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9日,美國加利福尼亞(ya) 州州長簽署通過一項法案,授權有毒物質控製部(DTSC)采取專(zhuan) 項措施,加強現行珠寶中鉛含量和包裝物中重金屬(如鉛、汞、鎘或六價(jia) 鉻等)限製法規的實施。
含鉛珠寶:
法案擴充了原來有關(guan) 測試方法的規定,要求盡量選擇可以使樣品材料完全分解的測試方法。不符合具體(ti) 適用情況,或沒達到樣品材料完全分解最佳效果的測試方法禁止使用。針對上述限製要求,該法案還更改了"珠寶"的定義(yi) ,同時禁止在加利福尼亞(ya) 州零售或推銷兒(er) 童珠寶、在身體(ti) 上穿孔的珠寶,以及放入口中用於(yu) 展示或裝飾的珠寶,除非這些珠寶完全由規定的材料製成。
"珠寶"定義(yi) 的更改:
1. 更改25214.1(h)(1)(H):由"裝飾性頭發飾物"改為(wei) "頭發飾物";
2. 增加25214.1(h)(1)(N):"放入口中用於(yu) 展示或裝飾的珠寶";
3. 增加25214.1(i)(3):可以從(cong) 鞋子或衣服上取下的小飾物、珠子、鏈、環、垂飾或其他附件,以及作為(wei) 第(1)段所指飾物的零部件的此類飾品或附件。
4. 增加25214.1(i)(4):帶有鍾表的第(1)段所指的飾物。如果該飾物上的鍾表可以取下,則不包括鍾表本身。
包裝:
法案更改了"包裝"的定義(yi) 。同時,在作出特別申明的情況下,零售或推銷帶包裝的產(chan) 品的個(ge) 人可以免於(yu) 行政或民事處罰。
"包裝"定義(yi) 的更改:
"包裝"不包括可重複使用的袋子,其定義(yi) 詳見《公共資源法》第42250部分第(d)小部分。["可重複使用的袋子"指以下兩(liang) 類袋子:(1) 用布或其他可機洗織物製成的帶提手的袋子。(2) 提手厚度不小於(yu) 2.25密耳(mil),並且專(zhuan) 門為(wei) 多次重複使用而設計和生產(chan) 的耐用塑膠袋。]
為(wei) 減少或消除消費品和環境中的有毒化學品,加州還簽署了其他兩(liang) 項法案:
1. AB 1879
a) 2011年1月1日之前,有毒物質控製部(DTSC)將製定法規,製定消費品中可能含有的受關(guan) 注化學品或化學成份的鑒別和優(you) 先處理程序,並研究現有有毒化學品替代物質的分析方法。有毒物質控製部(DTSC)可以根據評估結果("無需采取措施"到"限製或禁止"),采取相應措施。
b) 新法案還成立了由專(zhuan) 家組成的綠絲(si) 帶科學小組,就學術問題、化學品政策建議、實施戰略,以及建立在科學基礎上的執行方法等提供意見和諮詢。另外,新法案擴展了環境政策委員會(hui) 的職能,包括了加州環境保護局各部委的所有負責人,以監督綠色化學專(zhuan) 案所有關(guan) 鍵措施的有效實施。
2. SB 509
2012年1月1日之前,有毒物質控製部(DTSC)將建立一個(ge) 線上的(網絡數據庫)"有毒物質信息中心",以便收集、維護、發布有關(guan) 化學品危害特征、環保和有毒物質最終資料的相關(guan) 信息,提高消費者對加州每天使用的數千種化學物的毒性及危害的認識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