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提高空氣品質及達到VOC(即“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減排目標,香港特區政府與(yu) 廣東(dong) 省製定了一項區域協同品質管製計畫。作為(wei) 該計畫的一部分,特區政府修訂了“VOC管控條列”,進一步涵蓋了某些高VOC含量的產(chan) 品。新修訂的條例於(yu) 2010年1月1日生效。
2009年10月,香港特區政府修訂了《空氣汙染管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條例》(即“VOC管理條例”),以此作為(wei) 實現VOC減排目標的一部分(1.2)。根據修訂內(nei) 容,將從(cong) 2010年1月1日起,分階段加大控製力度,控製範圍也將擴大到十四種車輛修補漆和塗料、三十六種船舶和工藝品油漆和塗料以及四十七種粘合劑和密封劑。采用的控製方法與(yu) 美國加州相似,這將使香港在限製所涉產(chan) 品VOC含量方麵處於(yu) 領先地位。如嚴(yan) 格執行該VOC法規,香港有望每年減少8700噸左右的VOC排放量。
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