(NCN)的草案。該草案的目的在於(yu) 編製現有物質清單,建立新的化學品通報方案,推進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製度(GHS)的實施。該草案指出,如果化學品未提交風險評估報告或未通過注冊(ce) ,將被禁止進口,生產(chan) ,處置,使用或銷售。
與(yu) REACH法規相比,該指引是政府為(wei) 促進GHS的實施而頒布的。
中國
2009年5月,國家環保部建議修訂2003年頒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yu) 2010年10月15日正式實施。實施指南的修訂工作目前正在進行中。與(yu) 一般化學物質管理相比,新化學物質管理強調受關(guan) 注的化學物質是否使用GHS標準。另外,除測試要求外,申報資料中還增加了對風險評估的要求。
與(yu) REACH法規相比,該法規是政府為(wei) 強調新化學物質的管理而頒布的。
美國
2009年9月29日,美國環保署發布一係列有關(guan) 化學品管理法修訂的基本準則。這些準則表明,環保署要求優(you) 先關(guan) 注商業(ye) 流通中的化學品,以及對優(you) 先化學品進行風險導向的、科學合理的安全評價(jia) 。4月15日,“2010年安全化學品法案”也正式提交給美國參議院。
與(yu) REACH法規相比,其相同點在於(yu) :強化了對資料和資訊的要求,強調透明性。不同點在於(yu) :對所有化學物質及混合物安全性判斷的過程,以及安全性判斷標準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