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州長已經簽字批準了《兒(er) 童產(chan) 品安全法》,並要求起草相關(guan) 管理條例,以明確該法令中的部分要求。
另外,州長還要求該州生態部:
製定緊急條例,明確該法令不適用於(yu) 兒(er) 童接觸不到的內(nei) 部電子部件,如晶片、電線等,類似電視遙控器內(nei) 部的部件;以及
了解華盛頓州法規與(yu) 美國國家、國際和其他州標準的符合程度,以便華盛頓州的報告和測試方法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兒(er) 童安全,並有助於(yu) 提升規範企業(ye) 的市場競爭(zheng) 力。
最遲從(cong) 2009年7月1日開始
任何人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生產(chan) 、銷售,或提供使用以下兒(er) 童產(chan) 品或產(chan) 品部件:
鉛含量超過重量0.009%(但在需要的情況下,主管機構可將限值降低至0.004%);
鎘含量超過重量0.004%;或者
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單個(ge) 或總體(ti) 含量超過重量0.10%。
最遲從(cong) 2009年1月1日開始
主管機構應確定可能含有"優(you) 先關(guan) 注化學品"的兒(er) 童產(chan) 品或產(chan) 品類別,並提交報告,列明已確定的化學品,以及向消費通告產(chan) 品中有毒化學品的其他方式,如標簽等。
在本法案中:
"兒(er) 童產(chan) 品"包括:
玩具;
兒(er) 童化妝品;
兒(er) 童珠寶;
為(wei) 幫助兒(er) 童吮吸或出牙,促進兒(er) 童睡眠、放鬆或喂食而設計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以及兒(er) 童作為(wei) 服裝穿著的產(chan) 品;
汽車兒(er) 童座椅。
"兒(er) 童產(chan) 品"不包括:
電池;
彈弓;
帶金屬頭的飛鏢;
玩具蒸汽機;
自行車和三輪車;
可與(yu) 視頻螢幕連接,且操作電壓大於(yu) 24伏的視頻玩具;
化學設備;
消費電子產(chan) 品,包括但不限於(yu) 個(ge) 人電腦、音像設備、計算器、無線電話、遊戲模擬器,以及帶螢幕的、用於(yu) 使用互動軟體(ti) 及其周邊設備的手持設備;
用於(yu) 休閑娛樂(le) 的互動軟體(ti) ,如電子遊戲,及其儲(chu) 存媒介,如光碟;
BB型氣槍、彈丸槍、氣槍;
雪中運動器械,包括雪橇、滑雪撐杆、皮靴、雪板、皮靴固定裝置;
運動器械,包括但不限於(yu) 球拍、球、手套、球棒、冰球、護墊;
溜冰鞋;
踏板車;
火箭模型;
帶防滑釘或鞋釘的運動鞋;
小刀或多刀工具。
備注:
"玩具"指為(wei) 兒(er) 童玩耍而設計和使用的產(chan) 品。
"兒(er) 童化妝品"指為(wei) 12歲以下兒(er) 童生產(chan) 和使用的化妝品。
"兒(er) 童珠寶"指為(wei) 12歲以下兒(er) 童生產(chan) 和使用的珠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