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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2010修訂版

香港政府於(yu) 2010年2月12日的憲報中宣布修訂《玩具及兒(er) 童產(chan) 品安全條例》,根據玩具和兒(er) 童產(chan) 品標準更新版本,條例第五項修訂了適用的標準,同時修改了玩具和兒(er) 童產(chan) 品的定義(yi) 。

修訂的條例規定,任何人士禁止在香港生產(chan) 、進口或供應:

- 玩具,除非該玩具符合三項玩具安全標準中任一項的所有適用要求;或
- 兒(er) 童產(chan) 品,除非該產(chan) 品符合至少一項指定兒(er) 童產(chan) 品標準的所有要求。

新修訂的條例在附件2中規定了兒(er) 童產(chan) 品指定標準。附上摘要供參考(玩具及兒(er) 童產(chan) 品安全條例2010修訂版兒(er) 童產(chan) 品指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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