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ya) 政府批準對溜溜水球的臨(lin) 時禁令
2010年7月1日,澳大利亞(ya) 政府批準了2010年第21號消費者保護公告,宣布從(cong) 公告發布之日起(即2010年7月1日),對溜溜水球實施為(wei) 期18個(ge) 月的臨(lin) 時禁令。
由於(yu) 已有多起報導稱因溜溜水球的繩子纏住兒(er) 童脖子而造成了嚴(yan) 重的勒傷(shang) 危害,因此溜溜水球被認為(wei) 對公眾(zhong) 尤其是兒(er) 童的健康和安全存在較高程度的風險。
根據該保護通告,下述類別的產(chan) 品被禁止:
溜溜水球及類似產(chan) 品是指一種意圖拋擲並可返回到手中的玩具,它包括一條可伸長至至少500毫米的彈力繩,通常繩的一端有可以套在手指上的繩圈,另一端是采用合成材料製成的柔軟物體(ti) 。該物體(ti) 可能裝有液體(ti) 或空氣,並且/或者含有一個(ge) 小物品。
豁免:
該臨(lin) 時禁令不包括戶外玩具和運動玩具,例如固定在彈力繩上訓練用的網球、用彈力繩係住球的球棒,以及“Yo-Be飛碟”等。
新南威爾士州頒布兒(er) 童玩具中有害物質新規定
澳大利亞(ya) 新南威爾士州為(wei) 加強對兒(er) 童玩具中鉛和其他有害元素含量的管控,對2007年公平貿易法進行了修改,製定了新的兒(er) 童玩具安全標準。新規定已於(yu) 2010年6月4日生效。
(a) 所有兒(er) 童玩具必須遵守澳大利亞(ya) /新西蘭(lan) 標準AS/ NZS ISO 8124.3:2003,玩具安全,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遷移的要求,此標準由澳大利亞(ya) 標準機構頒布並於(yu) 2003年5月23日生效。
豁免的產(chan) 品包括:
體(ti) 育用品
露營用品
自行車
蹦床
電子遊戲設備
以內(nei) 燃機或蒸汽機為(wei) 動力的模型
兒(er) 童玩耍時使用的時尚珠寶
(b) 手指畫顏料必須符合澳大利亞(ya) 標準AS 8124.7-2003,玩具安全,第7部分:手指畫顏料安全要求,第4.4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