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歐盟玩具指令88/378/EEC實施至今有20多年的時間,在過去的20年中,玩具產(chan) 品不斷推陳出新,現行的指令已不能全麵涵蓋玩具的安全問題。由於(yu) 消費者對玩具安全的日益關(guan) 注,歐盟於(yu) 2009年6月發布了新的玩具指令2009/48/EC,旨在解決(jue) 新的安全問題,並加強執法。新的玩具指令將於(yu) 2011年7月開始生效,屆時現行的指令88/378/EEC將作廢。新的化學要求將於(yu) 2013年7月開始生效。
挑戰:
新的19項受限製元素遷移限值;
玩具應符合歐盟REACH法規;
對CMR類物質(致癌、誘導有機體(ti) 突變或對生殖係統有毒害的物質)的禁令;
55種致敏性芳香物質不能用於(yu) 玩具,僅(jin) 允許技術上無法避免的含量在100 ppm (百萬(wan) 分之)以下的痕量存在;
化妝品玩具應符合指令76/768/EEC的要求;
如果玩具含有76/768/EEC附件II中列舉(ju) 的11種致敏性芳香物質,當含量超過重量的0.01%,應在玩具上注明;
食品中的玩具必須有獨立包裝;
玩具不得牢固地粘附於(yu) 食品;
有關(guan) 發聲玩具的新規定;
有關(guan) 警告和標簽的新規定;
36個(ge) 月以下兒(er) 童使用的玩具或與(yu) 嘴部接觸的玩具中不得含有亞(ya) 硝胺(Nitrosamines)和亞(ya) 硝基胺(nitrosatable)物質;
供36個(ge) 月以下兒(er) 童使用的玩具必須被設計和製作為(wei) 可以清潔的(詳見下文)。
其他要求還有EC合格聲明,根據第18條進行安全評估,以及製造流程的生產(chan) 控製等。
供36個(ge) 月以下兒(er) 童使用的玩具清潔要求
在新玩具指令中,有一項針對供36個(ge) 月以下兒(er) 童使用的所有玩具的新要求,即從(cong) 2011年7月20日起,所有供36個(ge) 月以下兒(er) 童使用的玩具必須被設計和製作為(wei) 可以清潔的。依照這一規定,紡織品製作的玩具必須是可以洗滌的,除非玩具含有浸泡後可能被損壞的機械裝置。同時,玩具在依照法規和生產(chan) 商的指南清洗後,仍須滿足安全要求。
除紡織品玩具必須是可以清洗的之外(除非當中含有被浸泡清洗後可能損壞的機械裝置),其他玩具的清潔方式並沒有限定。
歐洲委員會(hui) 發布的指引將紡織品玩具定義(yi) 為(wei) :“完全由紡織品製成的玩具,除玩具內(nei) 部的材料,以及外部縫著/粘著的小構件或裝飾品(如眼睛和鼻子)。此類玩具內(nei) 部可以含有非紡織品的機械部件(機械裝置)。”因此,紡織品玩具包括供36個(ge) 月以下兒(er) 童使用的軟毛絨玩具和裝扮用服裝。有關(guan) 產(chan) 品的更多示例,請參見指引文件。另外,指引文件對“浸泡洗滌”的說明是“將玩具浸入水中或其他液體(ti) 中,這一處理過程不一定是機洗,也可以是手洗。”
在對玩具清潔之後,生產(chan) 商應分析玩具是否存在第18條列舉(ju) 的所有危害,包括健康危害,以及對所有這些危害的潛在接觸性進行評估,例如需要對清潔或浸泡洗滌後出現的小部件危害進行評估等。同時,作為(wei) 第18條生產(chan) 商必須進行的安全評估的一部分,生產(chan) 商須考慮玩具在洗滌後哪些安全性能會(hui) 受到影響,並且在適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洗滌後進行相關(guan) 測試以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