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通告強製要求所有使用安瓶(Ampoules)和玻璃瓶(Vials)裝載的化妝品都必須符合沙特對化妝產(chan) 品的要求,不管其產(chan) 品本身、產(chan) 品包裝和產(chan) 品說明均不可當作藥用品。
除此之外,產(chan) 品的外在和內(nei) 在包裝都必須清楚顯示以下資訊:“化妝品隻供外用、打開時必須采取正確的預防措施、避免與(yu) 接觸眼睛。”
生產(chan) 商/出口商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任何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