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明尼蘇達州州長於(yu) 2010年5月15日正式簽署法案SF2510,限製兒(er) 童珠寶的鎘含量。該法規分兩(liang) 步驟實施,第一步針對生產(chan) 商或批發商的要求將於(yu) 2011年1月1日生效,第二步針對零售商的要求將於(yu) 2011年3月1日生效。
挑戰:
第一步:任何生產(chan) 商或批發商不得在明尼蘇達州銷售或為(wei) 銷售供應違反該州鎘含量規定的兒(er) 童珠寶;
第二步:任何零售商不得在明尼蘇達州銷售或為(wei) 銷售供應違反該州鎘含量要求的兒(er) 童珠寶。但是,美國《國內(nei) 稅收法規》第501(c)(3)部分所述的由非盈利機構銷售或免費派發的珠寶,以及一次性或非經常性銷售的非常規商業(ye) 方式下生產(chan) 的珠寶不在該法管製範圍之內(nei) 。
該法要求,明尼蘇達州境內(nei) 銷售的兒(er) 童珠寶,其表麵塗層或可接觸到的金屬或塑膠部件的基材中,鎘含量不得超過0.0075% (75 ppm)。測試應采用ASTM標準F963以及該標準其後版本中規定的重金屬可溶解性測試方法。依據ASTM F963已受現行美國聯邦有關(guan) 表層塗料和可接觸基材中鎘暴露標準管製的產(chan) 品不受該法規管製。
備注:
"兒(er) 童" 指6歲或以下的人。
"兒(er) 童珠寶" 指為(wei) 兒(er) 童設計生產(chan) ,以兒(er) 童為(wei) 使用群體(ti) 的珠寶,包括但不限於(yu)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珠寶:
在包裝、展示或廣告中顯示適合兒(er) 童使用;
與(yu) 其他在包裝、展示或廣告中顯示適合兒(er) 童使用的產(chan) 品結合、連帶或捆綁銷售的產(chan) 品;
體(ti) 積尺寸上適合兒(er) 童而非成人的產(chan) 品;或者
通過以下管道銷售的產(chan) 品:
- 自動販賣機
- 隻銷售包裝、展示或廣告推廣適合兒(er) 童使用的產(chan) 品的零售店、產(chan) 品目錄或網站;或者零售店、產(chan) 品目錄或網站中銷售包裝、展示或廣告推廣適合兒(er) 童使用的產(chan) 品的那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