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yu) 雙酚A(BPA)的使用日益受到人們(men) 關(guan) 注,美國又有三個(ge) 地區頒布了禁止使用雙酚A的法令,包括紐約州羅克蘭(lan) 縣和加利福尼亞(ya) 州通過立法禁止在某些產(chan) 品中使用雙酚A,以及佛蒙特州通過了有關(guan) 雙酚A的法案及其修訂文件,並頒布成為(wei) 法律。
紐約州羅克蘭(lan) 縣通過《兒(er) 童和嬰兒(er) 產(chan) 品禁止使用雙酚A法》
紐約州羅克蘭(lan) 縣於(yu) 2010年4月20日通過第5號地方法律,禁止銷售含有雙酚A的兒(er) 童飲料容器和吮吸/出牙咀嚼產(chan) 品。根據這項法規,任何人不得在羅克蘭(lan) 縣內(nei) 銷售或為(wei) 銷售供應含有雙酚A的兒(er) 童飲料容器或吮吸/出牙咀嚼產(chan) 品。
該項法律將在向紐約州務卿備案日起90天後生效。任何人違反這項法規,將被羅克蘭(lan) 縣消費者保護部處於(yu) 首次違規500美元、其後每次違規1000美元的罰款。
在上述法律中:
“兒(er) 童飲料容器”指設計或生產(chan) 目的為(wei) 輔助兒(er) 童喂食的所有產(chan) 品,包括但不限於(yu) 嬰兒(er) 奶瓶、嬰兒(er) 奶瓶襯墊、奶嘴和吸水杯。
“吮吸/出牙咀嚼產(chan) 品”指設計或生產(chan) 目的為(wei) 幫助緩解齒齦不適,或促進睡眠或放鬆的橡皮乳頭和長牙時咬的磨牙圈。
加利福尼亞(ya) 州通過法令,禁止在兒(er) 童食品容器中使用雙酚A
加州議會(hui) 於(yu) 2010年7月1日通過一項法律,要求從(cong) 2012年起,禁止在兒(er) 童食品和飲料容器中使用雙酚A。
這項法令規定,嬰兒(er) 奶瓶、幼兒(er) 水杯、食品和飲料容器中可測試到的雙酚A含量不得超過0.1 ppm (百萬(wan) 分之)。嬰幼兒(er) 奶粉生產(chan) 商擁有一段過渡期,截止至2012年7月1日,此後不得在金屬容器裏層的塗層中使用雙酚A。
佛蒙特州通過有關(guan) 雙酚A的法案
佛蒙特州於(yu) 2010年5月19日批準有關(guan) 雙酚A的法案及其修訂檔成為(wei) 法律,主要內(nei) 容是:
從(cong) 2012年7月1日起,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在該州為(wei) 商業(ye) 目的生產(chan) 、銷售或分銷含有雙酚A的可重複使用的食品或飲料容器。
從(cong) 2012年7月1日起,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在該州為(wei) 商業(ye) 目的生產(chan) 、銷售或分銷盛裝在含有雙酚A的塑膠容器或瓶中的嬰幼兒(er) 配方奶粉或食品。
從(cong) 2014年7月1日起,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在該州為(wei) 商業(ye) 目的生產(chan) 、銷售或分銷盛裝在含有雙酚A的鐵罐中的嬰幼兒(er) 配方奶粉或食品。
另外,生產(chan) 商應采用最低毒性的物質來替代雙酚A,並且不得使用以下物質替代雙酚A:
被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定為(wei) A、B或C類致癌物質的致癌物質;
美國環境保護署“經評估可能致癌的化學品清單”中已知或可能的致癌物質,即已知的導致人類癌症,或可能導致人類癌症,或有提出可能致癌的物質;以及
美國環境保護署認定導致出生缺陷、對生殖係統或生長發育有危害的生殖毒害物質。
在上述法規中:
“可重複使用的食品或飲料容器”指用於(yu) 盛裝食品或飲料的容器,包括嬰兒(er) 奶瓶、防滲漏杯、運動水壺和熱水瓶等,但不包括意圖在初次使用後即丟(diu) 棄的食品或飲料容器。這一用語不包括商用水冷卻器(commercial water cooler jugs)。
“嬰幼兒(er) 配方奶粉”指商業(ye) 銷售的供嬰幼兒(er) 食用的以牛奶或大豆為(wei) 主要原料的奶粉、濃縮液體(ti) ,或可直接喂食的人類母乳替代品。
“嬰兒(er) 食品”指含商業(ye) 銷售的供兩(liang) 歲或以下兒(er) 童食用的軟糊狀或易咀嚼的預製固體(ti) 食品。
什麽(me) 是雙酚A?
雙酚A(BPA)用於(yu) 聚碳酸脂塑膠和環氧樹脂的生產(chan) 。科學研究顯示由於(yu) 這種化學物質類似雌激素,因而可能導致乳癌、前列腺癌、出生缺陷、男性不育、女童早熟、糖尿病和肥胖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