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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營養標簽規例

實施營養(yang) 標簽規例

營養(yang) 標簽規例於(yu) 2010年7月1日生效。條例訂明除申請豁免外,大部分在香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品(包括不含中或西藥成分的健康食品及健康補充劑) 必須附有列出七種核心營養(yang) 素加熱量(7+1)的營養(yang) 標簽。若產(chan) 品作出營養(yang) 聲稱,則須符合特定條件。

食物營養(yang) 標簽實施內(nei) 容

實施時間: 2010年7月1日
範圍: 所有預先包裝食物#

#豁免 : 嬰兒(er) 食品、無添加配料的新鮮蔬果肉類、食品包裝麵積少於(yu) 100平方厘米(cm2)、熱量及指定標示營養(yang) 素價(jia) 值非常低的食物如蒸餾水、酒精含量高於(yu) 1.2%、少於(yu) 每年30,000數量出售並沒有任何營養(yang) 聲稱的食品 (此項豁免需向食環署申請) 等。

標簽要求

1. 標明核心營養(yang) 素: 熱量^、蛋白質、碳水化合物*、飽和脂肪、脂肪總量、鈉、糖、反式脂肪。
^ 如食物含有酒精及有機酸(如乳酸、檸檬酸),此分量也可計算在熱量中。
* 碳水化合物可選擇標示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的數值或碳水化合物總量(必須列明膳食纖維的數值)


2. 形式規定: 以每100克/毫升或每一食用分量形式標示營養(yang) 素。

3. 若產(chan) 品須作營養(yang) 聲稱(如低脂、高鈣),該聲稱的營養(yang) 素必須符合作出聲稱的條件。

注意: 若海外產(chan) 品已列出其他地區的營養(yang) 標簽(如美國、澳洲或日本等地),食品商則需核實標簽上的資料,以確保營養(yang) 數據的準確性和營養(yang) 聲稱的表達合乎條例要求(如符合“0”、“高”、“低”、“不含”的定義(yi) ),標簽可以中文、英文及中英文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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