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hui) 通過第2009/563/EC決(jue) 議,建立了歐盟鞋類生態新準則,有效期至 2013年7月4日。而一直治用的1999/179/EC 及2002/231/EC決(jue) 議,將會(hui) 適用至2010年3月31日。
新準則強調新標簽隻會(hui) 頒發予不包含任何電動或電子部件,符合新決(jue) 議附件內(nei) 準則的產(chan) 品,包括有害物質限製,能量消耗及包裝材料的要求。
測試項目 |
2009/563/EC 標準要求 |
六價(jia) 鉻 |
不得含有 |
用於(yu) 最終產(chan) 品物料的砷、鎘、鉛 |
不得含有 |
遊離及水解甲醛 |
皮革: 檢出限製- 150ppm |
大皮耗水量 |
<35 m3/t |
排放汙水COD的含量 |
直接排放的汙水<250毫克/升 |
製革理後汙水中的三價(jia) 鉻含量 |
<1毫克/升 |
五氯苯酚、四氯苯酚及其鹽、酯類 |
不得含有 |
偶氮 |
不得含有 |
致癌或誘發生殖突變的有害物質 |
不得含有 |
烷基酚乙氧基化合物 和 全氟辛烷磺酸鹽 |
不得含有 |
引起皮膚過敏的染料 |
遵照67/548/EEC或1999/45/EC規定,R43已禁用 |
鄰苯二甲酸鹽 |
隻有符合67/548/EEC的才允許使用,DNOP、DINP、DIDP等不允許於(yu) 產(chan) 品中使用 |
生物殺菌劑 |
隻允許在98/8/EC中附件IA許可取錄 |
有機揮發溶劑 |
<20克/ 雙 |
物理測試 |
a) 鞋麵曲折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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