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州州長於(yu) 2010年7月31日簽署通過兩(liang) 項法案(A09223和S06356),禁止在紐約州進口、生產(chan) 、分銷和銷售帶有升降側(ce) 邊的,以及其他不安全的嬰兒(er) 床。該法案將在通過後第90天生效。
挑戰:
不符合現行ASTM國際嬰兒(er) 床標準或《美國聯邦法規全書(shu) 》(CFR)第16條中適用標準的嬰兒(er) 床均為(wei) 不安全產(chan) 品。任何人不得進口、生產(chan) 或分銷不安全的嬰兒(er) 床,零售商也不得銷售、租賃或提供不安全的嬰兒(er) 床。
備注:
“不安全的嬰兒(er) 床”指不符合聯邦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製定或認可的下列標準,包括但不限於(yu) 《美國聯邦法規全書(shu) 》(CFR)第16條,以及ASTM製定或認可的下列標準的嬰兒(er) 床:
a) 16 CFR 1508,以及對這一部分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規
b) 16 CFR 1509,以及對這一部分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規
c) 16 CFR 1303,以及對這一部分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規
d) ASTM標準,以及對該標準進行修改或補充的規定
• ASTM F 966 (角柱標準)
• ASTM F 1169 (標準尺寸嬰兒(er) 床的結構完整性);以及
• ASTM F 406 (非標準尺寸嬰兒(er) 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