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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海關發出有關產地來源標誌的通告

沙特海關(guan) 在2009年1月18日向所有陸路、海路和航空口岸發出通告72/11/m,關(guan) 於(yu) 嚴(yan) 格執行進口產(chan) 品產(chan) 地來源標誌的規定。這是沙特海關(guan) 在2008年3月11日發出的通告第99S/43/m號的基礎上的一項規定,此通告包括管製未能提供產(chan) 地來源標誌的進口產(chan) 品。

自2009年1月27日起,任何進口貨物如未能提供不易拆去的產(chan) 地來源標誌,將會(hui) 被沙特海關(guan) 扣留在口岸並要求進口商采取更正措施或承諾不會(hui) 再犯。否則會(hui) 收繳罰款或把相關(guan) 貨物退回產(chan) 地來源國。

在首次發現進口商的貨物未有符合產(chan) 地來源標誌要求後的30天內(nei) ,其後進口的貨物如再次無法提供不可拆去的產(chan) 地來源標誌,沙特海關(guan) 將不會(hui) 接受任何更正措施並會(hui) 把有關(guan) 貨物退回產(chan) 地來源國。

沙特海關(guan) 將會(hui) 嚴(yan) 格執行上述的規定,進口貨物必須按照其產(chan) 品的類別,以雕刻、列印或壓製的方式附上清晰和不易拆去的產(chan) 地來源標誌。如果因為(wei) 產(chan) 品的體(ti) 積太細或其類別而無法貼上標誌,則必須在產(chan) 品的包裝材料上附上固定和不易拆去的產(chan) 地來源標誌。

如果產(chan) 品上提供雙重的產(chan) 地來源資訊,或誤導消費者的資訊,這種情況將會(hui) 由海關(guan) 的法律部門呈交海關(guan) 專(zhuan) 員調查。

一旦海關(guan) 認為(wei) 進口的產(chan) 品會(hui) 危害自然環境,貨物將會(hui) 被充公並會(hui) 收繳罰款。這批貨物並不會(hui) 獲準采取任何更正措施。並會(hui) 按照統一標準海關(guan) 製度第56/C條再作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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