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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頒布嬰兒學步車安全標準16 CFR 1216最終規則

為(wei) 完善有關(guan) 耐用嬰幼兒(er) 產(chan) 品方麵的消費品安全標準,2010年6月21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CPSC)頒布嬰兒(er) 學步車安全標準(16 CFR 1216)。這一規則與(yu) ASTM International製定的自願性標準ASTM F977–07大致相同,隻有幾處修改並增加了測試項目,以減少學步車可能造成的傷(shang) 害風險。該規則將於(yu) 2010年12月21日生效,適用於(yu) 這一日期及其後生產(chan) 或進口的嬰兒(er) 學步車。

另外,從(cong) 2010年12月21日起,16 CFR 1500.18和CFR 1500.86中有關(guan) 嬰兒(er) 學步車的規定將不再適用,取而代之的是16 CFR 1216。

挑戰:

1. 對ASTM標準中學步車類型的圖解進行修改,增加了開放式背部(open back)的設計。

2. 修改了ASTM標準第4.6節中的設備規格,刪除了測力計的品牌和型號,新增性能規格。為(wei) 保證準確性,需要適當的校準。

3. 台階跌落測試

a) 修改ASTM標準,製定了有關(guan) 繩索、其他設備和步驟的要求。

b) 在台階跌落測試步驟中增加以下內(nei) 容:
• 采用學步車的實際重量計算彈射距離,而非假設嬰兒(er) 車的重量為(wei) 8磅;
• 詳細說明了學步車輪子的位置、美標假嬰兒(er) 的位置、繩索的類型、滑輪的類型,以及施加的力度;
• 要求每項測試(前麵、側(ce) 麵和後麵)進行三次,與(yu) EN 1273:2005取得一致,增強測試結果的可靠性。

4. 停車製動裝置要求 — 對於(yu) 裝配有停車製動裝置的嬰兒(er) 車,增加了停車裝置的測試,即停車裝置啟用時,在靜態狀態下類比台階跌落測試,學步車的移動距離不能超過1.97英寸(50毫米)。

5. 產(chan) 品警示

a) 如果學步車帶有停車製動裝置,需附加以下警示:
“WARNING: Parking brake use does not totally prevent walker movement. Always keep child in view when in the walker, even when using the parking brakes.’’
(中文釋意:“警告:該車使用的停車製動裝置不能完全防止學步車移動。即使已啟用停車製動裝置,也需時刻注意學步車中兒(er) 童的安全。”)

b) 修改後,樓梯危險警示的內(nei) 容應注明:“在使用學步車前,即使學步車已啟用停車製動裝置,也應在樓梯/台階附近設置安全屏障。”

備注:

根據ASTM標準,學步車的定義(yi) 為(wei) ,在生產(chan) 商推薦使用的位置,兒(er) 童可坐或站立其中使之在水準表麵上移動的工具。嬰兒(er) 學步車用來支撐初學行走的幼小兒(er) 童,通常為(wei) 6-15個(ge) 月的嬰幼兒(er) 。兒(er) 童在學步車中可坐、斜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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