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基金的概念
基金是一個(ge) 為(wei) 公益、教育、宗教、研究或其他慈善目的通過捐助設立和維持的持有永久性資金的法人實體(ti) 。它的財產(chan) 獨立,沒有股東(dong) 和合夥(huo) 人。巴拿馬1995年6月12日第25號法—私人基金法規定,私人基金(Private Foundation)是由一個(ge) 或多個(ge) 自然人或法人依據基金章程創立的商業(ye) 組織並將其在巴拿馬公共注冊(ce) 處登記取得法人的資格。依據章程中明示的目的,私人基金初期捐贈不少於(yu) 10000美金或等值財產(chan) 。捐贈金額或財產(chan) 價(jia) 值可由創立人規定提高。私人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為(wei) 一個(ge) 或多個(ge) 受益人而管理並可以設定保護人。私人基金償(chang) 付能力及其在公共注冊(ce) 處登記的基金章程中規定的捐贈額為(wei) 最高限額。
私人基金的基本要素是:基金創立人、基金財產(chan) 、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受益人和保護人。
私人基金提要
01、稅
在巴拿馬共和國,私人基金除向政府交納150美元的年費外,不需交納所得稅、財產(chan) 稅、不動產(chan) 稅、繼承稅和銷售稅等。
02、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保護人、監督機構由於(yu) 對私人基金的活動、交易及運作有所了解,所以私人基金規定必須對私人基金的一切活動嚴(yan) 格保密,違者可處六個(ge) 月的監禁並處最高US$50,000(五萬(wan) 美元)的罰款及承擔民事責任。
03、創立人和受益人保密
法律不要求公布創立人或受益人的真實姓名。創立人可以安排第三人為(wei) 創立人,第三人與(yu) 創立人之間簽署行紀合同創立私人基金。
04、無年報
法律不要求遞交年度收入或財政報告
05、無年會(hui)
不需舉(ju) 行私人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創立人、保護者及監督機構的年會(hui) 。
06、有限責任
私人基金為(wei) 有限責任製,無最高資產(chan) 限製。
07、捐贈
私人基金章程對創立人捐贈財產(chan) 額不作強製規定,沒有時間限製。
08、運作
基金可在任何地方(除居住地外)以任何貨幣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ye) 貿易。
09、國籍和住所
創立人、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受益人、保護人或監管者可以是居住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10、創立人
創立人可以不是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
11、受益人
創立人和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可以是受益人。
12、管理委員會(hui) 或管理人
全權管理私人基金財產(chan) ,並依據私人基金章程和規則或保護人指令處置財產(chan) 收益和財產(chan) 。創立人、保護人或受益人要求保護人更換管理委員會(hui) 或管理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更換。
13、私人基金關(guan) 係人
創立人、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受益人或監管人均無人數限製。
14、會(hui) 議召開
創立人和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可在世界任何地方召開會(hui) 議,也可由代理人代表參加。
15、登記簿
基金會(hui) 的登記簿和賬簿可保存在巴拿馬或以外的任何地方
16、章程和規則簽署
基金章程可由創立人或創立人安排的第三人如律師簽署,須透露創立人或財產(chan) 予人的姓名。規則由創立人或創立人安排的第三人或管理委員會(hui) 或管理人簽署並由居民代理人簽署。
私人基金最主要的作用
01、保護弱者
私人基金的經典用途之一是保護由於(yu) 未成年或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而無法管理他們(men) 的財產(chan) 或有失去財產(chan) 的風險的人們(men) 。
02、保證家族生意的延續
為(wei) 了企業(ye) 依照現代管理製度運作同事保持家族在企業(ye) 中的利益避免企業(ye) 傳(chuan) 至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時產(chan) 生分裂及外人掌權的情況出現。私人基金可被用作此目的以保證家族利益的完整及延續。
03、確保家人生活開支
確保個(ge) 人的財富、資產(chan) 用以支付一個(ge) 或多個(ge) 家庭成員的生成、教育、衣物患有其他的生活費用,或者作為(wei) 子孫們(men) 分享父母、祖父母的所得的一種機製。私人基金還可以幫助家庭規劃財產(chan) ,避免子女揮霍家產(chan) ,變賣產(chan) 業(ye) ,損害父母或家庭利益。在歐洲,這類私人基金被稱為(wei) “家庭基金”。
4、其他目的
直接發展科研、人道主義(yi) 、博愛、宗教或慈善事業(ye) ,或者經營基金資產(chan) 為(wei) 這些事業(ye) 儲(chu) 備資金。綜上所述,私人基金是為(wei) 了家庭成員、其他人或機構的利益而成立並維係的。這種多重目的的私人基金在歐洲被稱為(wei) “混合基金”。巴拿馬的私人基金並不限製創立人指定家庭成員或其他人為(wei) 受益人。典型的情況是以情侶(lv) 或朋友作為(wei) 基金的受益人,他們(men) 獲得基金資產(chan) 或收益的分配。也有成立基金之後才在某特定時刻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在基金解散之時才指定。
05、年金管理
擔當雇員利潤分配和退休金計劃的管理人。企業(ye) 或組織設立私人基金,聘請專(zhuan) 業(ye) 人士擔任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進行管理。年金以私人基金為(wei) 所有人,銀行為(wei) 年金賬戶管理人,雇員為(wei) 受益人。雇員指定其代表或委托專(zhuan) 業(ye) 人士為(wei) 保護人,監管私人基金的運作。由於(yu) 私人基金法人屬性及其他特點,在年金管理方麵比信托更為(wei) 安全並具可操作性。
06、替代遺囑
這樣避免了複雜的遺產(chan) 繼承程序,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負責分配其身後財產(chan) 。關(guan) 於(yu) 遺產(chan) 分配,值得一提的是巴拿馬法律規定了基金創立人的法定繼承人之住所地法或受益人的住所地法不影響在巴拿馬創設的基金的有效性及其自由轉讓,有關(guan) 遺產(chan) 繼承權的存在也不能影響基金的效力。私人基金規則的作用如同遺囑,不但避免遺囑設立人國籍法,住所地或居所地發可能引起的遺囑形式無效或內(nei) 容無效問題,而且為(wei) 創立人和受益人保密。
07、作為(wei) 婚姻契約或婚前協定的替代
08、作為(wei) 控股法人。
09、作為(wei) 收取版稅和其他類型收益的工具。
10、投資於(yu) 定期存款、股票、債(zhai) 券或其他證券。
11、作為(wei) 不動產(chan) 、貴重動產(chan) 如藝術品的擁有者。
12、風險控製
保護財產(chan) 抵禦各種風險,如居住地高額稅、債(zhai) 權人主張債(zhai) 權、法定繼承、客戶所居住國家的政治、經濟不穩定等,為(wei) 任何財產(chan) 保護計劃服務。必須指出的是,如果以規避債(zhai) 務為(wei) 目的而將財產(chan) 轉移給巴拿馬私人基金,那麽(me) 在三年之內(nei) ,債(zhai) 權人又權提出異議並追溯其債(zhai) 權。
13、管理銀行賬戶
私人基金在銀行開立賬戶並作為(wei) 賬戶持有人,如同有限公司在銀行運作戶口一樣。銀行把私人基金看做是一個(ge) 公司戶口而非信托戶口。